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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 进 六 区 停 工 复 产 培 训 培训地点掘进六区会议室 培训时间2017年2月10日 培训内容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授课人王高云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 一、培训目的及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干标准活,上标准岗,促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二、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 1总则2课时 2顶板支护与综掘机械2课时 3职业健康监护2课时 4应急救援之安全避险2课时 三、课程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 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 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二顶板支护和综掘机械 第九十五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 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 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 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第一百零三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 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 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 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一百二十条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 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 检修时, 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当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三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百六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第六百六十四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 二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三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 四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 每年1次。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百六十五条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六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六百六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六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六百六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 及其他不适应高空 2m 以上 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百七十条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 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六百七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 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应急救援之安全避险 第六百七十九条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 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 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 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 互救和安全避险。 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 用方法,并签字 确认后方可入井。 第六百八十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 ,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 ,并报矿调度室 ; 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 矿 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第六百八十三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 ,井下人员应当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 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第六百八十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min 的隔绝式自救器。矿井 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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