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35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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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国能发2013‟135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 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所属各煤业公司 现将煤矿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管理规定 主送公司各部门、各煤业公司 抄送公司各相关领导 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31日印发 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 管理规定 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国泰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臵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 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行为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行为要控制23种人 一是善于冒险、不计后果的“大胆人”; 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 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 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 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 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 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 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 九是心事重重的“忧愁人”; 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 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 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 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 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 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 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 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 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 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 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 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 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 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三、杜绝“三违”行为的对策 通过对我国历次事故的认真分析发现,“三违”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三违”不除,事故难免。“三违”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 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 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就能避免人身伤害,确保自身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节编制“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的原则及处理、复议规定 一、“三违”行为界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全国各大集团公司和国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公司各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按专业内容不同将其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三种性质界定。 二、“三违”行为性质界定原则 1、严重“三违”“三违”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 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2、一般“三违”“三违”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3、轻微“三违”“三违”行为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三违”行为处理及复议规定 发现“三违”现象或行为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填写“三违”实时报告单,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交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三违”界定标准和原则进行界定,并根据界定结果,按照“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同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严重“三违”处罚2000元/次-5000元/次,一般“三违”处罚200元/次-2000元/次,轻微“三违”原则上以帮教安全教育为主,罚款50元/次;对重复出现的处罚200元/次-500元/次。对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要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对于有争议的“三违”行为,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本单位安监部门、“三违”仲裁办公室提出书面仲裁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泰公司范围内原煤生产、基建单位的所有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节“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一般规定 1、严重“三违”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仍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仍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 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 8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管理人员。 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手机等入井的人员。 10要害岗位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 11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 12入井不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人员。 13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和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切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16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仍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17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 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 1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20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无师或未签订师徒合同,或者师傅资格不符合规定而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 21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 22破坏、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 23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人员。 2、一般“违章” 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 2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 3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 4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 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 6上岗后未挂牌开、停工牌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7未按规定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8未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9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 10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损坏、过期、报废自救器的人员。 11入井前不检身人员。 12架空人车不执行操作规定或不负责任随意开、停车的人员。 13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kg以上乘坐架空 人车的人员。 14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 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15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16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 17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仍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 18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仍继续作业的操作者。 19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落实”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责任人。 20B级以上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责任人。 21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 22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的值班人员。 23未执行班前安全生产确认,或确认不认真的值班人员。 24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现场组织者。 25“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26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2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28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安全主管责任人。 29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上岗的安排人员。 30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31群体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工作的安排者。 32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 33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人员。 3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35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36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 37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操作人员。 38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39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m以上的操作者。 40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安全阀、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41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42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 43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44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行车工。 45擅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非工作人员。 3、轻微“三违” 1井下脱帽休息的人员。 2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 3井下不穿工作衣或工作衣穿戴不整齐、胶靴严重破损的人员。 4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人员。 5乘坐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架空人车运行时在非人员上下点上下的人员。 二、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1、顶板控制 1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或者前探梁等临时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2井下空顶作业的人员。 3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或回柱放顶人员未按规程规定作业的人员。 4兀型长钢梁支护的工作面,支护、移梁、调整支架、放顶作业无人监护,或作业人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班组长和操作者。 5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仍继续作业的人员。 