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矿山安全规程》(83)建材生字59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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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分类号】 L35301198344 【标题】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材局 【颁布日期】 19830609 【实施日期】 198306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 83建材生字597号 【名称】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国家资源,保障建材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以国发(83)30号文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的要求,结合建材生产矿山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现发给你们试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函告国家建材局生产综合司。 【名称】 附 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保障建材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爱惜国家财产,促进建材矿山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材矿山管理机关、矿山(包括厂属矿山,以下同)企事业单位及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建材矿山管理机关及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的生产岗位责任制。 各级主要领导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班组长和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第四条 各级领导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建材矿山管理机关和矿山企业均应建立安全机构。技安专职干部必须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有一定技术水平、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安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部门、各单位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条例、以及本单位安全技措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解决;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制订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督促事故处理。 各级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有石棉、矽尘危害的矿山,应按接触粉尘人数的3~5%配备),上述人员应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有负责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职机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劳动条件实行卫生监督。 第八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真正做到人人管生产,人人管安全。每个矿山都应建立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形成群众性安全活动网。 第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矿井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凡是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 矿山应建立周安全活动日制度。 第十条 矿山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业务学习,并定期组织技术业务考核。 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建设指挥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本规程。 新工人下井或进入岗位前,必须接受不少于七天的安全知识和规章制度教育,才准下井;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六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转为正式工人。 调换工种的人员,也应接受不少于五天的安全知识和规章制度教育,跟随有经验的工人实习一段时间,掌握了新岗位的操作技术后,才能担任新岗位的工作。 参加劳动、实习和参观人员,下井前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下井时必须有专人带领。 第十一条 重要岗位、设备和危险区域(卷扬机、主要扇风机、空压机、主水泵站、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等)必须严加管理。上述岗位人员以及采掘机械司机、电机车司机、铲运机械司机、放炮工、信号工、支护工、锅炉工、电工等技术工种,必须由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受过专门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报上级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安排实施。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20%以上的资金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必须按期完成。新建、改建、扩建和采用技术改造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改造工程项目,都必须有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的项目和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工程,不准验收投产。 现有生产矿山,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改造。 第十三条 矿山应认真执行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的技术原则,坚持设计规定的正确的采、掘(剥)顺序。若改变采矿方法、矿床开采顺序;试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要满足安全开采的需要。 正在使用的测量基点,任何人不得擅自迁移和损坏。需要迁移或报废测量基点时,必须经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五条 矿山主要生产工种和设备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采掘(剥)作业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矿山必须严格采掘(剥)工程规格质量、通风设施规格质量、巷道维修质量和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等的检查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必须采取措施达到标准后才能投入生产。 所有安全、通风、防尘设备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 第十六条 矿山必须建立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提高设备完好率。每个工人对自己使用和管理的设备应当做到“三好”(用好、管好、保养好)、“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十七条 矿山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救护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护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井下工人应接受必要的救护技术训练。 第十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上下井人数清点制度。下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上班前严禁喝酒。 值班队长、班组长必须确切掌握本队、本班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换班结束时,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九条 作业场所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现场指挥人员必须果断迅速撤出危险区域人员。任何人员遇有上述危险情况时,必须立即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迅速向上级报告和组织事故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和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矿山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矿山安全条例和本规程,监督矿山安全条例和本规程的执行; (二)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四)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 (五)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六)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上告。 第二十二条 每一矿井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地面、井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和运输系统图; (四)通风系统图; (五)排水系统图; (六)管路系统图; (七)地面、井下配电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八)采掘工程进度图; 情况变化时,上述图纸内容应随时变更。 