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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系務會議辦法 中華民國71.9.14本系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1.15九十一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9.14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系務會議辦法。 第二條 系務會議為系務最高決策會議,審議本系教學、研究、教師聘任、解任、借調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 第三條 系務會議由本系所有專任教師及助教組成之,以系主任為主席。 第四條 系務會議下設各委員會及委員 1. 儀器設備委員會審議儀器設備相關事項。 2. 教學委員會審議教學及獎助學金相關事項。 3. 圖書委員綜理圖書相關事項。 4. 司選委員綜理選舉相關事項。 5. 建教合作委員綜理建教合作及產官學交流相關事項。 6. 福利委員綜理團康娛樂相關事項。 第五條 系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惟寒暑假期間依需要不定期召開,於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應出席人員。 第六條 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審議重大議案時,須經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 第七條 專兼任教師之聘任、解任、借調,由系上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出席人員投票,獲得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票者,始送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討論提案請於開會五日前送交負責紀錄之助教,以便排入議程於會中討論。 附 則 第九條 各委員會及委員之組成、任期如下 1.儀器設備委員會由各組召集人組成之,推選一人為召集人,各委員任期一年。必要時系主任得要求召開會議。系主任得列席會議。 2.教學委員會由各組召集人組成之,推選一人為召集人,各委員任期一年。必要時系主任得要求召開會議。系主任得列席會議。 3.圖書委員、司選委員、建教合作委員、福利委員每種委員分別依甲、丙、乙、丁、戊之順序,輪流由一組教師推派一人為委員,任期一年。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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