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机械与机电工程学系博士班口试及审查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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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博士班口試及審查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言辭、才識。 第 三 條 口試得依考試等級、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 第 四 條 口試及審查委員由典(主)試委員會推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每組口試及審查委員以三至七人為原則。 第 五 條 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二十分。 二、才識(包括未來讀書規劃、問題分析能力、專業知識)八十分。 前二項之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類科、等級變更之。 第 六 條 召開口試預備會議,研商口試發問範圍或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 第 七 條 每一應考人之口試及審查成績,以該組口試及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口試及審查實得成績。 第 八 條 口試及審查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或直屬長官,或為其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 第 九 條 典(主)試委員與口試及審查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對於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 第 十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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