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 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 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 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乌尔禾区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行为规范 一忠于国家,拥护政府 1、维护中央权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有任何诬蔑、抵毁、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言论及行为。 2、维护国家尊严。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从事有损国格和民族尊严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3、维护政府声誉。不得参加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演说等活动;不得从事反动的宗教及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和支持反对政府的罢工等有损政府形象的活动。 4、维护人民利益。密切群众关系,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使人民生命财产、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 1、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不得有任何违反宪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2、执行政策,坚持原则。严格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界限,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和滥用政策。 3、履行公职,服从政令。按照行政规定执行公务,不得擅自行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服从政令。 二、廉政行为规范 一廉洁自律,不贪赃枉法 1、遵守廉洁行政法规。不得利用职权和公务之便谋取好处、接受贿赂或进行敲诈欺骗。 2、遵守财经纪律规定。不得巧立名目贪污公款;不得贪占或私分国家、集体的资金及财物。 二秉公尽职,不以权谋私 1、公正施职,尽职尽责。不得利用各种手段干扰行政、借机索取或变相接受有价证券、礼金和财物。 2、严明施政,为政廉洁。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不得炒买炒卖股票。 三严以律己,不奢侈浪费 1、厉行节约。不得利用公出、开会或参观之机,用公款游山玩水,或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奢侈浪费;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 2、不搞特殊。坚持住房规定标准,不准用公款为自己或子女、亲友在住房、扩房、购房中搞超越规定标准的住房分占,不准用公款为自己装修住房。 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一忠于职守,一心为公 1、坚守岗位,勤奋务实。有消处理公务,不得擅自离岗,不得闲谈聊天、玩忽职守,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旷勤。 2、敢负责任,任劳任怨。敢于主动承担责任,不怕困难和阻力,不回避矛盾,不怕打击报复。 二实事求是,踏实办事 1、调查研究,尊重事实。深入实际,如实掌握和反映客观情况, 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敷衍、欺骗领导和群众,多做实事,不做表面文章。 2、正确用权,秉公办事。处理公务和问题,出以公心,秉公办事;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图私利。 三以身作则,平等待人 1、团结共事,宽厚容人。善于与人合作,互敬互让,不说不做有碍团结的话和事,不计较个人的事和个人恩怨。 2、尊重他人,为人表率。注重自身修养,取长补短,不骗取荣誉和职务,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 四、语言举止行为规范 一语言行为 1、称谓准确,崇尚礼让。执行公务或接待人员,唤名或打招呼要注意适当场合与地点,问候或应答要有礼有让,不随便称谓。 2、语言交流,文雅得体。讲话用语标准,用辞得当,要用心聆听他人讲话,不打断他人谈话。 3、话语简洁,态度和蔼。语言表达清楚达意,谈话速度和音量适中,传达准确明了;不大吵大嚷,不讲粗话和脏话,不讲假话和空话。 二举止行为 1、日常交往,礼貌友好。开会、接待或赴约要守时,拜访要事先约定,不得随意违约任意行事,不得贸然前往扰人休息。 2、坐立自然,敬意为先。执行公务或其他见面场合握手主动适 度;呈递或接受名片要双手、起立,不得漫不经心,过于随意。 3、服饰端庄,衣着得体。突出职业特点,注意场合要求,让他人感到悦目和自然,不浓妆艳抹,不追求奢侈和新奇。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政治规范 第一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条严格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条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忠于国家,维护政府形象。不得组织或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六条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第七条忠于职守,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第八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处理公务认真负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十条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在涉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讲究外事礼仪,尊重对方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第十二条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执行公务时举止端正,仪表整洁、庄重。提倡讲普通话。 第三章廉政规范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不得从事有偿中介和其它营利性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领取报酬;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 第十五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或为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出国等谋求照顾;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奢侈腐化;不得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交通、通讯设备;不得接受超标准 招待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十七条执行国家有关禁止公费旅游、消费的规定。不得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不得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遵守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不得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第四章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积极追求和实践优良社会风尚。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第二十条爱岗敬业,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奉献社会。 第二十一条忠诚老实,公道正派,谦虚严谨,言行一致,团结同志,互相帮助,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二十二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助人为乐、扶贫帮困,见义勇为、惩恶扬善,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第二十三条严于律己,自尊自爱,生活检点,情操高尚。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 中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党的纪律,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和政府的决定。 二、忠于国家 2、热爱祖国,忠于宪法,遵守外事纪律,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勤政为民 3、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聊天、上网玩游戏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4、关心群众的疾苦,妥善处理基层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不准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调查研究,防止因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积极投身于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社会主义新九江的伟大实践。 