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煤炭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doc

返回 相似 举报
第一讲煤炭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第一讲煤炭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第一讲煤炭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第一讲煤炭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第一讲煤炭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 在全市煤炭生产能力复核培训班上的讲话 吴 光 (2006年8月15日) 同志们 这次培训会议是市经委组织、煤炭行业协会协办的,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通知,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为依法生产、依法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煤矿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同时,为建立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奠定基础。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是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迫切需要 煤矿生产能力标志着一个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正常的产出水平,是反映煤矿技术经济特征的基本指标。生产能力管理是煤炭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而按照一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实施生产监管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建国以来,煤炭管理部门曾多次组织过生产能力核定,但是过去的生产能力核定由政府统一组织、企业服从的一种大规模的技术活动,核定对象限定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而对数以万计的乡镇煤矿没有组织过生产能力核定。同时,核定能力的时间间隔跨度大,基本上是“几年核一次、一次管几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各种所有制、各种投资主体的煤矿越来越多,煤矿企业通过多渠道融资,实施技术改造和改扩建等,煤矿生产能力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同时经过连续多年的整顿关闭,到目前为止,我市各类小煤矿还有1352个,占到全市煤矿总数的97,产量占全市70左右。总体上看,这些煤矿规模小、起点低、基础弱、条件差、伤亡事故多,是政府监管和指导的重点,但由于缺乏正常的管理体系和机制,小煤矿的生产处于一种缺乏科学依据、近乎失控的状态。 特别是进入“十五”以后,煤炭市场需求旺盛、持续增长,多数煤矿通过实施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生产能力普遍增长。但由于缺乏正常的管理体系和机制,致使生产能力变化得不到及时认定,依法生产缺乏科学依据,反过来也使超能力生产行为无从准确认定。造成政府对全市和各区县煤矿生产能力心中无数,实施宏观调控和经济运行调节也缺乏科学基础。 (二)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是指导煤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安全生产的迫切需要 煤矿生产能力与资源回收、服务年限、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有着内在联系。新建和改扩建进行项目论证和初步设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对资源赋存、开采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等进行综合研究论证,科学确定煤矿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同时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指标。也就是说,设计生产能力、回采率和服务年限之间存在着科学合理的比例关系。建设和技改项目竣工投产后,应严格按照经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最终确认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这是在煤矿生产领域按科学规律办事的基本要求。 但近几年来,在煤炭需求快速增长的拉动下,一些煤矿不顾客观条件,盲目生产、超能力生产。一是造成采掘失调,水平、采区和矿井接续相当紧张,矿井服务年限大大缩短。不同程度地存在水平接续、矿井接续的问题,发展后劲严重不足。二是造成煤炭资源损失和浪费。部分煤矿受利益驱使,大干快上,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的现象仍然存在。三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近几年来的超强度开发,超越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加剧了煤炭开采与环境的不适应状况,部分矿区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沉陷、植被破坏、瓦斯和粉尘排放、煤矸石占地等问题更加突出。四是造成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超能力生产打破了矿井各生产系统之间的正常关系,必要的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得不到保障、带病运转,隐藏着许多事故隐患。 这种状况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不符合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符合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发展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和规范生产能力管理,使企业的生产规模与资源赋存和生态环境状况相适应,促进煤矿采用先进合理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使各生产系统、环节之间保持正常衔接,均衡稳定地组织生产。 (三)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是实施总量调控,应对产能过剩,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十五”以来,煤炭行业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宏观调控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走出了“九五”中后期煤炭总量过剩、全行业亏损的困境,保持了持续恢复和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自去年以来反映煤炭经济运行的先导性指标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煤炭库存大幅增加。二是煤炭产品市场价格回落。目前动力煤市场价格比去年平均下降10元/吨左右,炼焦煤价格下降80-100元/吨。三是煤炭货款拖欠增加。此外,供需双方在质量、价格上的矛盾趋于增多。 出现上述新情况、新变化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煤炭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盲目建设非常严重,产能过剩的压力加大。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煤矿在缺乏科学论证和建设立项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开采规模。有的为了规避政府监管,不按基建程序办事,不履行核准审批程序;有的采取“批小建大”的方式,突击建设;有的采取边勘探边建设、边建设边生产等方式,致使生产能力迅速扩张。经去年煤矿核定,全国现在煤矿生产能力达到22.6亿吨,在建和拟建项目总规模6亿吨。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调研预测,随着近年来宏观调控,以及促进节能降耗措施力度加大,煤炭需求强度减弱、增幅趋缓,到2010年全国煤炭需求问题约24.5亿吨。因此,煤炭产能过剩日见端倪、非常突出。国务院已将煤炭行业列入11个产能过剩的重点行业。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个部门制定了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一”时期应对产能过剩、加快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措施。 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建立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是有效应对煤炭产能过剩的一项重要措施。煤炭工业进入市场以来,大家经历了“九五”中后期煤炭严重过剩的磨难和考验。我们应当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使煤炭产量的增长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努力避免重蹈产能过剩的覆辙,巩固近几年来的好形势,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把握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把全面系统的管理思想贯穿于煤矿生产能力形成和运用的全过程 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这里强调了确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原则和依据,明确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降低设计生产能力。