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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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汇总 问题 下列关于债权与物权区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事权 B.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C.债权与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债权的发生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物权的发生则主要是根据法律的规定 D.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E.债权的法律关系有主体、客体和内容,而物权的法律关系只涉及客体和内容 解析 ABD 解析;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直接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书中主要论及三点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因此正确答案为ABD。 问题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下列行为属于著作人身权范围的是 。 A.甲应邀在由乙完成的作品上署名 B.乙允许出版社以其姓名出版其作品 C.丙将自己原来的美术作品结集进行展览 D.丁与电影制片厂合作,将自己的作品摄制电影 E.戊向法院起诉出版社将其作品剪接后以其名义出版 解析 答案ABE 解析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①著作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②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主要有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翻译权,注释权和整理权;编辑权。本题中,选项A尽管其中当事人行使权力不当,但它属于著作人身权范围,选项C、D属于著作财产权范围。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E。 问题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包括 . A.立遗嘱 B.婚姻登记 C.商业演出 D.约稿 E.签订合同 解析 ABCD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三种行为不适用代理1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2履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行为,如商业演出、约稿;3违法行为不得代理。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CD。 问题 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E.空气 解析 BCD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表现为物的客体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有些物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阳光、空气等不能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没有经济价值,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不满l0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E.14周岁的刘某因学习成绩突出,被学校奖励500元 解析 ACD 解析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四点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的形式合法.本案中,不满l0周岁的丫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C、D选项行为的内容不合法,为无效民事行为。李某为其儿子买鞋、刘某因学习成绩突出被学校奖励500元是有效民事行为。故正确的选项为ACD。 问题 依据合同,甲欠乙一万元工程款,甲在没有偿还乙工程款前死亡,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欠乙的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B乙对于这笔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自甲死亡时开始计算 C如果甲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则人民法院可以裁决终结甲偿还乙工程款的执行 D乙对甲的债权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解析 C 解析对于A,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的必须是基于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对于B,诉讼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此时甲的财产继承人是否还款尚不确定,也就不能确定权利受到侵害。 问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 B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 C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权利和义务 D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是通过签订合同 解析 C 问题 1999年2月3日,某甲的妻子某乙趁着某甲外出做生意将夫妻共有的一栋楼房出售给某丙。当年8月6日,某甲返回家中,得知某乙出售房产后痛心不已,急令某乙返还.某乙被迫向某丙提出返还要求,但某丙拒绝。2001年7月25日,某甲一怒之下到县起诉某丙,但在途中由于山洪暴发冲毁了道路,无法到达。一直到l0月12日道路修通之后,某甲才得以赶到法院起诉。法院对于该起诉的处理,正确的是 。 A.拒绝受理,因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B.应当受理,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C.应当受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D.应当受理,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解析 D 解析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根据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问题 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适宜采用( )计算索赔金额。 A.实际费用法 B.总费用法 C.综合费用法 D.实物费用法 B 解析 B 问题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 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解析 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该费用包括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乙在实施无因管理过程中,无过错地致甲的面部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正确的选项为D. 问题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应当与( ) 一致。 A.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B.所设计的施工图纸 C.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D.,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解析 C 问题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l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解析 C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退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正确的选项为C。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取的3000元利润,应当予以收缴。 问题 下列行为中,不能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是 。 A.乙建设单位向若干施工企业发出招标公告 B.某企业在银行取款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多支付其2万元 C.某施工企业塔式起重机倒塌将附近一超市砸毁 D.建设单位将施工企业遗留的施工设备代为保管 解析 A 解析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在本题选项中,B项企业属于不当得利,C项企业为侵权行为,D项建设单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均可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 生。A项中的招标公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是合同,因而一般不会直接引起债的发生。正确答案是A。 问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代理 D.代理人死亡 解析 B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属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而不是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问题 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解析 C 解析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本题中,乙叫卖的香烟为假冒的红塔山香烟,其行为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因此其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问题某施工企业未完成施工之际,恰好遭遇地震,导致在建工程坍塌,从而引起工程纠纷。在这一事件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情况属于 。 A.社会事件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意外事件 解析 B 解析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以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为主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以对社会产生消极作用为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由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均属法律事件的自然事件。 问题 某施工企业未完成施工之际,恰好遭遇地震,导致在建工程坍塌,从而引起工程 纠纷。在这一事件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情况属于 。 A.社会事件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意外事件 解析 B 解析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以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为主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以对社会产生消极作用为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由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均属法律事件的自然事件。 问题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 等要素构成的。 A.主体、客体、内容 B.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C.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D.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解析 A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本题中,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它们各自均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问题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的 C.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D.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E.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执业的 解析 ACDE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注册的主要规定,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的;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执业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问题 已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B.无犯罪记录 C.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D.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E.主持过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解析 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注册的基本条件,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定,申请建造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问题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A.1 B.2 C 3 D 4 解析 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基本条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规定,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问题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的是 。 A.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B.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C.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D.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解析 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执业范围的相关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担任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而对于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别属于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职权,其他主体不能随意行使。 问题 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取得建造师资格, 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A.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 B.未经注册的 . C.未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 D.未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 解析 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执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建造师经注册后,才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费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这是行政法规对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不能由其他条件代替. 问题 在对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的规定中,要求( )。 A.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B.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C.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水平 D.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解析 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二级建造师应具备下列执业技术能力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能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在掌握该知识点时需注意与一级建造师执业技术能力要求相区别,注意用词的分量。问题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但国家鼓励和提倡( ) A..多种经营 B.一岗多师 C.一师多岗 D.多种兼职 解析 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的执业要求。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 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租、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注册建遣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问题 在工程合同价与实际施工成本、工程款支付比较时,成本的计划值是( )。 A.施工预算 B.工程合同价 C.实际施工成本 D.工程款支付 解析 B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 1“大中型” 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 执业范围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重点解析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 2Z201030民法 2Z2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重点解析 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 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点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2Z2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Z2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学易网整理|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学易网整理|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 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掌握财产权基本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学易网整理|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例如|学易网整理|,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 3.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学易网整理|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点解析 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引起诉讼|学易网整理|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 (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时起点从零开始。 2Z201040建筑法 2Z20104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前提条件“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说,对于非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并没有这个要求。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需要拆迁的,只要求拆迁进度能够符合施工要求即可,并不要求拆迁完毕。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是适合所有专业的工程。此处之所以引入,目的在于提醒读者各个专业可能存在单独的规定。既然如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显然并不适合命题。因为,法规这门课是公共课,其|学易网整理|命题范围应该是适用于各个专业的。所以,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做到了解即可。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Z201043掌握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Z20104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面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重点解析 此处要把握住“肢解发包”的本质,即“应当有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 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 2Z2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联合承包 有一些工程项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学易网整理|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两个以上”的含义 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 这个词是很重要的词,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强调了,这里就不重复强调了。可以参见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3.注意这几个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就意味着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就已经扩展为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仅仅就“共同承包的这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而已。对于该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其他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2Z2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学易网整理|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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