四、依法行政 5、按照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行使职权、执行公务,不准超越本人的职权范围,干预他人的职权;不准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向下属或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集资各种费用,为本单位索要经济赞助,谋取小团体利益;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当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公开栏等渠道,将办事内容、程序、时限等对外公布。 6、执法类的公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执法,确保案件的主体合法和程序规范;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泄露案情,确保公平正义;配备制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相关公务时要按规定着装,挂牌上岗,出示有关证件。 五、务实创新 7、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月读一文,撰写一篇体会文章;其他人员每季学一文,写一篇心得。理论联系实际,不照搬照抄,不尚空谈,不图虚名,不讲假话,不搞浮夸。 六、清正廉洁 8、严格遵守廉政和财经纪律,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不借婚丧嫁娶之机收敛钱财;不准私分、侵占公款公物;不准公款私宴和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9、厉行节约,艰苦奋斗,杜绝铺张浪费,禁止大吃大喝;节约 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分钱,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 10、提倡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及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垂钓、狩猎、旅游;不准用公款或由企事业单位出资,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七、团结协作 1l、在工作中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12、增强部门协作意识,倡导团队精神。公务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作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机关反映。 八、品行端正 13、作风正派,诚实守信,不搞拉帮结派和小团体活动;不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准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手段,为个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1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礼貌,举止端庄,仪表整洁,使用规范的工作用语和服务语言,提倡讲普通话;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勇于挺身而出、不畏强暴;倡导家庭美德,尊老爱幼,不准侮辱、诽谤他人和传播小道消息。 15、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上述机关工作人员如有违 反本行为规范的,由组织人事及监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6、本行为规范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务员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政治行为规范一忠于党、忠于国家。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二拥护政府,维护国家权威。 三认真执行党的政策。 四遵守法律、服从政令。 二、工作行为规范 一服从领导 1、服从命令听指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指挥下级机关的权利,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服从上级机关的决定、指示。公务员要严格按照主管领导、上级领导的命令、指示工作。 2、尊敬上级。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并主动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供 上级参考。 3、如实、准确向上级报告工作,做到不隐瞒、不片面、不夸大,让上级真正了解下情,更好地指导工作。 二关心下级 1、尊重和采纳下级的合理化意见及建议; 2、支持下级行使职权,放手让下级工作; 3、尊重下级的劳动成果,充分肯定其工作成绩和进步; 4、赏罚公平、适当。 三尊重同事 1、工作负责、不越权限公务员在处理与同事或友邻单位发生矛盾冲突时,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而不能越权处理。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上反映,由上级协商解决。 2、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加强与同事或友邻单位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互相促进,共同提高。遇到工作交叉,或需要共同办理的事务时,要本着互相尊重、相互支持、分工合作的原则,妥善处理。 3、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敢于解剖自己的缺点错误,及时加以改正。要谦虚谨慎,善于发现和虚心学习他人的长处;提出批评意见时,应态度诚恳,意见要中肯。 三、交际、举止规范 一开会、约会、接待要守时,按安排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二当来访者是长者或领导走进办公室时,应当站起来迎接;如果谈话需要较长时间,应请来访者就坐。 三坐姿文雅。不能两手叉腰或摊开双臂趴在桌上,不能翘二郎 腿。 四站姿自然。站着说话时,不要两手叉腰或两手交叉在胸前,不要两手倒背或两脚不停地打拍点。 五进入领导办公室及他人办公室前,应当先报告或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六严格执行来访首问责任制。接待来访人员应有礼貌,热情周到,在弄清其来意后,确定接洽人。 七召开集会、晚会,要指派现场组织者。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着装,按规定时间、顺序进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座。要严格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前,组织者要讲评会场纪律;散会时,要依次退场。 八在公共场所应着装整洁,不得打赤膊、穿短裤。 四、文明用语规范 一公务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姓氏加职务、或职务加同志、 或姓名加同志;不知道对方姓名、职务时,可称同志。 二使用“您好”、“请讲”、“请出示证照”、“请稍候”、“再见”、“对不起”等文明用语。 三禁用“不知道”、“不清楚”、“我不管”、“找别人去”、“哎,喊你听见了没有”、“我从来没见过有人敢顶撞我们”、“我要找媒体曝光你们”、“我要找派出所收拾你们”、“以后我还要找你们麻烦”等不文明或恐吓语言. 五、着装、仪表规范 一严格按规定着装 1、按照规定佩带肩章、领花、领带、帽徽等标志。执行公务、集会或迎接上级检查工作时,必须戴大檐帽。 2、保持工商制服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要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时,内衣下摆不能外露;着夏常服春秋装时,必须内着衬衣,系配发的领带。 3、着制服时,只准用黑色或棕色鞋;鞋跟高度男公务员不得超过3厘米,女公务员不得超过4厘米。不得着拖鞋上班。 4、市地工商局机关对外服务窗口单位和县级工商局、工商分局、工商所的公务员上班或外出执勤时必须穿制服。不准在执行公务时吸烟、吃东西。 5、非工作时间应尽量不着制服。不准穿制服进入餐馆、酒楼吃喝、娱乐。女公务员在怀孕期间应当着便服上班。 二注意仪容、仪表 1、公务员应当时刻注意个人卫生和形象,勤理发、勤换洗衣服、勤擦皮鞋。男公务员不得染黑色以外的头发,不得留蓄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帽墙下蓄发不得超过3厘米。 2、公务员不得纹身,不得留长指甲。