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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民國80年3月27日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80年4月10日 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92年10月8日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11月12日 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95年3月13日 系教評會議通過 民國95年3月22日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5年4月14日 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教師升等,依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審查辦法」及「本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各級教師升等,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得提出申請 (一) 「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審查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 (二) 「本院教師申請升等門檻標準」之規定。 第三條 提請升等教師應依本校教師升等送審資料項目表,於本系規定日期內(上學期一月十五日前,下學期七月十五日前)送系辦公室彙辦。 第四條 升等教師之代表作須為第一作者(學生除外)且已刊登,如有合著須將合著證明一起送審。曾送外審之代表作不得重複使用。 第五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在收到教師升等申請案後,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進行資格審核。審核通過後,送請院辦理升等研究著作外審。俟外審結果送回本系後,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 第六條 初審時,悉依本系教師升等績效評分細則進行審議,以教師升等之研究績效(佔百分之七十)、教學績效(佔百分之二十)、服務績效(佔百分之十)核算成績總分。成績總分70分(含)以上則通過升等。通過後即依規定期限內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對未獲通過升等之教師應具體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七條 未獲通過升等之教師對於審議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具體敘明理由以書面向工學院教師升等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八條 本系教師升等案獲本系審議通過,但未獲工學院或本校通過者,於再次申請升等時,本系仍按本辦法規定之程序重新審查。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教評會、系務會議通過,送請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月15日 上 7月15日 下 11/15前提出者起薪起聘日期 2/1 5/15前提出者起薪起聘日期 8/1 工學院辦理研究著作第一次外審 第一次外審結果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分,總分70含以上通過。研究績效70教學績效20服務績效10 院教評會第二階段資格審核 1. 必須符合工學院教師升等門檻標準 2. 第一次外審委員評分四點含以上或院教評會出席委員2/3同意研究著作外審 系教評會第一階段資格審核通過 系教評會投票決定十位外審委員建議名單 第二階段送審料 1. 第一階段送審資料 2. 外審委員意見 校長辦理研究著作第二次外審 第二次外審結果院教評會委員評分,總分70分含以上通過 校教評會 填寫第一階段送審資料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升等送審資料項目表 符合「工學院教師申請升等門檻標準」之規定 一、 近五年內發表SCIE期刊以第一作者(學生除外)之論文五篇(含)以上(含通訊作者),其中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得採計由博士論文所延伸發表之著作(代表作除外)。 二、 助理教授近五年內需主持國科會一般型專題研究計畫三件(含)以上,且近五年內發表SCIE期刊以第一作者(學生除外)或通訊作者之論文三篇(含)以上。 三、前述代表作須於三年內以中山大學名義發表之著作,欲申請之教師需符合上述第一條或第 二條之規 定。 教師提出升等申請 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審查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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