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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系主任選舉細則 78.7.26 77學年度機械系所務會議通過 94.3.16 94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細則係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各級學術主管產生辦法訂定之。 二、 遴選委員會陳請 院長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因故出缺三個月內提名系主任候選人一至三名。 三、 司選委員會應於投票一週前將候選人名單及選舉日期以書面通知本系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含)教師。 四、 系主任選舉由本系在職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含)教師,以無記名連記方式票選。 五、 投票人因故不克親自投票,得具委託書,委託具投票資格之教師代理行使投票權。 六、 投票人於投票規定時間內領取選票後立即投票。 七、 投票截止後應立即公開開票,由司選委員擔任監票,將投票結果公佈後,並陳送院長,由院長就得票數超過具投票資格總人數二分之一候選人名單陳報 校長。 八、 候選人無一人得票數超過二分之一時,陳請 院長於一個月內重新提名。 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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