着制服时,不得化浓妆、染指甲;不得戴手镯、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 六、检查通报制度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单位及公务员执行本规定 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领导及当事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乌鲁木齐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其他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 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提倡下列行为 一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认真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 三认真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四依照职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应当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行为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严格按照所在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对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出答复,并负责落实。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所在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及职权范围内,不答复、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揽权诿责,以情代法,徇私枉法; 九其他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公布本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细则和“有效投诉”认定办法,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制、限时办理制和工作差错追究制等制度,并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针对公务员的投诉,由其所属国家行政机关或上级监督机关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认定和处理。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区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是上级监督机关。 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投诉,由上级监督机关负责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受理投诉的机关或者部门必须在接到当事人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有关公务员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接到不属于本机关或本部门处理的投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公务员如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单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细则的,鼓励群众投诉,经确认事实客观存在,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群众对各级行政机关或公务员提出投诉,由被投诉的各级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对其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投诉人自己提供合法证据的,应予以鼓励和采用。被投诉的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失,而投诉人又出具了确凿证据的,此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对虽未被投诉,但通过检查、暗访、新闻媒体曝光或信访途径被发现且查实的,视同被有效投诉。 第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应鼓励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有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当在各项表彰奖励中予以优先安排。 二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到有效投诉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受到有效投诉二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定为告诫,半年后视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3、受到有效投诉三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 4、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累计三次的,予以辞退。 三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没有制定和公布本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细则和“有效投诉”认定办法或者没有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的,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受奖。 四国家行政机关对群众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超过时限处理;不按规定时限受理或处理群众的“有效投诉”,被当事人向上级监督机关有效投诉的,其处理办法如下 1、被有效投诉一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 的比例不得高于12; 2、被有效投诉二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10; 3、被有效投诉三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该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受奖。 第十一条公务员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本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每年12月31日前,上级监督机关应将受理有效投诉的统计情况提供给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目标办。 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参照试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廉洁勤政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列入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二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三组织或参加反对党和政府,破坏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集会、罢工、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签名等活动;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五印制、张贴或传播非法宣传品; 六策划、煽动、支持、纵容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七其它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公务员必须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断专行,搞小团体和搞宗派;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三其他有损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行为。 第五条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拒不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 四决策失误; 五玩忽职守;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条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程序; 三利用职权阻碍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条公务员必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关心群众疾苦; 二对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对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打击报复; 三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公务员必须作风正派,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二在接受组织的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 三伪造、涂改档案、证件等,为个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 和学历等。 