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本节包括5项内容 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1Z3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建造师的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 (2小时10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小时130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小时130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小时160分)4个科目。目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样专业类别。 (二)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土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建造师的注册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 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注册申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 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六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1Z3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建造师执业范围 一执业区域范围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人条件。 二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 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此外,注册建造师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技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三、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注册建造师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 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布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预以撤销。 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入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时,注册建造师制度尚未建立,但“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造师应该是适用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