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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全版本 lZ301020 掌握民事法 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 要内容 3 Z3 0 1 O 1 O 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 业范围 1230101 1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 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12301012建造师的基本条 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 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 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 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 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 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 质量和 安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 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 高业务水平。1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 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 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如某单位 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 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 规范调整的法 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 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 生变化。 1主体变更 2客体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 然终止\2协议终止3违约 终止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 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 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 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意外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 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 作为和消极的不作 为。。 1法律行为主体具 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 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 为形式合法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 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 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 即被代理人、代 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 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 式。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 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 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 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 求其他主体作 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 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 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 权利不能实现 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 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 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 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 权利是相互对 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 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 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就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 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 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 规定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 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 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 选择代理人。 委托授权的范围 要明确。 委托代理的事项 必须合法。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 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 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 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 定而产生的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活 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 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 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 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 4代理权的终止 。 1委托代理的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 理的终止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 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 其权利时,法律 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 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限 20年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 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3债的发生根据主要 有以下几种 1合同2侵权行为3 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债的发 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 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 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 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 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独占性或 排他性} 工O 12301000建设工程 法律制度 3地域性0 4时间性。 3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 1 著作权,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 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 属于民事权 利;是知识产权的组成 部分。 专利和专利权专利权 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 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 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 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专利 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制造 所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纠纷的解决①请 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 或仲裁;②向人民法院起 诉。 商标,是指生产经 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 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 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 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 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 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 志。 、 1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的基本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 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 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 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 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 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 同。新建、扩建、改建的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 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 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 不得开工。建筑法第7 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 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 2申请建筑工程许 可证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根据建筑法,建设部 于1999年10月15日颁布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办法2001年7月4日修 订,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下 述条件,才可以领取施工 许可证 已经办理了建筑 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 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已经具 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 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 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 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 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 招标的工程没 有公开招标,或者肢 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 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所确 定的施工企业无 效;, 已经具有满足施 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 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 经按照规定通 过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 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中有根据建筑 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 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 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 的专项质 量、安全施工组织设 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 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 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 工程合同价 的50,建设工期超 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 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设 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 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 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 函或者其 他第三方担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 2领取建筑工程许可 证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 期开工的,应 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 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 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 又不申请 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 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 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 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 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 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 施工时,应 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 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报发证机关 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或者中止施工 的,应当及时向批准 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 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 当重新办 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 续。 12301032建筑业企业资质 等级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 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 记,并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 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以上组织应具备下列 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内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 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 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 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 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 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 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 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再分包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 责任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 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 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 理的内容及监理权 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 筑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 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 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建设工 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 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 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 程监理企业与被 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监理 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 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 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 督检查的项目 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 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建设工程监 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 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 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与承包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Z3 0 1 0 6 O 掌握招 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2301061 必须招标的建 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 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 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 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 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 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 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 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 于第1、2、3项规定的 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lZ301062招投标活动的 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 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 活动的信息要公开。采用 公开招标方式,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 指定的报刊、信息 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 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 邀请书,都应当载 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 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 所需要的信息。另外开标 的程序、评标的 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 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 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 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 事,同等地对待每 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 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 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限制 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 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 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 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 对待,不能有特 殊。特别是在评标时, 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 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 后送到的投标书 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 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 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 标人和投标人双 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 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 求,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 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 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 为目的的民事 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 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 信,不得有欺骗、 背信的行为。 