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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P3、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 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 有注册建造师的签章。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 执业; P5、 民法 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 作权法、婚姻法等。 *经济法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P6、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 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 同一机关制 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 地 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 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 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 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 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P8、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P9、 民事法律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 P13、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 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 式 P14、 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 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 事法律行为。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 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 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P15、 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一般不允许转让代理, 除非紧急情况 或被代理人同意。 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P16、 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 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 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用抵消方 法消灭账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 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 债因提存而消灭 4、 债因混同而消灭 5、 债因免除而消灭 6、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P17、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署名权 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2、专有性 3、地域 性 4、时间性 *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 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 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除文字作品外,还主要包括1. 美术 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 4.模型作品。 P18、 发明人或设计人, 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的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 位。 P19、 专利的客体, 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 创造。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 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 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商标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 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1.胜诉权消灭 2.实体权利不消灭 P20、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通常为 2年 二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 1年身体受 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 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 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 间的 最后 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 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 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P20、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1. 对买受人的效力 2.对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 响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 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 先受偿。 P24、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 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P25、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 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P27、 建筑法第 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 ”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 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 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复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 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 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 八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 件 P29、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一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三 抢险救灾工程四临时性建筑五军用房屋建筑六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的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P30、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 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 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 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 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 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 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P31、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P33、 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1. 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 均需要注册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执业人员 3. 均有各自 的执业范围 4.均需接受继续教育 *工程发包制度1.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2. 提 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P3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 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 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P38、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 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 三成片开发建 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 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1. 项目总投资额 在 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2.学校、影剧院、 体育场馆项目。 P39、 工程建立的依据1. 法律、 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P40、 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 进度控制 2. 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 协调 *工程建立的权限 1.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 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 工 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 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 让工程监理业务 P41、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P4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 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 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 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P43、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 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保兑支票、 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但最 高不得超过 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 30天。 P44、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31条规定,对 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要求 如下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 国家有 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 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 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 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P45、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2. 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 标 P46、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P47、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 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 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 P49、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 并表明排列 顺序。 P57、 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 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 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P58、 管理保障措施 人力资源管理 1.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管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 对一 般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 3.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持证上岗 P59、 经济保障措施1.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 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 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P60、 技术保障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 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的出口。 *对施工现场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 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P62、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 知情权 2.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 权 3. 拒绝权 4. 紧急避险权 5. 请求赔偿权 6. 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P63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 自律遵规的义务 2. 自觉学习安全 生产知识的义务 3. 危险报告义务 P64、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 69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紧 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 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P7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对建设工程是 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核,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 许可证。 P7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是所 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P73、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资 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 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二依法履行合同责任三提供 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 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 备的责任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六对拆除工程进行 备案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 送有关部门备案。 P74、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据欧洲专 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P75、 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 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 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 主要负责人1. 负责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 2. 确保安全资金投入。 3. 检查 * 项目负责人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 效使用; 3.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 患; 4.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执行相关制度。 P77、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 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 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一 .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 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 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 爆破工程; 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 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危险部位, 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五 施工现 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 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 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 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 证。 七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 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 材, 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九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施 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 检测机构经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 合格的方可使用。 十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 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 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P81、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科学设计的责任二提出建议的 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 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 指导意见。 三承担后果的责任 P82、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1. 生产制造 许可证 2.产品合格证 3.检测合格证明 P84、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 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P85、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 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 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区可证变更手 续。 P86、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 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责任 二 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三提供原始材料的责任四不 得干预招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五 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六 委托监理的责任七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八不得擅 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九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 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 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十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的责任 P89、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按图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 出意见和建议。 P90、 对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 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 * 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 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P92、 监理工程师单位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采取旁站、 巡视和 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 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 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P93、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1. 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 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得防渗漏,为 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 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 P9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 况,分别是1.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 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 陷; 3.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 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1、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 保修通知。 4.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6个月、 12个月或 24个月 P96、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2. 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设计单位在设计 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 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P97、 质量监督 主要依据是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主要方式是政 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 制度。 P99、 产品质量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不受 产品质量法 调整 P100、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 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产 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 有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P101、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进货检验的义务 三、确 保表示规范的义务 P102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不符合现行强制 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 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P103、 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 查的方式。 *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P104、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P105、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对环境影 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 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年,方决定该项 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P106、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 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 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 不得新建排污口; 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 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 部门报告。 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 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 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 的废水。 P107、 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4.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 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 人 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具体规定包括1. 向大 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4、运输、装卸、贮存能 够散发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 施。 5.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 位,必须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P108、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 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具体规定有2.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 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 开工 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 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 在城市市区噪声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 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包括 2.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 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 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转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P109、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1.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标志。 3.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P110、新建建筑节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义务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不得 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P114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 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 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P115、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工程范围1.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地; 2. 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P116、 在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主要包括1. 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 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 储存、 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 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 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6.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 圈占、遮挡消防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P117、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1.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 动安全卫生制度, 2.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 3. 对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 作时间和夜间劳动。 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天的产假。 P118、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周岁未满 18周岁 的劳动者 1.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用人单位应 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 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P119、 劳动仲裁的基本特点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带有司法性质 的行政执行机关。 2. 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 3. 劳动争议仲裁实 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 4. 当事人对劳动 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则采 用或裁或审的体制。 P12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赔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 82条的规定想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 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P124、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 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P125、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 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 1年以上不满 3年的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个月; 3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个 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P126、 保密协议与竟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 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P127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 项,不得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 劳动者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 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128、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1. 在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 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者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4、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 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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