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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 通风系统管理 (一)建立完善、稳定、合理的通风系统 1、矿井制定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通风部必须核定矿井年度通风能力,按照实际年度通风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产量计划;同时通风部还必须按季度、月度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每旬对全矿井配风量进行一次核算。通风部每月对各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进行风量核算,生产技术部根据风量核算结果编制每月的采掘衔接计划,严禁月度超通风能力、超计划组织生产。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本着“降低通风阻力、简化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优化设计。 通风部、 生产技术部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优化设计工作,从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上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性。 矿井、盘区、工作面、生产计划、衔接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组织通风、安监等相关部门会审或经通风部门审核予以完善后,方可发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 3、生产水平及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个盘区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否则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基建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盘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安设电器设备、运料或者作为行人通道。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严禁与外界沟通。 4、回收边角煤、残采过程中必须有正规的通风系统,严禁以掘代采。 5、采、掘、开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在没有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 对于回采工作面在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道以及其它必须施工临时工程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时,由通风部(队)编制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可以进行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在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6、通风部必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矿井所有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必须合格,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 7、对于废弃巷道和采空密闭区的管理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组织进行永久性封闭,并且对相应废弃的联络巷道进行隔断、封闭或优化通风系统,要求做到使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各密闭均在45天内完工。 8、通风部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的检查维护工作,除每周安排专人对回风系统进行检查外,每月要组织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的彻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处理。 9、若出现“一通三防”设施设备(风门、风筒、密闭、瓦斯传感器、防尘设施、防火设施等)损坏必须及时组织进行处理,并且由安监部和通风部共同组织严肃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 (二)井下调改风工作 1、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工作面缩短延长等特殊工作(环节)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必须有通风部门干部现场跟班协调指挥。 2、执行调改风任务单审批制度,调改风工作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及各个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必须协助完成调改风工作。对于巷道贯通、改变盘区通风系统、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等大型调改风,必须停止盘区内的一切作业。调改风过程必须由通风部、队干部现场指挥,保证作业安全。每次调改风必须对整个盘区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测定结果报矿总工程师、通风部及有关单位。 (三)通风部必须按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巷道的风流、风向、风量、及通风设施。 (四)通风部每三年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每五年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运前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工作。 (五)机电队加强主要通风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出现异常时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在10min内启动。 二、矿井风量测定 1、测风员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做到持证上岗。 2、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测风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矿井的进、回风巷,各水平,各翼和各盘区的进、回风巷及主要进风巷必须构筑永久标准化测风站,每个测风站都应有测风牌板,每个测风站必须选择在巷道断面均匀一致,前后5m内无任何障碍、拐弯、起伏不平、空帮空顶、淋水之处。 4、盘区、一翼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每次测风结果都应与风速传感器进行校对,超过规定误差时,应及时汇报通风部,由通风部负责通知监控电工进行校正。 5、通风部每十天进行一次全矿井风量测定,对用风地点填写牌板、作好记录、编制测风报表报送有关单位。 6、通风部根据每次的测风结果,对需进行风量调节的用风地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三、反风系统管理 1、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反风系统 1 地面各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能在10min内改变井下主要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在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设置风门时,必须设置两道正、反向风门。 