第二十三条 矿山地面准轨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按铁道部、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 地下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开凿井巷,必须以施工单位为主,设计单位协助,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凿井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生产矿井掘进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组织职工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作业,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规格质量。 第二十五条 开凿井和平峒时,自井口到坚硬岩石之间必须砌■并向岩层内至少延深5米;如果处于地震地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抗震的各项规定。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或平峒,井口顶、侧必须砌筑挡墙。 第二十六条 每个生产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采场、矿块),至少要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下各主要巷道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醒目的路标,指明通向安全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第二十七条 竖井或倾角超过45度的斜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设梯子间。 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梯子倾斜度应不大于80度,宽度应不小于0.4米,蹬间距离应不大于0.4米; (二)上下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应不大于8米;上下平台梯子孔要错开,梯子孔的长和宽应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 (三)梯子上端应高于平台1米,下端距井壁应不小于0.6米; (四)梯子间与井筒要严密隔开。 第二十八条 倾角不超过45度的斜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在其中设置人行道。人行道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人行道坡度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二)采用轨道运输,人行道有较宽度不得小于1.2米;采用皮带运输机运输,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得小于0.7米; (三)人行道的空间高度不得小于1.8米; (四)提升物料的斜井兼作人行道,提升物料时严禁行人。 第二十九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风道的净高,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9米。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采场、矿块,以下各条同)内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采区天井、溜井等的净断面,由各矿山规定。 第三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行人。如需行人,必须设置有挡墙的人行道。 第三十一条 运输巷道一侧,必须留有人行道。人行道有效宽度人力运输巷道不得小于0.7米;机车运输巷道不得小于0.8米,无轨运输巷道不得小于1.0米;人车停车地点不得小于1.0米。人行道空间高度不得低于1.8米。运输巷道另一侧,列车车辆与支护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5米。巷道内安设运输机时,运输机与支护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米。 第三十二条 采轨双用运输(包括弯道),两条铁路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必须使两列对开列车车辆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0.25米;在采区装载点或矿车摘挂钩地点,两列列车车辆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米。 第二节 井巷工程 一、竖井的开凿和支护 第三十三条 在凿井用的井架没有安装好以前,井口周围工作范围内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处安装栅栏门。建井期间,井口必须设置具有足够强度和结构严密的临时封口盘和井盖门。井杂门两端也应设置栅栏。 第三十四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如竖井永久支护到井筒工作面之间的距离超过2米,应有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支护方式、规格要求等,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如井筒穿过的岩层坚固稳定,凿井时不采用临时支护,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竖井永久支护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和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岩帮有水时,必须采取导水和堵水措施。 第三十六条 竖井井筒穿过表土层、松软、破碎岩层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采用井圈或其它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紧靠工作面,并应严密加固和及时进行永久支护。未建立永久支护以前,每班应有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的井帮变化情况。如发现危险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开凿或延深竖井时,井筒内必须设置当提升装置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八条 开凿或延深竖井时,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渣、排水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等安全措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开凿或延深竖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都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所有凿发井人员都必须熟悉发送信号。 第四十条 安装井架和井架上的设备时,井口必须盖严并不得与井内施工平行作业。 第四十一条 延深竖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同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以后,才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拆除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戴安全带 (一)乘吊桶或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放炮后,清除井圈上的浮渣时; (五)在倒渣台上作业时。 安全带必须栓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要立即更换。 第四十三条 竖井井筒采用钻井法、冻结法等特殊方法凿井,以及竖井井筒穿过含水层或破碎带采用预注浆法或井壁注浆法堵水,均必须编制专门工程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的掘进和支护 第四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护之间,应有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的形式、间距和空顶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靠近掘进工作面的支架,放炮前应进行加固。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 在松软、破碎岩层中掘进巷道,或掘进巷道穿过采空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支护和采取有效的完全措施。 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掘进巷道,如不设临时支护,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支架间应设撑木。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接顶和背实。巷道砌■时,砌体和顶帮之间必须充足填实。冒顶过高时,可用木垛接顶。 第四十六条 巷道砌■或更换支护时,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排除顶帮活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在倾斜巷道中,还必须有防止石块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 采用锚喷支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喷支护的端头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喷体厚度,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巷道,应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清理活石。如处理活石有危险时,必须设置临时支护; (四)喷锚前,必须将岩帮、眼孔清洗干净; (五)对锚杆必须进行拉应力试验,对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应有安全措施; (六)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顶板或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七)施工过程中,工程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后,还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岩帮如有涌水,必须进行处理,以防喷体脱落。 (九)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以防突然喷射和管路弹动伤人。 第四十八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和下山时,斜井或下山内,必须设有防止跑车的装置。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还必须设置坚固的遮挡。