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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實驗室與研究室安全、清潔及衛生管理規則 【九十四學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94.11.30 一、本系各實驗與研究室專供本系教職員、學生及經系所方同意者使用。 二、使用本系各項實驗儀器設備,須經負責教師同意;外系人員或校外人員並需經系所主管同意,才可使用或外借。 三、實驗室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及維護,其連絡電話張貼於門口。 四、實驗室內之工具、材料,應詳加分類、整理、保管。 五、實驗室應於適當位置配置照明燈、滅火器等安全消防器材,並設置急救箱。 六、實驗室各項儀器設備材料等,未經報備許可,不得擅自攜出,違者報校議處,並停止該實驗室使用權。 七、借用儀器設備,或要搬動儀器至另一實驗室時,需經負責教師同意。 八、未經負責老師許可,故意拆裝或不當操作,而導致儀器損壞,必須負責賠償修理,同時將酌情給與處分。 九、實驗儀器設備運轉中,不得擅離職守,以免發生危害。 十、實驗室內嚴禁抽煙、喧嘩、追跑及拋丟物件。 十一、實驗時若發現儀器損壞,或發生任何問題,應立刻報告教師或管理人查看,並加以維護。 十二、注意各插座孔的安全用電負荷,不得一孔多座,造成危害。 十三、垃圾請拿到各樓層資源回收區分類回收。 十四、黑白板請保持潔淨,積灰應定時清除。 十五、地板不得積水、走道保持暢通,雜物不得隨處堆積。 十六、注意火災逃生路線,消防設備應隨時維持其有效性。 十七、水電必須節約使用。 十八、為警惕各實驗及研究室隨時注意安全、清潔及衛生,於每學期定期舉辦安全、清潔及衛生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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