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8.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 9.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 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 11.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风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三条排放瓦斯实行以下分级管理制度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积聚空间不超过20m3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队负责排放,通风科长、安监科人员在现场指挥排放; 2.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20m3到300m3之间,排放瓦斯风流途径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队和矿辅助救护队负责排放,矿通风副总在现场指挥排放; 3.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大于300m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流经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区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由服务矿区的救护中队负责排放,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协助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救护队还应另行制定排放瓦斯的战斗行动方案。 4.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排放瓦斯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贯彻到参加排放的每一个人,并签字备查。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严肃追查处理。 第六条矿调度室对排放瓦斯全过程必须全面调度平衡,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排放前后、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和排放情况,并随时互通情况。 第七条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瓦斯监测探头,不断监测瓦斯变化,及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合处瓦斯不超限。 第八条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75,氧气浓度不低于2 0,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 第九条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按规定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并将被高浓度瓦斯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第十条排放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专门人员沿排放路线全面检查一次,证实被影响区域的风流、瓦斯全部正常 时,经组织指挥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四章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报告,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矿总工程师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副总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二条需要进行局部系统调整时也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矿通风副总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管理人原人员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三条系统调整期间,受影响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停止工作,待系统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四条系统调整期间,通风调度负责全面记录系统调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情以及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系统调整过程中,系统调整人员随时记录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系统调整完后,测风员必须全面对井下各用风巷道进行测定。 第六条系统调整各组人员中必须由至少一名通风队人员参与,且通风队技术主管,通风队队长必须全程参与。 第七条系统调整后,通风科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调整后的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写出系统调整后的分析报告。 第五章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向阳一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机电班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五条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机电业务部门。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网员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科长每周召开一次采、掘、运、机电区长各区队维护班长例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和总工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 第八条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科负责通知机电科、使用科室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科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颁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维护员到机电科输领用手续。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知心朋友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第十二条采掘运等流动劥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第十三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棱柱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生产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 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上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四、设备后期管理 第十六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电气设备单头面以变电所的尾端开始,多头面第一台馈电开关开始到迎头,由使用单位管理。以上部分均由机电科管理,机械设备、井上下口及大巷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负责;主运输机巷溜子由溜子队负责;单头掘进由工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3、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汇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 4、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206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 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电科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理,此种情况只限12次,其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或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 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科,并到设备级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各工区工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第二十条设备发生事故,机电科应汇同安监站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一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二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科申请,经矿长签定意见后 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且交矿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机电科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电器设备大中修由大修厂负责;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溜子队负责;其它机械设备由机电科负责。