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机械与机电工程学系(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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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九十四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經91年12月25日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2年1月7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3年12月15日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4年1月25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每週在校時間 1、 研究生修學年限較短,為充分利用時間,須於寒暑假留校讀書研究。 2、 本系研究生白天沒課時須留在所屬實驗室或研究室,有事時得向指導教授請假。 二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三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 學生選課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認可。 2、 共同必修科目為書報討論壹學分兩學期,不列入畢業總學分。 3、 研究生可跨組選課,亦可至他系所選修相關課程。 4、 碩士班學生入學後須修畢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27學分,同時須完成碩士畢業論文。 四指導教授選定及變更 1、各組研究生於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並經指導教授同意,以書面通知本系。若無法於第一學期結束前確定指導教授者,由該組召開組務會議討論。 2、研究生倘因故需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惟新指導教授限於原組內之老師。 3、若有跨組共同指導時,經兩位指導教授同意後,以書面通知本系。 五其他 若需由系外老師共同指導時,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一個月,向本系提出申請,由本系教學委員會負責審理。 三、碩士學位考試 一研究生須於「國立中山大學學年度行事曆」規定之期間內,由指導教授推薦,向本系申請學位考試。如有任何修改時,須於考試日期10日前以書面向本系提出修正。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提名,亦即除了擔任教授、副教授、中央研究院院士、研究員、副研究員以外之考試委員人選須先由本系教評會審核認定,經系主任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三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 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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