第十条公务员必须遵守人事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录用、考核、奖励、任免、惩戒和辞退公务员; 二违反规定安置、调配干部、评聘职称等; 三违反规定晋升职务、工资; 四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务员必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车辆、通讯工具、电脑等生活和办公用品; 二利用职权购买和持有企业的内部职工股票,接受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 三让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出资或部分出资为自己安装住宅电话,配备寻呼机、移动电话等; 四在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报销费用; 五让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出资供子女上学; 六擅自制定收费、罚款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乱罚款; 七未经批准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到下属或其他的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 八向下属和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为本单位索要经济赞助,乱摊派、乱集资; 九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单位强行推销部门自办报刊及其他商 品。 第十二条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亲友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挪用公款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进行营利性活动; 二违规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利用职权办理与本人有国家规定回避关系人员的职务任免、招工录用、奖惩、职称评定等。 第十三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应上交国库的财政收入; 二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 三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做假帐、搞两本帐,私设“小金quot;; 四以国有资产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维护经济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支持、包庇、纵容走私、贩私和制假、售假等活动; 二非法集资、骗汇、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 三参与、支持、包庇、纵容偷税、漏税、骗税等活动; 四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五违反国家规定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六其他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表有损国格、人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 二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或暗示外方赠予钱物; 四利用职权明示或暗示外方和驻外机构邀请本人及其亲属出国境; 五要求或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境外人士为本人及其亲属出国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担保资助; 六在国境外涉足色情场所,观看色情影视、表演,购买、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七参加敌对组织、团体及其活动,或为敌对组织、团体提供帮助; 八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逃避审批,组织或参加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三无正当理由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 四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 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 (二)在接受新闻采访或公开发表的文稿中,泄露、引用国家秘 密; (三)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中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 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 (五)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 (六)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观看、收藏和传播黄色影视和书刊,打色情电话或登录色 情网站、接受色情按摩; (二)嫖娼卖淫,贩卖或吸食、注射毒品 (三)组织、参与赌博、迷信活动; (四)借婚丧喜庆敛财; (五)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虐待 或遗弃家庭成员; (六)侮辱、诽谤、败坏他人名誉; (七)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危害时,临危退缩; (八)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第十九条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文 明、礼貌、大方,提倡讲普通话。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着装不整洁; (二)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 26 - (三)语言粗鲁,举止不端。 第二十条 在领导身边工作的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领导询问不应当知道的秘密; (二)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 (三)未经领导批准扩大密级文电、资料的传阅范围; (四)泄露领导不宜公开的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五)以领导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受礼金、礼品的规 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管理、监督、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 (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 (三)用公款发放、赠送贵重礼品; (四)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拒不登记上 交。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 (一)公款私请; (二)接受超过接待标准的招待; (三)接受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宴请; (四)用公款进行旅游活动;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 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 - 27 - 公务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不得 车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装修、乘坐超标准小汽车; (二)以任何借口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车辆; (三)挪用专项资金购买各种车辆; (四)用公车接送子女入托、上学和用公车旅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改革、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超标准建造、购买住房;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两处购房或多处占房; (四)利用职权低于市场价购买住房; (五)拒不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违反本行为规范,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具体纪律处分细则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另行制定。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行。 第二十八条 按新规定执行。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上级有新的规定时, 本行为规范由市级各委办局具体组织实施。 本行为规范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 - 28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