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Gua,Ka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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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实施赠送面积或将成历史 【国】送飘窗、送露台、送地下室等以往开发商在房源销售环节管用的推销手段,随着新版【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于2014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或许将成为历史。新版规范的实施,不仅将直接影响容积率的计算和工程造价的计算,更将大大影响开发商以往对户型设计的思路和工程造价预算,所谓“偷面积”的方式将很难行得通了。 【书】新规范大量修订“免费”面积计算规定 【人】随着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的实施,旧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也随【才】之废止。新规范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网】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w】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w】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w】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z】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g】 【z】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以往最常赠送、旧版规范中不算面积的飘窗,在新规范【s】中有了明确要求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r】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另外,在主体结构内的阳【c】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而在地下室方面,新规范中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c】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o】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修订的面积计算规定有近26条,极大的细化和改【m】变了此前旧规范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本】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网】已审批及在售项目不受影响 【站】随着新规范的出台,新建项目赠送面积设计审批将更加严格,但已审批及在售项【专】目不受影响。因此短期内对市场影响有限。不过,以往“赠送”面积的设计多出现在小【注】户型, 未来开发商在小户型的开发设计难度上会有所增加。 飘窗设计 【于 】开发商“赠送”面积或将成为历史 【人】以往赠送的面积通常大多数开发商都不会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此赠送的面积很【才】难受法律保护,而随着新规范的出台,消费者如果遭遇赠送面积缩水以及其他纠【在】纷问题时,一定程度上就有了相应的维权依据。另外,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为了【书】设计出赠送空间面积,开发商的开发工程造价并不会减少,且赠送的面积往往会影响【挂】楼盘的容积率,造成容积率比实际偏高,实际居住体验也会降低。 【靠】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出台,对以往“赠送”的面积空间给出了新的定义和计算规范,更具体、更细化、更严格也是这次新规范的一大特点。从开发商以往的销售情况来看,带赠送面积的户型产品较为受到购房者的青睐。那么这次新规的实施,对于开发商来说,除了传统的赠送飘窗外,地下室、结构连板、挑空阳台、入户花园等这些各大楼盘单位面积“增肥”的手段,以后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赠送面积”这张营销牌将变得越来越不好打。 附录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部分内容)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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