2、通风队每季必须组织检查、维修井上、下的反风设施,并建立反风设施检查台帐,确保反风设施正常使用。 3、每年组织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通风部根据反风演习情况编制反风演习报告,对于反风演习中存在的问题,由总工程师组织落实整改。 4、地面进风井井口房、进风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大巷及井底硐室等地点发生火灾时,由矿总工程师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灭火方案。机电部部长及机电队队长必须提前赶赴地面主要通风机房,做好反风准备工作。 第二项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班组长以上干部、爆破工、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员、采掘机司机、钻机司机、排水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瓦检仪。下井后,随时检查作业地点及所经路线的瓦斯情况。 二、瓦检员必须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且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瓦斯检查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瓦斯检查次数规定A、采、掘、开工作面,每班(12小时班以下同)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的次数至少不得少于两次,局部通风机附近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作业地点,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瓦斯断电仪;B、对当班无人作业的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一次;C、总回风巷每天检查一次;D、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机电硐室、煤仓与主斜井相通的皮带走廊等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定为每班至少一次;E、永久密闭前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 四、瓦斯检查地点规定1)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割煤机附近上、下风流5m处;2)开、掘工作面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开、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检查瓦斯;3)其它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通风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五、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巡环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将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巡环检查图表和牌板上。实际检查时间与巡环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误差不得超过20min,并及时向调度汇报检查结果,不得推迟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否则按“三违”论处。调度员在接受瓦检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记清。瓦斯检查必须做到循环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 六、瓦检员除对正规的瓦斯检查点进行检查外,还必须经常检查煤仓内、巷道冒顶处等易积存和涌出瓦斯地点的瓦斯浓度,并将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所在队组的班组长在巡环检查图表上签字。瓦检员发现瓦斯浓度达到临界值时(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0.1-0.2,以下同),立即现场通知停产并进行处理;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检员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产、撤人、断电,并向队值班、通风部和调度室汇报 。通风部、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瓦检员必须掌握所辖区域的通风系统情况,检查风量和风向、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装置等是否正常,发现严重隐患必须发出停产命令,并且及时向调度室、通风部及通风队值班干部汇报。 八、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不稳定、无计划停风或存在未处理完的“一通三防”安全隐患,必须现场交接班。 九、瓦检组长班后必须对当班的“瓦斯检查循环图表”进行审查、签字,通风队长每班审阅“瓦斯检查循环图表”、“瓦斯检查汇报记录”台帐并签字,若发现有不相吻合的时间、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等问题时,要及时组织追查,并将查处结果报通风部;通风部每旬要审查全部图表,注明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对瓦检员的汇报情况认真做好记录,通风部值班干部必须每班审阅瓦斯报表,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调度室每天填报“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填写内容包括当日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瓦斯情况和当日现场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经通风部长审查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矿长、总工程师对反映出的问题批示处理意见,并落实。调度室负责督促、协调、掌握有关部门对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处理完毕。及时汇报瓦斯浓度超过0.5的地点的瓦斯情况。 第三项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机电部对全矿投入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应编号管理,并设立台帐及检修记录。 二、机电部负责对入井前的局部通风机进行完好性检查,不合格的局部通风机严禁入井。局部通风机倒面时必须升井进行检修,由机电部负责把关。 三、开、掘队组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开、掘巷道的通风方式和风量计算,并进行局部通风机选型,局部通风机应使用功率对旋式高效风机。 四、局部通风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写明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全风压供风量、吸风量、出风量及切换等情况。 五、局部通风应采用独立通风。局部通风机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要求。