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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TJGT2011-0071-RM 买受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出卖人包头市浩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11年07月01日 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和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 煤炭品名混煤 1.2 煤炭产地内蒙古地区 1.3煤炭计划数量双方约定,2011年07月1日2011年07月31日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第3.1条所述“煤炭质量要求”的煤炭1万吨。 1.4 发站公积坂 第二条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 2.1 交货方式火车运至傅庄站。 2.2 交货地甲方储煤场。 2.3 收货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第三条 煤炭质量要求 3.1 煤炭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符合电厂锅炉设计和适烧煤质的要求。具体煤质参数要求如下 质量项目 质量标准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48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Var) 20≤Var≤35 全水分(Mt) ≤20 全硫份(St,ar) ≤0.6 灰熔点(T2) ≥1300℃ 3.2 乙方所提供的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煤、输煤设施,煤炭制粉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4条 结算价格 4.1甲方入厂化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kcal/kg时 4.1.1乙方向甲方销售质量符合煤炭质量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5500kcal/kg时,煤炭基准到厂价(以下简称基准价)770元/吨。 4.1.2 结算到厂价(以下简称结算价)基准价煤炭质量调整价 4.1.3 煤炭质量调整价 4.1.3.1 发热量调整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结算价 5500kcal/kg 770元/吨 5500kcal/kg <Qnet,ar 发热量每升1 kcal/kg奖励0.14元/吨 5300kcal/kg ≤Qnet,ar<5500kcal/kg 发热量每降1 kcal/kg降价0.14元/吨 注实际结算热量为甲方对入场煤取样化验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4.1.3.2硫分调整 当0.6<St,ar≤0.8时,每比0.6高0.1减价0.50元/吨; 当0.8<St,ar≤1 时,每比0.6高0.1减价1元/吨; 当St,ar>1时,每比0.6高0.1减价2元/吨。 4.1.3.3 各项质量调整价为累加计算。 4.2 4800kcal/kg≤甲方入厂化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kcal/kg时 4.2.1乙方向甲方销售质量符合煤炭质量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5000kcal/kg时,煤炭基准到厂价(以下简称基准价)670元/吨。 4.2.2 结算到厂价(以下简称结算价)基准价煤炭质量调整价 4.2.3 煤炭质量调整价 4.2.3.1 发热量调整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结算价 5000kcal/kg 670元/吨 5000kcal/kg <Qnet,ar<5300kcal/kg 发热量每升1 kcal/kg奖励0.134元/吨 4800kcal/kg ≤Qnet,ar<5000kcal/kg 发热量每升1 kcal/kg降价0.134元/吨 注实际结算热量为甲方对入场煤取样化验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4.2.3.2硫分调整 当0.6<St,ar≤0.8时,每比0.6高0.1减价0.50元/吨; 当0.8<St,ar≤1 时,每比0.6高0.1减价1元/吨; 当St,ar>1时,每比0.6高0.1减价2元/吨。 4.2.3.3 各项质量调整价为累加计算。 4.3 4000kcal/k≤甲方入厂化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kcal/kg时 4.3.1煤炭到厂价0.11元/卡甲方入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4.3.3.2硫分调整 当0.6<St,ar≤0.8时,每比0.6高0.1减价0.50元/吨; 当0.8<St,ar≤1 时,每比0.6高0.1减价1元/吨; 当St,ar>1时,每比0.6高0.1减价2元/吨。 4.3.3.3 各项质量调整价为累加计算。 4.4甲方入厂化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kcal/kg时,甲方拒收。 4.5结算采取到厂一票结算的方式,以上价格均为含17增值税的一票价格。 第五条数量核定与质量检验约定 5.1 数量核定 5.1.1按照甲方的铁路轨道衡计量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2 质量检验 5.2.1 本合同规定按国标进行煤炭的取样、制样和分析。 5.2.2 在煤炭交货时,由电厂人员进行到车检验,并以此质检作为按质计价的依据。乙方有权以抽查形式指派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但须提前1天向甲方提出要求,并服从电厂安排指挥。质量及数量检验结果应在煤炭到达的四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 5.2.3质量按列作为合同按质计价的考核批次。 5.2.4乙方对煤质检验结果有异议,则可在收到检验结果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仲裁性化验申请。 5.2.5 仲裁性化验委托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具有国家认可煤炭质检资格的质检机构进行,但全水分须以交接时煤质检验的数据为准。仲裁性化验与电厂化验结果相差在国家规定误差范围以内时,以电厂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性化验与电厂化验结果相差超过国家规定误差时,以仲裁性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2.6 结算的货款支付关系一旦发生,则不能再提请仲裁,交接时的检验结果即为最终计算依据。 第六条 结算付款 6.1煤炭到货后,甲方按列以如下公式预结预结到货款入厂验收数量结算价70,预结款15天内付清。 6.2乙方在对到厂货物交割清单及煤炭交接时质量检验报告无异议的情况下,甲方按列进行结算(以随车铁路大票日期为准)。 6.3 甲方及时将结算单传递给乙方,乙方及时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及时予以结算,结算采取一票17增值税发票到厂结算方式。 6.4发生自备列回空费,由乙方支付。如乙方24小时内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时,由甲方代办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含滞纳金)。在甲方与乙方进行结算时,按照甲方支付各项费用1.17在乙方的结算款中进行扣除。 6.5 甲方在煤炭到厂无异议情况下30天内付清货款。 第7条 其他违约责任 7.1乙方须保证燃煤供应的均衡到达,同时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 7.2 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月供数量提供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煤炭,如乙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并导致电厂缺煤停机或造成异常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3 如甲乙双方在质检或数量核定过程中发生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有权组织各方对供应煤炭在直接到达地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取代原交接检验结果作为该批煤炭按质计价的依据。 7.4 当煤质不均匀时,电厂以真实反映煤质情况为原则可进行多方位采样。 7.5 如出现搀杂使假、煤质上下不一致等欺诈行为,出现煤质上下不一致,以最低热量作为结算热量。给电厂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视情况扣吨、扣卡、拒收直至终止合同并拒付货款。 7.6 甲方若发现煤车有明显的石块、杂质、矸石过大等严重超标情况时,甲方有权按规定在计量中扣除。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抗拒、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8.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等有效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8.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9.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如60天内有关争议仍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3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正式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2 本合同有效期2011年07月01日2011年07月31日。 10.3 本合同一式拾份,双方各执伍份。 10.4 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甲方 乙方 名称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名称包头市浩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市汉沽区汉南路266号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沙河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金锋 法定代表人边延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2011年07月01日 签订时间2011年07月01日 电话022-67902052 电话0472-5904088 传真022-67902888 传真0472-5904055转80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汉沽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超越支行 账号0302093129300141349 账号0603032209024810778 税号120108761252202 税号150207670665853 邮政编码300480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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