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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锅炉点火前,检查炉内有无其它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水位表,压力表,防爆门,水气门是否灵活好用。 2.锅炉正常工作时,锅炉水位正常水位应保持在水位表中间,上下波动范围不宜超过40毫米。 3.锅炉停气后,要开放空阀以气压不在上升为宜,在气压不上升时,关闭主气阀、分汽缸阀和放气阀。停炉后,要详细检查管路及炉内有无滴水和汽等异常现象。 4.锅炉排污量应根据锅炉内杂质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0,排污时应严密监视水位防止锅炉缺水,排污时间应选择锅炉压火或低负荷时进行,按照“勤排、少排、均匀排”的原则,每班至少排污一次。 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锅炉运行 (1).锅炉缺水,经过叫水试验,确认水位下降到最低允许水位线以下时,千万不得向炉内注水,立即停炉; (2).锅炉严重满水,水位上升,超过最高允许水位,即使加强排水,仍见不到水位时; (3)、不断加强锅炉给水,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4)、炉墙有倒塌危险、炉架烧红、炉体裸露、炉管和钢板被烧红时; (5).给水设备或水位表、安全阀失灵时; 6.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立即停止使用 (1)、锅炉本体焊缝泄露时; (2)、水冷壁内泄露时; (3)、锅炉给水、炉内水质严重低于标准,经调整仍无法恢复正常时; (4)、炉内严重结焦,难以维持正常运行时。 7.工作结束后,清理周围工作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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