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距回风口不小于10m的进风巷道中,其供电线路也应布置在进风巷道内;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风速必须满足最低风速要求。 六、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使用“三专两闭锁”和“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盘区变电所必须直接从地面或井下中央变电所双电源供电,并且做到分段运行,局扇高、低压供电均必须实现双电源供电。 每天丙班由瓦检员与队组的跟班队长、电工上岗检查“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完好情况及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有瓦检员汇报通风调度、调度室,并在瓦检循环图表和局部通风机牌板上注明,同时要求队组电工在循环图表上签字。 监控组每周必须检查“风、电”及“瓦斯、电”闭锁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七、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开拓工作面必须使用铁风筒。风筒延接吊挂质量必须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中的规定,做到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百米漏风率符合规定,风筒出风口风量满足工作面的需要;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及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最大不超过510m,岩巷开拓工作面最大不超过1015m。 八、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同时向两个地点供风。 九、通风队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 十、机电部每月负责对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强制性全面停电检修。检修内容包括供电线路、设备以及局部通风机机械方面的检修等,并建立检修台帐。 十一、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地点,必须保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停局部通风机的,由瓦检员负责开停,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风机,通风队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瓦斯措施。临时出现的无计划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对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由通风部和安监部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项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排放瓦斯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人员名单及具体责任,有计划的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严密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程序作业,确保安全可靠,严格按程序作业,作业完毕后,由通风部收回排放瓦斯记录并存档。 二、临时停电、停风、排放瓦斯 1、局部通风的工作面及独头巷道停风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其巷道入口处设置花闭,揭示警标。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前,其回风线路必须停电、撤人;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送电启动,排放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按“三违”论处。 2、主要通风机停风后,必须立即切断受停风影响区域的电源,所有人员必须先撤到进风大巷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井下各队组跟班队长清点、组织全体人员听从通风、瓦检人员指挥,集体统一行动。 排放瓦斯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安装电动机器及开关地点20m范围内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3、停风、停电及排放瓦斯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责任 1)瓦检员及通风部、通风队干部检查汇报并设置花闭及组织排放瓦斯工作,同时检查落实安全员、跟班队长(班长)及电工的相关工作。 2)安全员在停风期间及排放瓦斯过程中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位置由通风部指定。 3)并协助各跟班队长及班长,负责将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4)队组队电工负责停、送电工作,并协助瓦检员启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 5)调度室负责对停风区域及排放瓦斯回风系统的停、送电工作,并检查落实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有计划的排放瓦斯工作 1、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或矿值班领导)、通风部长、机电部长在调度室指挥协调。指定通风部、通风队干部现场负责组织排放工作,安监部负责协助做好撤人及警戒工作。 2、对于联通采空区、火区等复杂系统的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部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通风部、队参加排放。 四、坚决杜绝排放瓦斯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1、“一风吹”的方式排放瓦斯。 2、超限排放瓦斯。 3、使用光学瓦检仪检查瓦斯吸气后在高浓度区域读数。 4、不执行停风、排放瓦斯的工作面及回风线路停电撤人及警戒的规定。 5、不执行排放瓦斯技术措施。 6、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对于以上行为一经发现由安监部负责按严重“三违”追究责任。 五、认真做好排放瓦斯的记录及总结工作,通风队对每次排放瓦斯都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六、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他风门。 七、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八、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员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 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不超过3时,有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室及调度室,有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干进行排放。 九、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予公司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十、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巷道的瓦斯。 