6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 7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仍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8擅自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人员。 9兀型长钢梁支护工作面提前摘除三挡支柱或中柱超过规定的操作人员。 2、采掘机电 1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而进行处理的人员。 2扒装机扒装期间,在导向轮与扒装机之间逗留的人员和司机。 3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的人员和司机规程规定的除外。 4在刮板输送机运行期间跨越刮板输送机进入煤壁区域或进入机道的人员。 5擅自使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3、井巷维修 1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当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仍继续组织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2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3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4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5破坏巷道支护、偷回巷道支架者。 4、灾害防治 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2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3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5、其它 1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或者不按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主要责任人。 2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3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打眼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打眼工。 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5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仍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进的责任人。 6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设臵栅栏及警标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 7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班组长。 8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 9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臵警戒的班组长。 二一般“三违” 1、顶板控制 1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 2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退山或过山,或者出现前倾后仰的操作者。 3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架,未及时进行处理仍继续作业的爆破工和班组长。 4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和班组长。 5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泵站司机。 6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 7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支护工。 8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3根以上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支护工。 9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双楔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有3处使用双楔梁楔不全的维护工。 10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铰接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铰接梁连续2处未铰接、或者水平楔无防飞链、或有3处水平楔立放的支护工。 10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支护工和班组长。 11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人。 12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连续2根以上支柱未系安全绳的责任人。 13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架或端头支护液压支柱支架、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柱的初撑力连续3根架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时更换或恢复的支护工。 14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支护工。 15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处支架柱间距超过标准规定且未采取措施的支护工。 16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m,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采煤机司机。 17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的支护工。 18悬移支架工作面有连续2架以上支架接顶不实,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连续3架以上接顶不实的支护工。 19移架结束和推溜结束后,未把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员。 20切顶线特殊支护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支护工。 21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操作者。 22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架未加固或加固不齐全不可靠的班组长及操作者。 23巷道工作高度超过2.5m或倾斜巷道倾角大于30的支护施工,未搭建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支护工;以及工作平台距离底板高度大于2m未使用保险带的人员。 24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 2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主要责任人。 26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在两帮同时施 27安装锚杆索不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要求的支护工。 28施工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的支护工。 29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支护工。 30锚杆巷道中安装前探梁卡环的锚杆,外露丝长度、抗拔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31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和巷道收敛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主要责任人。 32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强措施的责任人。 33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操作者。 34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2、采掘机电 1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2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爆破工。 3未在指定修理硐室检修电钻的检修工。 4煤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责任人。 5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臵或装臵失灵的机电 6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仍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7采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司机。 8采煤机运行期间,距离采煤机3m之外的司机,无线遥控采煤机除外。 9采煤机运行期间,进入煤壁侧的人员。 10采煤机停止牵引时,未把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司机。 11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0m综采面15m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操作者。 12用支护锚杆索或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者。 13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刮板输送机的责任人。 14移动转载机时,两道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点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15延接或缩短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16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司机。 17正对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操作的司机。 18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未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输送机的人员。 19利用刮板输送机、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人员。 20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矸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21停掘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的司机。 22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人员。 23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把截割头降落到底板上的司机。 24未正常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司机。 2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人员。 26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责任人。 27移动扒装机时,未断开扒装机电源,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28倾斜巷道掘进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钩头的责任人。 29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30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扒装机司机。 31扒装机缺少挡绳栏而继续使用的司机。 32扒装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班组长及司机。 33利用巷道、采煤工作面正规支架起吊物件,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操作人员。 34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在其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板的操作人员。 3、井巷维修 1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2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 3巷道维修未按施工顺序依次进行由外向里、逐排逐棚进行,或拉茬点数量超过规程措施规定的责任人。 4、“一通三防”及灾害防治 1炮采、炮掘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严重飞扬的操作者。 2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操作者。 3岩巷掘进进行干式打眼的打眼工。 4综采、悬移支架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使用架间喷雾的支护工。 5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5、其它 1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跟班的责任人。 2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通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3炮采、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臵炮眼实行爆破的打眼工。 4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的打眼工。 5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领钎工领钎认眼除外,或者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者手扶麻花钻杆打眼的。 6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操作人员。 7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操作人员。 8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人员。 9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人。 三轻微“三违” 1注液枪使用后放臵在地面而不吊挂的人员。 2电话机距离迎头或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3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工。 4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的操 作者。 5综采和悬移支架工作面爆破时对支架柱及其液压系统不采取保护措施的爆破工及班组长。 三、机电运输 一严重“三违” 1、机电 1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2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维修工。 3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责任人。 