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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合聘教師準則 第壹章 總 則 一、 為彈性運用本系教學研究人力,促進跨機構學術研究及合作,延攬優秀教學研究人才,提昇本系教學研究水準,依據本校合聘教師準則特訂定本準則。 二、本準則所稱合聘,分(一)本系校內系所單位間之合聘,(二)本系與校外系所單位之合聘。 三、合聘教師之任務包括教學、學術研究、研究生論文指導及服務推廣等事項。 四、合聘期限均以一年為期,得續聘之。 第貳章 本系校內系所單位間之合聘 五、本系校內合聘教師應以其原聘系所為主聘單位,另一方為從聘單位。由從聘單位以書面向主聘單位提出申請,合聘雙方單位及當事人三方應簽立同意函。 六、本系校內合聘教師,初聘時應經合聘雙方之系所教評會、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查通過,由本系發給合聘教師聘書。任一方欲撤回合聘,應在不影響教學情形下,配合學期制提出。合聘期滿不繼續合聘時,該教師即歸建原聘系所。合聘期滿繼續合聘時,應經合聘雙方之系所、院教評會審議通過,送校長核定後生效。 七、本系校內合聘教師之員額來源由合聘單位雙方約定,並載入同意函內。任一方不得向校方要求支援額外員額(含兼任)。 八、本系校內合聘教師於雙方單位之教學時數,合計不得低於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九、本系校內合聘教師於主、從聘單位雙方之內部事務均享有參與及投票權,惟對於參與全校性事務之權利與義務,概計入主聘單位辦理;其他權利義務,則另由雙方主管協調,並載入同意函。 十、本系校內合聘教師之服務年資,計入主聘單位計算。其送審及升等案均於主聘單位辦理,其在從聘單位之教學、研究、服務、推廣等績效均予採計計分,並由從聘單位主管就各該績效項目簽署綜合意見,送主聘單位依三級三審程序辦理。 十一、本系校內合聘教師從事全校性選舉及與員額有關之活動時,均以主聘單位員額處理。 十二、本系合聘教師如欲從事出國進修、研究、教授休假研究、借調或其他涉及離校人數比例計算之事宜時,應配合學期提出撤銷合聘,歸建原聘系所,並以原聘系所之員額、程序辦理相關審議事宜。 第參章 本系與校外系所單位合聘 十三、本系因教學研究需要,需合聘其他大學校院或研究機構優秀教學、研究人才,以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職級為限。 十四、本系合聘教師在本校支領薪俸者,以本系為主聘單位,員額計入本系,未在本系支薪者,以本系為從聘單位,不佔本系編制員額,其資格均比照本系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辦理,惟本校教評會認可之各國院士、各專門學會會士(Fellow)、國家講座、著名大學講座教授、曾獲得國科會傑出獎者,其著作得免送外審查。 十五、本系合聘教師初聘應經本系三級教評會審議,續聘則經系所、院教評會審議通過,送校長核定後生效。本系合聘教師以本系為主聘單位時,從聘單位應以書面向本系提出申請;本系為從聘單位時,本系應以書面徵得他方同意後,由本系始發給合聘教師聘書。 十六、 本系合聘教師應聘前如原為本系專任教師,得免送著作外審。惟受聘人在退休前5年之研究與教學表現應在該系所平均水準以上。 十七、 以本系為從聘單位之合聘教師,合計所佔名額不得超過本系教師總數的五分之一。 十八、 以本系為主聘單位之合聘教師,其一切權利義務同本系專任教師。 十九、 以本系為從聘單位時,其在本系之權利義務,包含第三點所訂任務及下列事項 (一) 於本系每週授課時數以不超過4小時為原則。 (二) 可獲得等同於本系教師之研究辦公室。 (三) 得利用本系資源進行研究、參與本系學術性活動及列席系務會議。 (四) 得兼任計畫型任務編組研究中心主持人或主管,並徵得主聘單位之同意,支領酬勞應符合政府有關規定。 (五) 合聘教師之升等審查事項,應在主聘單位辦理。 (六) 合聘教師在合聘期間發表之研究報告或論文,應註明為本系合聘教師。如有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由系與合聘教師議定之。 第肆章 附 則 二十、有關本系教師合聘事項,另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廿一、本系得依本準則所訂之原則,與合聘單位另訂合聘辦法,並送人事室備查。 廿二、本準則經本系教評會、系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合聘教師準則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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