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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博士學位考試細則 95.09.20 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95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本細則係依據學位授予法暨本所博士班修業辦法訂定之。 二、博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二修業屆滿二年之當學期起。 三已完成論文初稿。 四SCI論文期刊發表至少兩篇作者須只含研究生及指導教授以上。 五通過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或修習專業英文寫作科目乙科。 三、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時應檢齊下列各項文件1博士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書; 2歷年成績表一份; 3論文初稿及其摘要各一份; 4指導教授推薦函; 5學位考試委員名冊。 二經所長同意及本所學術委員會審核通過。 四、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博士學位考試。 五、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至少三分之一 含 ,召集人由委員互相推舉產生,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考試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助理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三考試委員由所長遴聘之。 六、學位考試之辦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經所方通知並檢具繕印博士論文與摘要各九份,送請所屬研究所學術委員會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 二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三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參加。 四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應予以退學。 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六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已經用於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七學位考試之舉辦期間,第一學期為十月初至一月底,第二學期為四月初至七月底,學位考試申請者須於上述期間結束前至少一個月以上,提出完整之論文及口試委員名單。 七、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 八、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工程學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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