这对规范当前的煤矿设计活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近年来一些企业使用各种手段,要求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能力或为投产后扩能留有余地,而有的设计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放弃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原则,脱离资源开采条件,一味满足业主不合理要求,由此造成实际生产能力与客观条件不符,同时由于不具备资源和开采条件,致使煤矿过早报废或长期不能达产,造成资源和投资的损失浪费。 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必须按照建设程序,经过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确立和形成设计生产能力,最后经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设计生产能力,作为煤矿投产后组织生产的依据。涵盖了设计、审查、施工、验收,一直到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全过程。 当前在煤矿建设领域,有的不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未经审批核准,就擅自开工建设,认为建成投产后就必须承认实际形成的能力;有的则“批小建大”,认为只要基建程序跑下来,就不受什么限制了,想建多大就建多大。目前很多在建矿井生产规模说不清,有的实际建设能力超过设计能力达数倍。这些问题如不坚决予以制止,将给投产后的生产监管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对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未经核准、没有矿井初步设计、没有竣工验收报告,不得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认可其生产能力,履行建设程序的,要一律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设计生产能力作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能力。即不论实际有多大的生产能力,凡属于违规形成的,一律不予认可。同时严格按照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超登记能力生产要依法追究责任,从而堵塞“批小建大”的漏洞。 合法生产的煤矿当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核定,经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后,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作出变更登记。这也贯穿于能力核定的条件、步骤、主体、审查批准,一直到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的全过程。同时,煤矿必须依据登记能力组织生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超过登记能力的生产计划和其他经济指标,从而实现对煤矿生产能力从设计提出、建设形成、投产后运用的全过程管理,形成一个全面完整的系统。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对核定主体从资质申请、受理、审查、批准、执业、延续、变更、注销的全过程,均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取得核定资质单位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监管部门如何实施监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具备的条件、资源储量、服务年限,提升、排水、供电、运输、采掘、通风、地面以及洗煤厂等各系统(环节)核查、核定的内容、标准、公式和核定表格作了全面规定,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体系。 (二)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环节、各方面 以往煤矿设计规范确定年工作天数为300天,而在煤炭供应长期紧张的历史条件下,又规定核定生产能力年工作天数为350天,造成设计能力在煤矿建成投产后即与核定能力脱节,也使基本建设监管与生产监管脱节。2005年修订印发的煤矿设计规范,将年工作天数调整为330天;这次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也将年工作天数调整为330天,从而彻底解决了设计能力和核定能力“两张皮”问题。同时规定设计能力经审查确认可以直接转为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保证了设计能力对煤炭生产的长期指导意义,有利于煤矿生产的稳定。 针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矿生产能力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建立的一种经常化、制度化的机制,彻底改变了以往“几年核一次,一次管几年”的模式,解决了生产能力变化后得不到及时认定,政府心中无数、无法有效实施监管的问题。根据小煤矿众多而技术力量薄弱,不具备能力核定条件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领域成功经验,明确建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制度。结合煤矿专业技术力量主要集中在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和设计、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把他们作为生产能力核定资质授予主要对象,而非一般的社会中介机构。这是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与其他领域资质管理的一个重大区别。同时,总结一些领域中介机构过多过滥、良莠不齐、秩序混乱的教训,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实施总量控制。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从适用范围、形式等多层面进行创新一是面向所有合法煤矿,不论所有制和规模大小均能采用。二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和新工艺、新装备的采用,增加了大量原标准所没有的新内容。三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增加了对采掘接替、资源保障程度和安全条件等进行核查的内容。四是在体例上采取章节式,每章均规定了各系统(环节)能力核定的必备条件、主要内容、标准、计算公式及适用条件,明确了公式参数的取值范围,改变了以往公式加表格的体例。这些都是以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所没有的。 (三)将依法生产、依法监管原则贯彻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全部实践 煤矿必须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第一次确立了“登记生产能力”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在煤矿建设开发的不同阶段,分别有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的概念,但这些均属于生产建设技术领域的指标,它们只有经过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审查确认成为登记生产能力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够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和政府实施监管的唯一合法依据。首次界定了超能力生产的概念及其定性。近两年来,“超能力生产”频繁出现于政府文件和各类媒体,但到底什么是超能力生产,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新体系新机制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并登记的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也就是说,煤矿年产量不得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这个“最大值”,否则就属于超能力生产,构成一种违法生产行为。明确规定了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以及已经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在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变化后,核定生产能力转为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的程序、步骤和条件。 煤矿要取得合法生产资格,不仅要依法取得各种证照,确立“质”的合法性,同时还必须将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确立“量”的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了“质”和“量”两方面的合法性,才能取得完整的合法生产资格。相应地,政府只有在“质”和“量”两方面严格把关,予以审查和确认,方为完整地履行了煤炭生产准入的法定职责。 (四)明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对象和主体责任为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合法矿井 煤炭生产是以煤矿为基本组织单位而进行的,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以这一客观事实为立法基础,明确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监管对象为煤矿(井)。