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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加强煤矿火工品井下运输管理 1、井筒内运送火工品时,必须把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除外)。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2、井下用机车运送火工品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3、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4、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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