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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宜蘭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所) 校際選課審核辦法 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茲依據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系所學生選讀他校開設課程之限制 一、學期中以本系該學年未開設之科目為限。 二、暑期以本系暑修課程未開設之科目為限。 第 三 條 本系所學生選修他校課程學分限制 一、 學期中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大學部延畢生及研究所學生不受此限),其學分應與本校該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在本校與他校修習學分總數仍應受每學期限修學分數之限制。 二、 暑期校際選課學分應與本校暑修期間所修學分合併累計。在本校與他校修習學分總數仍應受暑修限修學分數之限制。 第 四 條 本系所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二週前,填妥「校際選課申請單」,並附雙方學校之該科目教學大綱,經本系所主管核准後,送本校課務組審核。符合規定者,持該申請單向外校辦理選課手續。校際選課程序完成後,請持該申請單影本返本校課務組存查建檔。 第 五 條 本系所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且其上課時間含至上課地點往返時間 不得與本系所選修科目時間衝堂。衝堂之科目,均以零分計。 第 六 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系所開設之課程,必須先徵得本系之同意。持原肄業學校發給之校際選課單,經原校核可簽章後,於本校每學期加退選截止日期內,持該申請單向本系所審核,再送交教務處核定,並辦理選課、繳費手續。 第 七 條 他校學生選讀本系所課程時,其繳費以本校規定為準;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第 八 條 跨校選讀時,其教務處於學期結束後,應將該選讀學生之成績送達其原肄業學校,以辦理登記事宜。 第 九 條 校際選課學生,必須遵照選課學校有關規章辦理。 第 十 條 本系所學生依本校與國內合作學校簽訂協議至合作學校進行交換學習者,其修習學分上下限及繳費規定由相關協議及辦法規範,得不適用本辦法;他校學生依合作協議至本校進行交換學習者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呈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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