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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辦法 95.09.20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95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 本所博士班由本所專任或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指導,學生之修業依據本辦法辦理。 二、 課程學分規定 一本所博士生須修滿至少十八學分不包括博士論文、研究討論。 二本所博士生必修博士論文十二學分及工程技術論文研討兩學年,零學分共十二學分。 三學生於通過博士資格考試後始得修習博士論文。 四學生選課需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尚未找到指導教授者得由所長代簽。 五學生得經由指導教授同意後選修本校其他所或外校之課程,至多九學分。 三、資格考試之相關規定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均須參加資格考試,資格考試以筆試方式舉行,欲參加之考生須於每學期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未依資格考試辦法規定通過者應予退學,資格考試實施要點另訂之。 四、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之相關規定 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滿第二條所規定之學分並通過資格考試後,始得提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審定之申請,經指導教授同意,送本所審查通過,方能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五、博士學位考試之相關規定 資格審定博士班研究生於獲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後,研究成果達到規定者,經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後,始得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經本所資格審查審定合格,及通過口試委員名單後,始得安排學位考試。學位考試依據本校相關辦法辦理,第一次未通過者得重考一次,論文考試及格者始得畢業。 六、修業年限之相關規定 博士班修業年限最少二年,最多七年。 七、博士學位考試資格審查委員之相關規定 博士學位考試資格審查委員會議委員的組成應由召集人、研究生指導教授及所長組成,經本所學術委員會審訂後成立。 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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