煤矿生产能力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综合生产能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对象,是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只有经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而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监管对象是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这样即把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对象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的对象统一了起来,使生产能力监管纳入生产许可证监管体系,强化了生产能力管理的依法性和严肃性。关于生产能力的设计提出、验收确认、委托核定、登记变更等,均为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煤矿是生产能力管理的主体,矿长是本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下达的超过登记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此为基础的其他指标,煤矿有权拒绝执行。在法律责任中,则规定对安排的生产计划超登记能力、实际超登记能力生产、能力变化未及时核定并申请变更等情形,分别规定了对煤矿和矿长的处罚措施,将生产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从制度设计上全面落实到煤矿(井)。 明确煤矿生产的直接组织和指挥者矿长,是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有利于强化矿长对生产能力管理上的责任意识,也为其自觉抵制来自上级部门和单位在生产能力管理上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目前多数矿长只是执行者而无决策权力,对煤矿产量计划的制订没有决定权,这种管理上的错位、缺位是矿长失职、渎职。 (五)对违反生产能力管理的行为施以重罚 去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予以严厉惩处,体现了治理煤矿安全必须用“重典”的思想。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了煤矿建设或技改项目未按规定提交初步设计和设计能力,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能力,或者煤矿超登记能力安排生产计划,超登记能力生产,能力变化未及时核定,行业管理部门在生产能力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等12类19种处罚情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质、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外委核定项目、核定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行业管理部门在能力核定资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等10类5种处罚情形。 在处罚力度上,对直接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规定为3万元以上到最高2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设计、施工、核定的有关资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关闭煤矿。 综上分析,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针对当前生产能力管理领域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设计和规范,是煤炭生产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认真开展生产能力复核工作,为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奠定基础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方案 本次生产能力复核是贯彻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全面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起步工作,涉及全市合法矿井1172家,涉及28个核定单位资质核准、核定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核定、结果审查、变更登记等多个环节,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程序复杂,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把生产能力复核作为当前煤炭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成立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分管负责人要具体组织能力复核工作,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条件、本单位能力。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二)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管理 一是严格把握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与授予的对象。资质申请与授予,一律限定在目前已成立的全面符合规定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设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严禁社会上一般的中介机构和临时拼凑的单位取得核定资质、进入生产能力核定领域。 二是严格按照下达指标对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实行总量控制。目前我市申请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28个(在国家控制指标范围内),经市煤炭协会初步审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严格审定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统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证书编码的通知要求,已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基本情况于7月2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三是严格按照核定资质条件搞好准入审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取得核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缺一不可,任何地方都不得例外,要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竽充数。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集中搞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这项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积极参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举办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骨干技术人员培训班的学习;第二个阶段,在参加全国骨干技术人员培训的基础上,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本市所有核定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三)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程序和行为 一是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担负起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的责任。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企业,要首先对本企业所属煤矿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切实发挥技术优势,服从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复核工作。取得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其他中介机构,也要服从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对不具备核定资质的煤矿进行复核。 二是督促各核定资质单位严格认真地开展复核工作。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要严格遵循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对各系统(环节)的能力逐一认真核查。对每一处煤矿复核结束后,必须提交内容完整、规范的复核报告,确保复核工作质量,坚决杜绝单凭煤矿提供的资料主观臆断,敷衍了事。各地对每个核定资质单位要建立核定质量档案并定期公布,在本次复核工作结束后,开展一次复核质量评审,对复核质量差的实行末位淘汰。 三是督促所有煤矿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复核工作。各煤矿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及核定人员,严格执行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独立自主地开展复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复核工作。