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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煤人〔2008〕459号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建设 项目编制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神火集团,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46号、河南省煤炭条例、 国家五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6 〕103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字〔2006〕216 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等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14号精神,根据河南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豫煤人〔2006〕946号和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豫煤人〔2007〕972号规定,从源头规范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劳动组织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煤矿建设项目编制井下劳动定员专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下经批准的省属煤矿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依据设计规范和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河南省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核定办法(豫煤人〔2007〕70号)确定的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提出煤矿建设项目井下设计劳动定员,并编制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 1.新建矿井,是指经批准新建的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矿井、异地接替矿井含采矿权属范围内新开井筒、资源整合矿井。 2.改建矿井,是指对现有工艺流程、系统调整等进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 3.扩建矿井,是指通过建设后扩大生产能力两级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 二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编制程序包括井下设计劳动定员的提出、审查和验收。 二、煤矿建设项目井下设计劳动定员的提出 一煤矿建设项目经核准后,在初步设计阶段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依据设计规范和煤矿生产地质、设备选型、生产规模、采区布置等,按照豫煤人〔2007〕70号文件确定的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标准和相关要求,同时提出井下设计劳动定员,编制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 二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经综合分析类比,优化设计布局和系统环节,积极采用先进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减少井下同时作业人数。 三煤矿要按照河南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 豫煤人〔2006〕946号和河南省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核定办法 豫煤人〔2007〕70号有关要求, 向设计单位提供客观真实的基础资料和情况。设计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内容的科学合理、客观真实性负责。 四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煤矿企业概况; 2.矿井地质、煤层赋存情况; 3.开采方式及技术装备; 4.矿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各指标因素的收集、描述和矿井综合评价系数的计算; 5.井下劳动定员的计算及结果分析; 6.矿井全部人员配置情况井上下; 7.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8.其它应包括的内容。 五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应报以下核定材料及相关证明。 1.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2.煤矿井田地质勘探报告; 3.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合法有效的煤矿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批准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6.煤矿初步设计委托书; 6.其它需要的材料。 六 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应附以下各图。 1.采掘工程平面图(含底板等高线) 2.矿井井下运输系统示意图 3.矿井通风系统图 4.矿井井下辅助工分布图 5.其它有关的图纸 三、煤矿建设项目井下设计劳动定员审查 一 煤矿建设项目属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的, 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应当直接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受审查;属市(地)煤炭管理部门的,报市(地)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受审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煤矿井下劳动定员规定和要求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退回重新设计。 二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开工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应该由原项目设计单位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30日内补充编制井下设计劳动定员报告,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联合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前款规定接受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审查。 三 审查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时, 应报以下资料。 1. 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审查申请表; 2.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3. 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见附件; 4.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以上资料一式五份上报。 四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生产、地质、机电运输、安全通风、劳资专家,对所报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五 审查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时, 将征求煤矿安监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凡经审查通过的煤矿建设项目井下设计劳动定员,自审查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报煤矿安监机构备案并成为是否超定员生产的执法依据。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查通过 1.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不属实的; 2.矿井综合指标评价体系指标因素描述与实际不符、隶属度标准使用错误或矿井评价系数计算错误的; 3.井下设计定员计算错误或设计定员没有分到各采区、井下辅助各岗位及各工作面的; 4.设计劳动定员中,年产30万吨以上矿井, 采区采掘人员每小班同时作业人员超过100人,又没有专门的安全措施的;年产30万吨及以下矿井,采区采掘人员每小班同时作业人员超过50人的。 5.设计定员结果在同规模同类矿井中不先进合理的; 6.其它不予审查通过的情形。 七已审查通过井下设计劳动定员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变更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涉及井下设计劳动定员有变化的,应重新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审查通过。 八 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不予审查通过的,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明确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内容和需要补正的材料。 九凡未经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井下设计劳动定员的煤矿建设项目或在建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应当立即停工。 四、煤矿建设项目井下设计劳动定员的验收 一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自安全验收评价通过之日起1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煤矿建设项目井下设计劳动定员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 二未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通过的井下设计劳动定员煤矿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建设项目井下设计劳动定员验收,应报如下资料 1.验收申请; 2.初步设计; 3.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关资料; 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5.经审查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及设计 变更后审查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 6.联合试运转报告及试运转期间井下各类人员各班出勤原始 资料; 7.其它需要验收的相关资料。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通过 1.变更设计方案没有及时通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 2.联合试运转期间,井下实际班出勤超过井下设计劳动定员的; 3.井下设计劳动定员相关资料与实际不符的; 4.煤矿从业人员没有达到职业准入要求的; 5.其它不予审查通过的情形。 五煤矿建设项目总体竣工时,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煤矿设计井下劳动定员进行现场检查,达到设计定员要求的,准予按设计井下劳动定员组织生产,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总体验收,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一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未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未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执行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已投入生产煤矿建设项目,其井下实际作业人数超过设计定员的,按照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矿井立即停止生产;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追究相关资料签字人责任。 六、其它 一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解释权属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附件1.煤矿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编写大纲 2.定员设计专篇与核定报告书的格式 3.煤矿建设项目井下劳动定员设计专篇封面 4.设计井下劳动定员报告书封面 5.参加设计人员名单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煤矿 劳动定员 通知 ────────────────────────────────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8日印发 ──────────────────────────────── 校对曲鸣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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