第五项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当爆破掘进相距贯通20m、机掘相距贯通50m时,地测部门必须按有关要求向调度室、生产技术部、安监部、通风部及相关队组等部门发出贯通警报。 二、接到贯通警报后,调度室每班都必须掌握准确贯通距离,并且每天在碰头会上通报。 三、生产队组、通风队组必须制定各自负责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且必须在贯通前(爆破掘进相距贯通20m、机掘相距贯通50m)审批完毕,并贯彻到与贯通有关的每一位职工,否则不得进行贯通工作。 四、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临界值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处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的规定。 (四)贯通后,必须停止盘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五)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五、贯通过程对现场跟班干部的要求如下 1、贯通过程简单,贯通后风流稳定的,由通风队队干部、施工队组干部现场跟班指挥。 2、与矿井总回风巷或盘区回风巷之间的贯通,或有些贯通过程预计比较复杂,贯通后伴随通风系统调整,影响相关区域瓦斯涌出量和风量分配变化的贯通,矿、部、队干部必须到场到位。 六、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域时(爆破掘进相距贯通20m、机掘相距贯通50m),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恢复正常通风。 七、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严禁与外界(老空区、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等)沟通,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八、无设计部门设计的无计划贯通或由于贯通距离、贯通地点掌握错误,应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六项 盲巷管理制度 一、井下所有不通风的巷道总称盲巷。处于新鲜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有效巷道深度小于6m,宽度大于1.5m,且无瓦斯积聚的硐室可不按盲巷管理 。 二、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必须严格把关,杜绝盲巷的产生,凡因设计等原因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队组的责任,并由通风队负责封闭。 三、对开掘面停工,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如需要长期停工时,生产技术部要与通风部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安排开掘队及时撤出停工区域内的一切设备,然后由通风部对停工区域进行封闭,未封闭前不得停风。 四、长期停工区域的封闭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密闭位置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m。永久闭挂牌,瓦斯员每周检查一次瓦斯情况。临时密闭前挂警标,并且每班检查一次瓦斯,挂瓦检牌板。 五、开掘工作面临时停电、停风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密闭上不得有导体使密闭内外相连通,轨道、管线、顶板上的铁丝网及钢带等导体必须在做闭前撤除或截断,以防杂散电流引爆封闭区域内的瓦斯。 七、所有密闭附近5m范围内严禁放置开关、绞车、变压器等机电设备或盘存电缆以及兼做备件、油脂、材料等硐室;密闭前5m范围内应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淤泥、积水和杂物。 八、通风部要建立盲巷设施管理台帐,定期对全矿盲巷通风设施进行检查,永久性通风设施,至少每周检查一次;临时性通风设施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于不完好或损坏的设施,通风队应及时修复。 九、全矿人员必须爱护盲巷通风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损坏,否则按“三违”进行处理。需要启封盲巷,由通风队负责制定相应的启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项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构筑通风设施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执行。 二、主要进回风巷做风门时必须构筑永久风门不少于两组正反向,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矿车长度,人行风门间距不小于5m,风门能自动关闭,有闭锁装置,不能同时敞开。 三、门框要沿口包边,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框与门扇不歪曲,调节风窗调节位置要设置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 四、构筑风门密闭等设施时必须掏槽。 1、掏槽时一般按先上后下的原则进行,掏出的煤、岩等物质及时运走,拉底拉到实底、硬底,巷道应清理干净。 2、掏槽深度和宽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3、砌碹巷道密闭、做风门时要拆碹掏槽,并按专门安全措施施工。 五、密闭内有积水时,必须打混凝土底座,高度根据积水的大小而定,并在下部设返水管,既能保持水流畅通,又不能漏风。 按照13的灰、砂比例配置砂浆。 砌墙时必须拉线,墙面要垒平整(1米长度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的脚线不能插入),无重缝和空缝、墙面内充填黄土,木锤捣实,墙体净土厚度≥500mm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厚度符合标准,黄土的湿度不宜过大。 砌墙到上部时要预留观测孔及措施孔、铁管孔口应伸入密闭内,外距离闭墙至少0.20.5米,外口要设阀门,不用时保持关闭。 密闭封顶要顶帮结实,当顶板破碎时,原支护应随砌墙进度逐渐拆下,应除去浮煤、矸石后再掏槽砌墙,如果最后的剩余空间不足一砖的厚度应用片石或片砖,再施工至顶部,不得留有空隙。 密闭墙砌好要勾缝或抹面,墙四周要抹裙边,其宽度不少于0.1m。要求抹平,打光压实,1m2内凹凸不大于10mm,无缝隙。 六、永久风门的施工 安放门框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先安下门坎,下坎上平面要稍高于轨面,下坎设好后再安装门框及上坎横梁,要求门框与门坎成直角,上、下坎应互相平行。 2)根据风压大小,门框应朝顺风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85度左右为宜,调整好门框倾斜角后,用棍棒、铁丝将门框稳固。 3)若需要在风门墙垛中通过电缆、管等线路,在砌墙时要预留孔口、孔位,无需通过电缆时,可将孔堵住。 4)反风风门与正向风门同时施工,除门框倾斜角度、开关方向与正向风门相反外,其余要求与正向风门相同。 5)风门调节风窗要求留在风门墙上方,调节风窗应按设调节插板。 七、风桥施工 1、卧底时应先在附近支护,维护好顶板。 2、风桥的砌筑 1)根据风桥上、下巷的断面和风桥形式进行施工。 2)桥面用不燃性皮带或铁皮,垫黄土并用木锤打实,墙面用水泥砂浆勾缝,严密不漏风。 3、风桥施工完毕后,要将管路、电缆悬挂整齐,现场清理干净。 4、施工时,现场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附近巷道支护、顶板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汇报。 5、风桥建成后,要将内墙全面整修勾缝抹面。 