在核定单位提交核定报告后,煤矿要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有关核定资料。 四是加强复核结果的审查认定工作。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收到煤矿上报的复核结果后,要组织严格审查。符合规定的,下发核准文件,给予确认,并相应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不符合规定的责成有关单位在限期内重新复核。 为切实发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促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作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审查、批准复核结果前,应征求重庆煤监局的意见。重庆煤监局依据日常检查掌握的情况,认为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意见,采取复核结束一批就及时提交一批的办法,不能全部推到整个工作结束,拖延进度。对重庆煤监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应当复审的要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重新复核。 五是加强对复核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复核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复核工作进度和质量,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对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在复核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吊销其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四)认真做好生产能力复核总结工作 在复核工作完成后,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全面总结开展复核工作、构建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成效和经验,查找生产能力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加强煤矿能力管理、进一步完善新体系新机制、督促煤矿严格按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措施,并按要求报送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重庆煤炭(集团)公司要对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构成及其变化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结构调整、资产整合、资源整合及生产发展规划。 (五)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是煤炭生产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是行业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同时,又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密切相关,是实施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因此,搞好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加快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需要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协同配合,相互支持。这是搞好生产能力复核、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复核的过程中,对出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监督检查煤矿按登记能力组织生产,是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重要结合点,也是共同的责任。各方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依据本次复核的结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超登记能力生产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使这次复核切实达到为依法生产、依法监管和监察提供科学依据的目的。 四、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需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能力复核与关闭整顿、资源整合、资产整合之间的关系。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资产整合,也是今年煤炭行业的重点工作,并与本次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各地必须统筹安排,协调一致,避免顾此失彼。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已列入2006年、2007年关闭名单的矿井,可不进行核定。除此之外,所有依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均须参加复核,任何机构和人员都无权擅自决定缩小参加复核的范围。 对实施资源整合、资产整合的煤矿,要区别处理。凡经依法实施整合的煤矿,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完成技术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应将设计能力作为登记能力,不再进行复核。未完成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工程的,仅对保留的、正常生产的整合主体进行核定。 二是正确处理生产能力复核与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之间的关系。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煤炭许可证监管的正常工作,不能因为能力复核就不开展年检。2006年以及今后年度的年检,要把核实煤矿生产能力、查处超能力生产作为重点。今年按规定列入复核范围而未进行复核、没有核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核定报告、或未及时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的,一律不予年检;其他条件符合年检规定,但能力复核结果未经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定的,要等到复核结果正式下达后再确定年检结果。违反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下调年检档次。 三是正确处理煤矿、资质单位自主衔接与政府统一安排的关系。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能力核定机关不得强制煤矿接受指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这是新体系新机制全面建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煤矿需要核定生产能力时,可自主与具备资质的核定单位衔接。这次全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是建立新体系新机制的起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如果政府不统一组织,将直接影响全市整体进度。因此,在这次复核过程中,各资质单位,各煤矿必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各资质单位在保证整体技术力量和工作质量不降低的条件下可以组成若干复核小组开展复核工作。这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长效机制并不矛盾。复核工作结束后,新体系新机制将纳入正常运转轨道,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四、是正确处理服务收费与政府指导价的关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服务收费是指中介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具有生产能力核定条件的煤矿的资料收集、现场核查、报告编制、主管部门审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等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具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鼓励具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不影响全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整体进度,规范本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结合以往工作经验、邻区的工作方法等情况,给大家一个指导价供参考。 同志们,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是煤炭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是构建新体系新机制的重要基础工作,希望各区县(自治县、市)、各煤炭企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完成今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加快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为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9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