1 Z30 1 0 70 掌握招标 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 定 lZ301071 招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 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 标程序如下 1成立招标组织,由 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 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 底如果有;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 出投标邀请书;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 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 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5发售招标文 件;’ 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 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r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接受投标书; 9开标; 10评标; 11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12签订合同。 ‘ 12301072 招标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 规定。招标代理机构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 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 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 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 法关于招标人的 规定。 1 Z3 0 1 0 80 掌握 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 要规定 12301081投标的要求 和程序 1投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 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 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 力;国家有关规定对 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 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 具备规定的资格 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 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就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讲, 这种能力主要体现 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 定上,其法律依据为建设 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4月18日发 布,2001年7月1日起实 施。根据该规定,建筑业 企业资质分为施工 总承包、专业承包和 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 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 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 业资质设特级、一级、 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来讲,其法律依据 为建设部2001年7月 25日发布并实施的第93号 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 业资质管理规 定。根据该规定,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 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 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 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 设计专项资质,每种资 质各有其相应等级 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 质只设甲级。 根据建筑法 的有关规定,承包建筑工 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 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 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登 记许可的业务范围 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 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和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规定的各等级具 有不同的承担工程项目的 能力,各企业应当在 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 担工程。 2投标程序 1组织投标机构 2编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送 达 12301082联合体投标 1联合投标的含 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 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组成一个联合 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 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的 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 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 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 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 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 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 应当具备规定的相 应资格条件。由同一 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 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 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 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 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 议,明确约定各方 拟承担的工作和责 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 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 人。联合体中标的,联 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 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根据该规定,联 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 1联合体各方内部 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投标协议属于 合同关系,即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通过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而形成的关 系。联合体内部各方通过 协议明确约定各方 在中标后要承担的工 作和责任,该约定必须详 细、明确,以免日后发生 争议。同时,该共同协 议应当同投标文件一 并提交招标人,使招标人 了解有关情况,并在评标 时予以考虑。 ‘ 2联合体各方外 部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 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 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 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 何一个债务人都负 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 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 人请求履行债务, 可以请求部分履行, 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 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 以债务人之间对债 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 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 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 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 务后,其他连带债务 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 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 务人内部关系而言, 根据其内部约定,债 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 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 带债务人追偿。联合 体各方在中标后承担的连带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联合体放弃中标 项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 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标的联合体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12301083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投标人之间 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 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 行规定列举了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与招 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的合法权益。”关于禁 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 行规定列举了下列几 种表现形式 1招标者在公开 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 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 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 换标书,更改报 价;’ 2招标者向投标 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 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 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 再给投标者或者招 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 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 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 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 行为如通过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使招标人 在审查、评选投标文 件时,对投标文件实行歧 视待遇;招标人在要求投 标人就其投标文件澄 清时,故意作引导性 提问,以使其中标等。 3投标人以行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 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 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 手段谋取中标是违背招标 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行为, 对其他投标人是不 公平的。投标人以行 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 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 人和单位应当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 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4投标人以低 于成本的报价竟标. 招标投标法 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主 要是为了排挤其他对手。 这里的成本应指 个别企业的成本。投标人 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 和利润三部分组成。 当报价为成本价时, 企业利润为零。如果投标 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 标,就很难保证工程的 质量,各种偷工减料、 以次充好等现象也随之产 生。因此,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 的。 5投标人以非 法手段骗取中标 1230109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 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 定 _19 ■ 一 .。招标投标法 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 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擘中标。在工程实践 中,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 取中标的现象大量存在,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 万向 1非法挂靠或借 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 加投标; 。..2投标文件中 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 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 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 页叨、工程或服务; 3投标时递交虚 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 4假冒法定代表 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 假的委托书等。 12301090 掌握招标 投标法关-p开标、评标和 中标的主要规定 12301091开标程序 ..芝堡应当在弩标 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 进行;开标地点应 当力招标文件中预先 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 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 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 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 竺证蛩构检查并公 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 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 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 杯又件的兵他主要内 容。 孥标人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问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 件,开标时都应 当当众于以拆封、宣 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 录,并存档备查。 12301092评标委员会 和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 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 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 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 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人 以上单数,其中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 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 具有同等专业 ‘水平,由招标 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 的专家名册或者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 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 确定;一般招 标项目可以采取 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 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 定。与投标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 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 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20 12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评标程序 1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 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 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 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 人。 5评标委员会经 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 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 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 重新招标。 6在确定中标人 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 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 实质性内容进行 谈判。 12301093中标通 知书 1中标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 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 成本的除外。 2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 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 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 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 果的,或者中标 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 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30 H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 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 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 5 H 内,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提交招标投 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 Z3 O 11 OO 掌 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 相关的主要内容 12301101安全生 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安全生 产的方针与原则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 用本法;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 定的除外。 2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3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发展。 12301102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1生产经营单 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 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 职责 1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 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5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 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 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 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费。 2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 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后方可 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 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 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 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设计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报经 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 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 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 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 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 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必 须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 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 产和使用。验收 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 结果负责。 4安全生产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安全设备的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 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 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 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 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 器、运输工具,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 经取得专业资质的 检测、检验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 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检 测、检验机构对 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 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生产经营单 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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