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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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各级各单位工作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抓不懈、持续改进、循环提高的运行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隐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云冈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下设办公室安监站 领导组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协调; 2、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 3、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 2、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料; 3、对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二、采、掘、运专业组 组长 成员 职责 ⑴、负责矿井采煤、掘进、运输等方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⑵、每月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⑶、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分析上报本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提出考评意见。 2、机电专业组 组长 成员 职责 ⑴、负责矿井大型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雨季“三防”等方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⑵、每月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⑶、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分析上报本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提出考评意见。 3、“一通三防”专业组 组长 成员 职责 ⑴、负责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治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⑵、每月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⑶、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分析上报本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提出考评意见。 4、地测防治水专业组 组长 成员 职责 ⑴、负责矿井地质、测量、水文、钻探等方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⑵、每月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⑶、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分析上报本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提出考评意见。 第四条矿主要负责人是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2、组织开展全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安排隐患治理资金、明确治理责任人、落实治理进度、编制应急预案; 3、对科室、区队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生产区队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单位,区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组织本单位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2、对本单位作业区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治理; 3、对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生产班组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单 位,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组织开工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2、对本班组作业区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治理; 3、对岗位员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分级与认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现场、装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危险、有害性因素。 第八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机电、运输与提升、放炮和其它。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区队、业务部门现场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标准 凡是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均视为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十一条岗位员工负责对本责任区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过程辨识,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向当班干部报告。 第十二条班组在开工前由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瓦检工进行一次“四位一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立即向区队报告,并向下一班交接。 第十三条区队每周必须由区队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区队各作业点至少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十四条矿业务职能科室每旬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专业系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责令现场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矿每月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在全矿井范围内至少开展一次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组织现场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制定方案后,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专业组,每月组织本系统专业人员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责令现 场整改,对现场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人员深入矿井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和督促各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章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与验收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十九条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经矿长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对口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资金由矿长负责落实,安全费用要优先用于治理隐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隐患在治理时必须明确治理责任人,治理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并对治理期间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重大隐患在治理前,由矿应急部门专门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预案培训和演练,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隐患治理人员必须熟悉治理方案和安全措施,掌握现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 况,随时将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治理进度向治理责任汇报。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隐患在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挂牌督办制度,明确矿领导、专业部门、生产区队、班组四级监控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监控程序和监控办法,进行跟踪落实。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隐患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隐患治理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提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结束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治理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分析治理结果与预期目标的符合性,查找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多种信息途径收集安全隐患信息,排查、筛选安全生产隐患,认定隐患等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第二十九条安监站要对收集筛选出的隐患分类登记,建立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排查一项、治理一项、验收一项、消号一项,形成完整闭合,避免遗漏。 第三十条各单位每月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内容隐患产生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上报安监站,对于重要情况要立即上报。 第三十一条职能科室每月把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安监站,安监站汇总后经矿领导批准后分系统上报集团公司对口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第三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分口建立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进行跟踪监控,重点调度,纠正矿井治理方案中的错误,落实治理进度。 第三十三条各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每月把本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后,上报安监站。 第三十四条安监站每月把各矿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数据分析,提出针对性意见,上报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每季度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后,上报安监站,由安监站认真填写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报告表,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七章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六条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激励机制,借鉴隐患排查市场化模式,鼓励所有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对在隐患排查治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单项奖,对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给予10010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细化考核细则,对负有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安监站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考核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现场管理不到位,因非自然因素导致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安监站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调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与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其中1/3做为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资,安监站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 2。 (一)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 (二)发现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后,未进行治理的。 (三)因非自然因素导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 1。 (一)在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进度的。 (二)对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迟报的。 (三)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训不汲取,导致同类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反复出现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 0.5。 (一)未对安全生产隐患分类统计、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 理的。 (二)未召开月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不按照有 关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和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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