八、设施周围5m范围内支护良好,无片帮,无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九、临时密闭不漏风,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密闭前设栅栏警标。 十、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通风设施工程质量要符合标准并建立台帐。 十一、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十二、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十三、矿井主要进风巷和回风井都要建立永久测风站。 1、建在进回风井口30m以里。立井在井底车场适宜位置建立测风站。 2、测风站长度4m,测风站前后各10m范围内巷道无分支、无拐弯。 3、测风站所在4m巷道范围内断面光滑。 4、测风站两端抹成流线型,以降低阻力。 第八项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通风部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工作。 二、防灭火措施 (一)内因火灾防治措施 1、生产技术部在设计盘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如留足保护煤柱,盘区分隔管理,严禁井巷与采空区贯通等。 2、生产技术部、通风部要优化通风系统,降低通风系统的阻力,以便减小采空区两侧的压差,尽可能地减少向采空区漏风。构筑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治自然发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3、综采队在进行工作面回采时必须跟顶、跟底回采,不得留顶煤、底煤,不得向采空区丢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提高煤炭回收率。煤巷冒顶垮帮处,由生产技术部安排采取充填封闭等措施。不得把材料、棉纱、油脂等易燃品丢入采空区,每班的安全员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发现有此类问题,追查责任者,队组工程质量降级。对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以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 4、通风队对于自燃发火区认真做好观测记录,如果发现温度、气体超标,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汇报部、矿有关领导。 5、通风部要提高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对采空区、废弃的巷道、废弃的煤库及时封闭消除漏风。 6、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支架等设备应尽快撤出,通风队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最迟不得超过45天。 (二)外因火灾防治措施 1、加强全矿电气设备的管理,消灭电气设备失爆。坚持使用“三大保护”,严禁带电检修,并定期遥测电缆的情况,防止电气开关、电缆线及皮带摩擦发火。电缆敷设符合规定,严禁用铁丝吊挂 ,并避免撞击挤压;接线盒严禁在淋水地点或反向吊挂 ,防止受潮产生短路和电火花。由机电部及各队机电队长负责。 2、井下所有变电所、机电硐室、备件库、油脂库、移变处、胶带输送机驱动位置、井下火药库等处的沙箱、灭火器、消防斧、消防锹、消防桶等必须按规定配备充足,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存放地点,定期检查,过期的器材及时更换。 井下变电所、机电硐室、备件库、油脂库、移变处、胶带输送机驱动位置、井下火药库等均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在各皮带头备足不少于20m的消防软管。由通风部和安监部监督落实。 胶带输送机应设限速保护、堆煤保护及消防洒水装置等。井下皮带必须使用阻燃皮带,入井皮带必须由机电部做阻燃实验,合格后方可入井。加强皮带管理,所有皮带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皮带托辊保持完好,运转灵活,防止皮带跑偏,严禁皮带干磨,底皮带底下严禁浮煤堆积。另外井下所用的橡胶电缆、胶质风筒都应是不可燃的,由企划部负责。 3、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如电气过负荷运行,短路产生的电流火花,机械设备运转不良造成过热或摩擦火花等。 4、易燃、易爆物品入井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应的手续,生产技术部、储运部负责易燃物、易爆物入井的业务管理,要限制入井数量,运输和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 6、井下使用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擦过设备的油棉纱、布头和废纸等必须及时装入专用桶内,并有专人定期带出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7、过无炭柱、断层进行打眼爆破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15342条规定。 8、每一开采水平必须设立专门的消防材料库,运输队负责井下消防材料库的管理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检查和登记,对过期的及时更换。 9、井口房和主要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10、安监部要加强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严禁任何人将香烟、火柴等火种带入井下,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后严格执行,矿井主要进风区域不得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11、井下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姆,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总接地网或局部接地网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欧姆。 12、地面直接入(出)井的管路、轨道应进行不少于二处的集中接地。 13、井下电力系统、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必须安设接地保护,严禁井下电气设备非接地运行。电气设备主、辅局部接地极执行煤矿 安全规程中规定,电气设备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欧姆。 14、井下杂散电流管理必须符合规定,完善轨道绝缘及其它防止杂散电流进入工作面的装置,机电部每季度对井下杂散电流进行一次测试,测试报告呈报安监、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15、消防材料库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材料库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由安监部定期检查落实,日常管理由运输队队长负责。 16、每季度由安监部组织通风及有关部门分别对井是那上、下消防管路、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7、严格执行正益煤业火工品管理办法,杜绝产生明火和火工品丢失,由安监部、储运部、保卫科监督管理。 三、其它规定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或煤层自燃预兆都应立即向通风调度、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正益煤业防火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及矿区救护队。调度室还要迅速通知井下受灾区威胁的工作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通风部干部与救护队工作人员要迅速下井查明火情并及时汇报。