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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 日所務會議通過 一、本規章依據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學則訂定之。 二、本所碩士班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研究生修業年限得增加一年),並不得轉系所組。 三、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於畢業前至少須修滿廿四學分(不含碩士論文)及每學期至多四學期之專題研討;並需通過碩士學位考試。 四、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習之課程需經指導教授與所長同意始得選修。 五、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在第一年十二月一日前確認指導教授,指導教授以本所教師為限,如需所外教授共同指導,得由本所指導教授建議,經所長審定同意之。更換指導教授須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以更換一次為限,更換指導教授後離畢業時間需至少一學年以上。 六、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經指導教授推薦,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後提出碩士論文與可投稿國內外期刊或研討會稿件,由本所提報學校授予碩士學位。 七、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二學期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歷年成績表、論文提要。 八、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並由所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委員由本所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並具備左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以上(三)、(四)之資格由所務會議認定之。 九、凡與碩士班研究生有三等親內之關係者,不得擔任其學位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 十、本所碩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至少一週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二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始得舉行。 三學位考試委員會,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四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五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若學位考試未通過者,應再擇期重考。 十一、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最快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十二、論文最後定稿之繳交期限,第一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七月三十一日,逾期而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十三、碩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學位論文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將論文摘要電子檔上網建檔,並繳交論文五冊(一冊本所收藏,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另三冊由教務處彙轉教育部指定之庋藏單位)。 十四、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十五、本規章由所務會議通過,再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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