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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民國80年3月27日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80年4月10日 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92年10月8日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11月12日 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辦理教師升等,依據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各級教師升等,須符合之條件與檢送之資料,悉依「國立中山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系於工學院規定期限內,召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教師及所提供之資料先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送請工學院進行系所外審;俟外審結果送回本系後,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升等之資料及外審成績進行升等審議。 第四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開升等審議會議時,以申請教師之學術研究(佔百分之七十)、教學績效(佔百分之二十)、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十)以及系所外審結果進行審議。其中學術研究部分依「國立中山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進行審議,教學及服務部分依「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教學及服務績效評分細則」進行審議。總分70分(含)以上則通過升等,未達70分者不通過升等。通過後即依規定期限內送工學院辦理審議。 第五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對於審議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書面向工學院教師升等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六條 本系教師升等案獲本系審議通過,但未獲工學院或本校通過者,於再次申請升等時,本系仍按本辦法規定之程序重新審查。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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