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级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权利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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