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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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粤办明电〔2005〕3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行。 一、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元旦、春节将至,时值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和事故多发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要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进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从业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关闭。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打击『私炮』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二、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市场管理。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验,对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要求的烟花爆竹要依法处理,防止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各级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各级供销部门要切实负起归口经营管理责任,按照合理、安全、规范的要求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加强烟花爆竹配送管理,发挥购销烟花爆竹的主渠道作用,落实配送、储运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不得购销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烟花爆竹厂家生产的产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严禁向未经批准的销售网点销售配送烟花爆竹。 三、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合理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烟花爆竹燃放活动要严格按照燃放规程进行,并有专业人员现场管理。制订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严防火灾、爆炸及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落实责任。公安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巡查监管,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一是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二是各烟花爆竹产地市政府要认真研究制订烟花爆竹行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产转业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全面退出工作。三是加强宣传,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一步加大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力度,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于2006年1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由省安全监管局汇总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进入旺季,特别是部分城市对烟花爆竹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以下简称『禁改限』)后,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一些企业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抢产量、赶进度、超能力生产,严重忽视生产安全;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活动也日趋严重,已造成多起爆炸事故。今年10月份以来,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重大事故10起,死亡37人,其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事故9起,死亡34人。为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2006年是部分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后的第一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清面临的新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以及2006年3月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一律依法关闭。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和配送制度。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资质审核,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 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 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积极推行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加大烟花爆竹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鼓励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的开发研究。要采取措施实行生产工厂化,用机械化代替手工操作,禁止家庭作坊生产烟花爆竹。要改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条件,降低人员密度,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对生产作业人员,要严格进行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提高技术操作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 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春节前开展一次大检查,实行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取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 七、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抓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要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案和应急预案。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细化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和企业。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乡地区,要合理划定燃放区域。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订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九、加强宣传教育。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观念。宣传工作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各级小区组织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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