第二十三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交大修厂,由设备组签字同意后,大修厂方可检修。使用单位维护班长负责到设备组具体输送修的验收手续。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科、生产科、安监站、机电总工、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矿长、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送交竣工报告,机电科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五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科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汇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恨不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四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总工程师、分管设备的工程师、施工负责人、生产科、安监站、企管科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 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设备组汇同机电科技术员、 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设备组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处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备 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企管科审批且方可出矿。 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有设备组江同原签定人员共同签定,合格者签发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三财务部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 第二十七条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组成鉴定小组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设备的封存 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 设备的更新改造 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总工程师同机电科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 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发行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第二十八条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 一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组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50元。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150元。每拖一天加罚100元。 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回收的设备把回收交设备组以便核实。各区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采区变电所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维护及回收。 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三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生产科、机电科临时安排。 四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重配设备乙炔器、压力容器、工业泵等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倍价赔偿。 五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组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使用单位把回收的设备交大修厂,由大修厂开接收单,交设备组。由设备组、使用单位、大修厂共同验收,设备组 开验收单做好记录,处罚条款按奖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设备的内外调拨与外借 一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科设备组协调办理。 二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拨手续由设备组具体办理。 三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科、财务科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按原价3核收租金,超过三个月每月按原价5核收租金。 五、设备目标管理 第三十条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为确保设备完好,应奖罚分明。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设备无失爆、无重大机电事故的单位,维护班长、各项贫乏机电的区长、技术员,凡每月参加三次安全例会、三次下井进行设备检查,奖励50元。而设备完好率低于90的单位,除不得奖励外,罚款同奖数。经全月三次检查验收,全矿总评质量综合率达90.5. 1及以上,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矿机电设备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50元,否则同额罚款。每月三次检查,由设备组汇总各组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奖罚。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各区队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矿每年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中,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 六、五小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设备组、使用单位均要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 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回收的五小设备按企管科下发奖罚条款执行。 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率要达到100。 加强防范措施,严防五小设备被盗,对因保管不善或因失职赞成丢失者,按原值罚款。对隐瞒不报者,加倍罚款并严肃处理。 第三篇矿井防尘管理规度 第一条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由矿长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全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抓好矿井粉尘防治工作。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要实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第二条矿井综合防尘实行计划管理。通风科每月要编制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测尘点布置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内容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条严格验收制度。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防尘系统不全或设施没有上全的不准生产。 第四条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岩巷掘进工作面喷浆时必须使用湿式喷浆,并打开风流净化水幕,保证正常使用。如不湿式喷浆或不打开水幕使用,对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集体罚款1000元;若喷浆造成本巷道或其它巷道管线上有积尘,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处理的,对其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300元,对集体罚款1000元。 第六条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不执行本规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当班工长、安监员、瓦检员各罚款200元。 第七条综合机械化掘进面在生产时,掘进机内喷雾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Mp,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喷雾压不小于8.0Mp.必须做到开机开水,如不使用喷雾降尘的,一次对综掘机司机罚款300元,并对集体罚款1000元。 第八条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生产时必须有采煤机内外喷雾和移架喷雾,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Kpa。采煤机开机必须打开喷雾使用,不按要求使用喷雾的一次对采煤机司机罚款300元,对当班工长、安监员、瓦检员各罚款2 00元,并对集体罚款1000元。在移架时,不使用移架喷雾或雾化效果不好发现一次对支架工罚款300元。第九条矿井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打钻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由通风科负责整理并保存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敷设防尘管路并设置三通闸门。