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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枰、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试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光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记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月19日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文“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将以下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依据2001年10月26日国质检[2001]162号文件,将以下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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