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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编制要点 一、整治目标 二、整治内容 (一)采掘部署。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坚决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 (二)通风系统。根据采掘部署,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实现通风可靠。 (三)瓦斯抽采系统。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全部建立地面永久式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五)瓦斯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种安全管理制度,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监员。 (六)瓦斯基本参数。瓦斯压力、含量、分布规律的测定数据可靠,突出矿井及煤层鉴定及时等。 三、保障措施 (一)投入。 (二)技术。 (三)人员。 (四)管理。 附件二 吉林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建设示范工程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确保安全监控有效,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强化现场管理,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具体内容 (一)采掘部署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依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优化,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2.合理组织生产。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在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能进行采区准备巷的施工;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能进行回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二)通风可靠 4.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5.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6.矿井、采区通风能力必须满足生产要求。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必须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否则必须采取降阻措施。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定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风量充足。严格按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严禁亏欠通风工程。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8.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9.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必须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 10.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矿井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淘汰落后的设备,禁止使用JBT局部通风机。 (三)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①大于或等于40m3/min; ②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编制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12.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统,泵的装机能力应为需要抽采能力的2~3倍;水平接续、采区衔接都要保证瓦斯预抽达标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实现先抽后采;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13.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坚持采用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不掘突出头,不掘突出面;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14. 煤层瓦斯抽采工程要做到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超前预抽时间要满足煤层预抽效果达标的要求,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15.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建立抽采设计和评估考核标准;煤层经抽采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所有突出矿井必须实施区域预抽,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四)监控有效 16.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齐全有效;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 17.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各类传感器安装位置符合规范的规定;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18.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符合规范的规定;监测设备的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19.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 20.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22.煤矿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或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完善系统管理运行机制,各重点煤矿以及实现区域联网的地区,要建立监控中心,配置专门人员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23.矿井必须装备瓦斯巡检管理系统,按照巡回检查区域和路线设置地址卡,确保不空岗、不假检、不漏检。 (五)管理到位 24.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25.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26.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如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建立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落实巡回检查规定;建立瓦斯超限追查制度;建立排放瓦斯管理制度;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建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建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杜绝失爆。 27.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28.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位置及其规格性性能、进回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位置与名称、风流方向、风量大小、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桥、风墙、风窗、密闭等)与设备(局部通风机等)的安装地点等;要符合现场实际,真实地反映井下通风现状;必须按季度绘制、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29.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按规定选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认真组织落实本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瓦斯检查员、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30.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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