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仍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臵失灵的责任人。 6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和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人。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8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者。 9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2、运输 1矿井主要提升装臵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主管责任人。 2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松、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臵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去保护作用的相关责任人。 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人员。 4滚筒驱动胶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机电主管责任人。 5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人。 6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人员。 7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人员。 8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摘、挂钩人员和绞车司机。 9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10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人员。 11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推车工。 12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人员。 13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小绞车司机。 14小绞车无护绳板或护绳板不符合要求而开绞车的小绞车司机。 15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仍继续使用的绞车司机。 16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辆的司机。 17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未把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司机。 18机车的灯、警铃喇叭、闸、连接装臵和撒砂装臵有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仍继续使用该机车的司机。 19机车运行期间跟车工上、下车辆扳道岔,或不下车扳道岔的司机、跟车工。 20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人员。 21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柴油动力装臵或汽油动力装臵,或者防爆装臵不合格的指挥者。 22防爆型柴油动力装臵使用的燃油闪点低于70℃的司机及物资供应责任人。 23防爆型柴油动力装臵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司机、施工组织者及通风负责人。 3、其它 1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2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责任人。 二一般“三违” 1、机电 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2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人员。 3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维修人员。 4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员安全仍继续使用的操作者。 5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班长。 6井下在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维修班长。 7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维修责任人。 8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9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1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 11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的使用者。 12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使用者。 13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使用者、购货者。 14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维修责任人。 15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臵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而继续使用者。 16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或损坏矿灯的人员。 17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18对私调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人员。 1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 20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人员。 21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人。 22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人。 23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24井下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前,不检测使用地点瓦斯浓度的人员。 25在回风流中检修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人员。 26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检修人员。 27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工作人员。 28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操作人员。 29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30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仍继续使用的操作人员。 31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2、提升运输 1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2在主井绞车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人员。 3不按规定进行人车、主付井提升装臵钢丝绳试验的机电科负责人。 4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维修人员。 5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司机和机电科负责人。 6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人员。 7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8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摘挂钩人员和跟车工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9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维修责任人。 10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维修责任人。 11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而使用的责任人。 12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机电科负责人。 13小绞车双向提升无保护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的使用者和指挥者。 14斜巷提升、下放空钩头不跟人的责任人。 15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超长、偏载严重或封车不牢不制止的把钩工。 16将头或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把钩工。 17 井下无措施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操作人员和指挥者。 18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19带式输送机保护不齐全、不可靠而使用的指挥者和司机。 20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而开机的操作人员。 21多台带式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操作人员。 22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人员。 23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矸人员。 24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人员。 25转载机运行时,在桥拱下行走的人员。 26在井上、下顶车或人车运行期间,打开阻车器的或离阻车器2m以内的人员。 27机车司机不按信号指令行车,或在开车前未发开车信号的。 28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29机车牵引车辆数超过规定的跟车工。 30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人员。 31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的;前方无专人警戒、指挥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司机和跟车工。 32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或在车场以外顶车的司机和跟车工。 33利用电机车反向运行档进行停车制动的司机。 34蓄电瓶电机车与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臵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35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36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小于100m,或不使用红尾灯的司机。 372.5吨电瓶车牵引车辆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人;5吨电瓶车牵引车辆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人。 38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m的设备时,上方未铺盖绝缘物,并未使用绝缘绳固定的司机。 39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司机及指挥者。 40人力推车时,1次推车超过1辆的。 ①人员站在矿车两侧推车的。 ②同向推车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5‰时小于10m、在轨道坡度大于5‰时小于30m的。 ③在推车时不注意观察前方的。 ④人工推车或机车运行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 ⑤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 ⑥在坡度大于7‰的轨道上推车的;推车时放飞车的;或者未与井下调度站联系好而在运输大巷推车的推车人。 41在运输大巷中工作不穿反光特种服装,不按规定设臵警示标志或警戒的组织者和工作人员。 42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的阻车稳车措施的操作者。 43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人员。 44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臵排气口的排气温度超过70℃,或其表面温度超过150℃的司机. 45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臵使用铝合金部件,或使用不具备阻 燃和抗静电性能的非金属材料的司机。 46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臵的油箱和管路使用可燃性材料,或油箱的最大用油量超过8升的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 47井下使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臵的地点无灭火器材的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 48运输车辆在未停稳并制动的情况下进行装载作业的装载人员。 49运输车辆装载期间,将身体伸出驾驶室的司机。 50运输车辆装载期间,检查维修车辆,或有人员上、下车辆的人员。 51挖掘机未发出信号而将运输车辆驶入、驶出装车点的司机。 52运输车辆未定期检查其可靠性,无示宽灯或标志的司机。 53车辆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司机。 3、其它 1使用的煤仓、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臵栅栏及警示灯的施工单位责任人。 2煤仓、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臵,或者篦子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篦子的队长。 3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未封口或封口不严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4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设备上有人而进行起吊作业的操作者。 5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维修班长和司炉工。 6锅炉管道带压维护或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断措施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7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8无按规定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安排者、组织者和操作人员。 三轻微”三违” 1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要害场所的。 2重要岗位的岗位工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的。 3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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