灭火救灾领导组根据灾情立即制定救灾方案,并迅速组织生产技术部、通风部、机电部、救护队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公司值班领导在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未到之前行使灭火救灾领导组组长的权利。任何人不准拖延时间 。 2、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考虑直接灭火。扑灭电气火灾时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沙子扑灭。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情况下灭火 。 3、采、掘、开队组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专项的防灭火措施,并严格执行。 4、必须由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编制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5、非防爆摄影、摄影器材严禁入井,防爆摄影器材下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项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全面领导管理我矿综合防尘工作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总工程师 、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经理 、机电副经理 、经营副经理 。 成 员通风、生产、调度、机电、安监、地测、企划、财务、人资等部门的行政正职,井下各生产辅助队队长。矿综合防尘领导组下设综合防尘办公室(简称防尘办),办公室设在通风部,办公室主任由通风部长兼任,成员由通风部有关人员组成。 总经理是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总工程师对防尘工作负技术责任;生产副经理负责协调管理现场的综合防尘工作;机电副经理负责综合防尘设备的购置安装工作;经营副经理负责综合防尘的资金投入;安全副经理对全矿井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各业务部室部长按照“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管理责任。队组的队长是现场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其技术负责人对本部、队综合防尘工作负有技术责任。 二、通风部负责防尘管理制度的制定、防尘责任制的划分及业务管理,组织矿井综合防尘达标工作。并负责分管范围的粉尘防治和测尘工作。 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以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需要。防尘用水水质保持清洁,水中悬浮物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内,防尘管线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积尘的地点,三通阀门按规定安设,并按规定定期冲洗巷道。 四、新进的采、掘机入井前由机电部和生产队组负责完善其内、外喷雾系统,通风部组织验收,保证内、外喷雾能正常使用。综采安装队负责新安装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的安装、完善工作,防尘办建立防尘设施验收台帐。 防尘办每旬进行一次防尘工作检查,包括矿井的隔爆设施检查,对防尘未达标的采、掘、开、机、运、通,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制度处罚。 五、矿井必须配备有粉尘化验室和粉尘化验员,开展粉尘测定、分析、化验工作,并对粉尘分散度每季度测定一次。 矿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专职测尘人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粉尘浓度测定结果要及时报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通风部长。 六、各级领导要把粉尘治理放在和瓦斯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干部职工综合防尘意识的培训,充分认识粉尘的危害性,并集中精力抓好粉尘治理工作。 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要及时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司总工程师每月召开一次防尘工作例会,研究、布置全矿的综合防尘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防尘工作必须建立的台帐和记录 1)测尘台帐;2)防尘管路台帐;3)采掘面防尘设施台帐;4)防尘设施、管路等检查记录;5)巷道冲洗、刷白记录;6)隔爆设施台帐;7)回采面防尘设施验收台帐。各种防尘报表应报送及时,数据齐全准确。 七、通风部必须建立完善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供水管路和防尘设施系统图,要求每月及时填补,报送有关领导。 八、通风部按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制度对防尘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九、企划、财务、储运、机电等部门要确保防尘工作所需资金、设备、配件的计划供应。否则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十、各单位要积极推广使用防尘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研制改进防尘设施。 十一、防尘责任区划分 1、所有运输大巷,每年刷白一次,用石灰制浆,每周冲洗一次,所有车场每天进行一次洒水,由运输队负责。 2、主斜井及主要胶带巷每年刷白一次,主要胶带巷及联络巷每周必须全面冲洗一次,积尘多的地点(各转载点、煤仓放煤点)每天清扫冲洗,严禁有浮煤堆积,由运输队负责。 3、各集中回风巷、总回风巷每年刷白一次,至少每周冲洗一次,由通风队负责。新施工的总回风巷在掘进期间由施工队组负责冲洗到巷道口,在形成回风系统后由通风队组负责冲洗。 4、开掘工作面由各开掘队组负责冲洗。开掘工作面100m范围内每班至少冲洗一次。爆破工作面爆破前、后必须对工作面20m 范围内进行冲洗,剩余地段每天冲洗一次。开拓大巷施工完后按巷道性质分别移交运输队及通风队进行冲洗。巷道冲洗周期由通风部根据产尘量大小确定,最多不超过7天。 5、对于安装及备用面由各机电队负责完善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机电队负责对安装及备用面冲洗一遍之后移交给综合安装队管理。 6、各单位必须按责任划分范围定期刷白、冲洗和清扫巷道,做到巷道无积尘、积水和无杂物。 十二、采煤工作面 1、综采队、机电队、通风队分别负责各自范围内的综合防尘设施的安装、维护和使用。 2、采煤机喷雾装置 (1)采煤机必须安装完善的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进行喷雾降尘。内喷雾的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的压力不得小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采煤机喷雾系统对供水水压、水量有特殊要求时,必须达到规定的供水水压、水量;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各综采队在采煤机机身安设水压表或留设水压表三通,以便检查。凡达不到要求的供水水压,必须安装清水加压泵解决,并与采煤机闭锁,加压泵不开,采煤机就无法开启,外喷雾必须能封闭全滚筒,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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