主井、地面原煤走廊由选煤厂负责管理和维护,付井、人行井、1675西翼北大巷、主付井车场、胶带暗斜井防尘管路由运输一队负责管理和维护。矿井其它地点大巷防尘管路由机电队负责维护和管理,进入横川及采掘面防尘管路由各施工队负责敷设,通风队负责维护。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现场,严禁干打眼。喷雾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若干打眼或打眼时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喷雾设施,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通风队要按设计提前在采煤工作面回顺施工注水钻孔,一般情况下,静压注水的采煤工作面,开工前15-20天开始注水注水,地点距工作面应经常保持3050米。不按设计及时施工注水钻孔,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利用抽放钻孔进行煤层注水的除外;对不按规定注水,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随意破坏注水设施或关闭闸门,造成不能正常注水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通风队在进行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升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若不按规定注水,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在注水过程中,若无现场记录或记录不清楚或升井后没能及时将记录数据上台帐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对通风队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煤层注水必须有流量表、压力表进行实时监测,通风队负责流量表、压力表的安装、使用与维护,并现场做好每班的注水数据记录,升井后形成注水台帐,备查。流量表、压力表使用不正常未及时维护或更换,发现一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 对单位罚款5 00元;无现场注水数据记录或无注水台帐,查出一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20米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发现一次不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矿井巷道冲洗制度,通风队必须按规定对巷道煤尘进行冲洗,冲洗记录由其单位负责认真填写,每月月底上报通风科备查。若不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第十五条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150mg/ L,粒径不得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矿机电科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水样测定,每次的测定结果必须及时以文本复印件和电子版形式反馈给矿通风科。若不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抽放瓦斯设备检验制度 第一条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本安体系数检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检查。 第二条瓦抽队负责所有抽放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 第三条瓦抽队必须安排专人每旬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检查台账,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四条瓦抽队党政技领导和技术员必须每半月对瓦斯抽放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巡视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在检查完毕后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泵站司机每班三次必须对所有泵站抽放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六条泵站司机必须每小时对抽放负压、瓦斯浓度、流量、温度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巡视检查记录。第七条安监科、通风科、机电科每月必须组织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验,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第八条瓦斯抽放泵每运转15天必须按要求进行倒机,确保备用机正常使用。 第九条瓦抽队在开启抽放泵时,必须对抽放泵及电器设备进行检修,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启抽放泵。在抽放泵开启时泵站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泵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将抽放泵倒到备用泵上,并向队值班领导、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第十条瓦斯抽放泵在停用后,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瓦抽队使用钻机前,必须按要求对钻机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钻机使用正常。 第十二条通风科必须按要求每周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检验及调试,并建立相应的瓦斯调校记录。在按要求调试完毕后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 第十三条新投入的抽放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机电科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前必须对抽放设备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正常后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在交接班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瓦斯抽放设备检验、检修和运行必须按机电设备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瓦抽队必须按要求建立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检验、检修制度,在设备运转时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查。通风科和机电科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瓦抽队没有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填写记录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党政技、各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瓦斯抽放设备在使用及运转过程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进行检修,导致抽放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对瓦抽队罚款2000元。 第十七条瓦斯抽放设备运转及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抽放设备出现异常,没有及时汇报,导致抽放设备停运转的,对瓦抽队罚款2000元 第二章抽放设备停、运行联系制度 第一条抽放设备停、运行前,瓦抽队必须按要求上报抽放设备停、运单和抽放设备停运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机电科、安管科、调度室、物业公司、炭黑厂、通风副总审核签字,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停泵。第二条抽放设备停用期间,必须按抽放设备停、运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影响民用,必须通过媒体和通知向居民通知。在恢复供气前,必须再次通过媒体和通知向居民再次发出通知,方可供气。 第三条抽放设备运转过程中,如果突然停泵,泵站司机要立即启动备用抽放泵,并及时向队值班领导、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由队值班领导联系维修工、调度室联系机电科,在最短的时因并处理。调度室在接到泵站司机电话后,如果影响民用和工业用气,要立即联系物业公司、炭黑厂和宣传科,由物业公司和宣传科通过媒体和通知向广大居民通知,做好停运气期间的防范工作。 第四条抽放设备开启前,瓦抽队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开启通知单,开启通知单在各单位同意签字,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按要求开启抽放泵。在开启抽放泵前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在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按措施要求进行联系和操作。 第五条抽放设备开、停运前,瓦抽队现场负责人必须用电话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由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接到电话后确保本单位无任何问题后,汇报给调度室,再由调度室通知瓦抽队,瓦抽队在接到开、停用泵命令后,方可开、停用泵。 第六条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瓦抽队必须按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和抽放设备开停泵联系单。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要求操作的,对党政技各罚款500元。 第七条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瓦抽队必须按抽放设备联系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擅自推迟和延长时间的,对瓦抽队党政技各罚款500元,对其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八条瓦斯抽放设备停用联系期间必须按抽放设备停、用联系制度执行,如果不按其执行的,对其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三章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一条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神华宁煤集团瓦斯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必须依照神华宁煤集团瓦斯治理暂行规定要求,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瓦抽队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按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抽放管路敷设时,瓦抽队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敷设,敷设完毕后由瓦抽队通知通风科、机电科、安监科、生产科、调度室、瓦抽队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抽放设计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瓦抽队上报验收单,经相关科室及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重新铺设直到合格为止。 第四条瓦斯抽放钻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抽放钻场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施工。施工完毕后,由生产科牵头,组织通风科、安监科、调度室、瓦抽队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在施工中当班负责人必须每班三次向通风科进行汇报,汇报当班钻孔施工情况及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如果不按要求进行汇报和填写施工原始记录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六条瓦抽队在每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施工牌板,牌板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瓦抽队管理人员和通风科要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现场交接班施工牌板没有按要求填写的,对现场负人罚款300元;填写不清楚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瓦斯抽放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与通风科联系。经通风科、地测科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通风科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施工单位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数不予以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八条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瓦抽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通风科、地测科,由通风科和地测科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设计进尺1/3的,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九条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封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封孔长度应不小于设计封孔长度,且钻孔周围严密不漏气。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封孔,且封孔长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对瓦抽队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对技术副队长和技术员罚款200元。 第十条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必须由安监科、通风科、瓦抽队现场验收,验收时以实际退出的钻杆数为准,验收后必须现场签字。验收时如果钻孔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以验收,并要求瓦抽队重新补打。 第十一条瓦斯抽放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当钻孔进尺小于实际进尺1/3,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第十二条瓦斯抽放钻孔验收中,验收人员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在检查中如、发现验收员,弄虚作假,不认真填写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验收单必须一式二份,瓦抽队一份、通风科一份。验收完毕后,瓦抽队技术副队长要认真审核钻孔验收情况,并将钻孔施工台账,施工原始记录和验收单按要求装钉在一起,每月21日将钻孔实际完成情况报到通风科,通风科按原始验收单进行审核,审核中如果发现钻孔与现场验收单存在误差,对瓦抽队技术员罚款200元,对技术副队长罚款300元。 第十四条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如果没有按要求设置测流孔,或没有按要求填写技术牌板,对瓦抽队党政技各罚款500元,并对测流人员和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瓦抽队钻孔施工时,必须按要求填写钻孔原始记录,并做好相应的钻孔施工台账,每月由瓦抽队技术副队长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于22日将钻孔原始记录、钻孔施工台账和钻孔验收单报到通风科,由通风科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验收单与现场施工记录、台账不符的对瓦抽队技术员罚款200元,技术副队长罚款300元。 第十六条瓦斯抽放其它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填写验收单,对于不符合设计标准的,不计入抽放工程完成任务工程量。 第十七条瓦斯抽放量和抽放钻孔检查制度 ㈠检查考核标准 1.每年按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按要求编制年度抽放钻孔量和抽放钻孔进尺。 2.每月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年度计划和采掘接续安排,合理编制下月的抽放量和抽放钻孔进尺计划。 3.每月抽放量和抽放钻孔进尺根据当月的抽放量和抽放进尺计划进行考核。 ㈡检查考核制度 1.通风科每月根据年度抽放钻孔进尺计划和采掘接续安排,合理下达当月抽放钻孔进尺和抽放量,并上报企管科,企管科按考核要求对当月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当月抽放钻孔进尺按现场实际验收单累计为准,并严格按验收管理制度进行考核验收。 3.当月如不能按要求完成钻孔进尺和抽放量的,如有特殊情况时,瓦抽队必须未按要求完成原因,并经通风科和总工程批准后,可不进行考核。如果因队和个人原因造成抽放量和抽放钻孔进尺完不成的,除按绩效考核外,并按集团公司下发的奖罚办法进行处罚。 4.每月由瓦抽队上报实际钻孔进尺数和抽放时,由通风科按实际验收单和抽放监测日报进行验证,如发现上报的钻孔进尺数、抽放量与实际数据不符,对党政技各罚款500元。 5.瓦抽队每月要定期组织召开瓦斯抽放分析会,分析当月钻孔施工情况、预抽情况、瓦斯抽放量完成情况,并安排下月施工任务。通风科每季要组织召开抽放分析会。 6.瓦抽队必须建立完善瓦斯抽放系统检查考核制度,确保抽放系统正常运行,保证按计划要求完成钻孔工程量和抽放量。 第四章抽放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第一条钻孔瓦斯抽放基础参数测定包括钻孔负压、流量、浓度。并按要求配备专职的测流人员。测流人员测试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条测流工每天测流前,在地面必须对检测的仪器、仪表压差器、压力表、取样器、瓦检仪、多功能参数测定仪进行检验、检查,确保仪器、仪表使用正常。 第三条测流工下井测流前,首先检查钻场周边环境和系统运行情况,在确认钻场无安全隐患和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方可严格按照测流程序进行测定。 第四条测流工测流时要求每旬对钻孔参数进行测定,测流时必须按要求携带仪器、仪表和记录笔,要求每测完一个孔,记录一个数据,并按要求填写测定记录和技术牌板。 第五条为了合理确定钻孔抽放效果,要求每施工完一个钻孔,及时测定钻孔参数,以检验钻孔抽放效果。第六条每次测完钻孔参数后,要将测定的参数记录本交与队技术员或技术副队长,由技术员进行审核、检验、分析,发现钻孔参数变化较大时,要重新安排测流工重新测定。 第七条测流工测定参数时,如发现钻孔钻场负压、流量、浓度变化较大时,要及时汇报给队值班领导和通风调度,队值班领导要及时安排人员下井察明原因。 第八条测流工测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并按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测流手册和技术牌板的。 第九条测流工必须按要求填写测流记录和测流牌板,通风科要定期对测定参数进行检查、检验,若发现一处测流数据与实际测定数据不符,对测流工 和技术副队长、技术员各罚款200元。在检查中如发现没有按要求设置测流孔或阀门关闭停抽,测流人员仍然记录,对测流人员给予300元的罚款,对技术员和技术副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十条测定完钻孔参数后,瓦抽队技术员每月要对钻孔抽放效果进行分析,分析钻孔施工后对此区域的抽放效果,并有每月抽放效果分析总结,分析完后由技术副队长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必须在每月的26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