遮挡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由下向上掘进30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渣道同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掘进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前,必须有安全措施。 三、天井和溜井的掘进 第五十条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和溜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设置牢固稳定的工作台和保险台。保险台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6米; (二)掘进高度超过8米时,必须设梯子间和溜渣间。梯子间和溜渣间之间必须用隔板隔开; (三)天井与上部巷道未贯通以前,不得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 (四)当工作面与上部水平的距离剩至7米时,测量人员必须及时给出贯通位置。贯通地点应进行防护或设置警戒。 第五十一条 采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和溜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结构、连接装置、信号装置、通讯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及绳卡等,如有损坏或故障,须经处理妥善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 (二)吊罐升降时,罐内人员必须站在保护盖板范围以内,认真处理刮帮和浮石,并注意吊罐与工作面的距离。吊罐升降完毕,应切断电源,刹紧制动装置; (三)在天井内放炮,必须采用能抗杂散电流和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起爆方法。放炮前,必须摘下吊罐,放于水平巷道内的安全地点; (四)吊罐绞车必须安装牢固,并与巷道钢轨断开; (五)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前,必须加强联系和设置警戒。 第五十二条 采用其它方法掘进天井,应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管理 第五十三条 每一采区必须有采区设计,采区设计必须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施工。 禁止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矿柱和岩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和岩柱,在规定保留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第五十四条 每一回采工作面的回采前,必须按照采区设计编制施工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情况变化时,施工设计应及时修改或补充。 第五十五条 每一回采工作面至少要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加强支护,保持支护坚固完整和畅通无阻。 第五十六条 在上下相邻的两个水平面,应上下相对布置采区回采,上部采区回采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超前距离大小,由各矿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采用空场法,留矿法回采,上部矿床未采完前,不得回采下部矿床。 第五十七条 禁止放空溜矿井的矿石。禁止将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和其它杂物放入溜矿井。主溜矿井不得有水流入。 第五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矿壁必须平整,不得留有伞檐。 第五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经常备有一定数量的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禁止使用损坏、不合格的支护材料。 第六十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采区设计的要求及时支护。支架必须架设牢固。严禁在浮矿或浮石上架设支架。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拆除支架。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架,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因机械通过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附近支架时,必须预先架设临时支架。 回采工作面如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采空区、过原有矿柱或冒顶区等,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支架方式,并制定安全措施。 如果顶底板和矿壁和矿壁围岩稳固可不设支架,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鼓帮问顶制度。作业前,班组长应对顶板进行检查。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地认真检查工作的顶板矿壁和支架等情况。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采用顶板暴露面积较大的采矿方法回采,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顶板不稳固的采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地质情况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应设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 采用空场法、留矿法回采的矿山,必须采取充填或强制崩落岩围的办法及时处理采空区。薄的、小的、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决定。 第六十四条 采用全面采矿法回采,回采中应详细检查顶板,并应根据顶板稳固情况,预留矿柱。矿柱的规格和间距,应在采区设计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顶、控顶、放顶距离,放顶、回柱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同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等,均必须在施工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没有可能发生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情况的安全地点工作; (三)放顶前,应全面检查现场,保证退路畅通和照明良好。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及其附近巷道中停留。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防止人员进入; (四)回柱放顶时,应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动向; (五)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每隔3~5米,必须留有宽不小于0.8米的安全出口; (六)初步放顶、最后收尾,以及在采空区、断面、破碎带等区域放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有队(带班、工段)长亲自在场指挥。 第六十六条 采用分段采矿法回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房构成要素、采掘顺序、顶板暴露面积和回采安全措施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并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二)除回采、运输、通风、充填巷道外,不得在采区矿柱内掘进其它巷道; (三)上下两个水平的矿房和矿柱,应上下对应、规格相同。 第六十七条 采用浅孔留矿法回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采第一层前,应将下部漏斗扩完并充满矿石; (二)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如发现悬空或堵塞,上部应停止作业,待处理妥善后方可继续工作; (三)放矿人员和采场内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区域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四)每回采一个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采下矿石的三分之一左右,矿房内暂留矿石距回采工作面的空间高度应保持在2米以内。 第六十八条 采用有底部结构的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场的电耙道应有独立的通风道和回风道,电耙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二)电耙道的人行道应设在进风侧和电耙绞车的侧翼和后方; (三)电耙道放矿溜井旁,必须留有宽0.8米以上的人行道; (四)必须有防止和处理溜井堵塞及采场悬拱的安全措施。严禁人员钻入溜井或进入采场处理堵塞和悬拱; (五)在拉底空间,要形成一个厚度不小于3~4米松散垫层。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的复盖岩层。如采场顶板稳固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采用强制崩落或充填方法使其达到规定的岩石厚度。 第六十九条 采用无底部结构的分段崩落法回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采工作面上方,应有厚度大于分段高度的复盖岩层。如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量达不到规定的厚度,应强制放顶使其达到规定厚度; (二)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其超前位置应在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区域边界之外; (三)采场放矿溜井应设置格筛。严禁人员钻入溜井或进入采场悬拱下面处理堵塞或悬拱; (四)各分段连络巷道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其风向与采块推进方向相反。 第七十条 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分层进路宽度、分层高度、控顶距离、放顶距离、假顶假底铺设、回柱放顶方法和安全措施等,均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二)上下分层同时回采,上分层工作面必须经常保持10以上超前距离; (三)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进路内停留; (四)当假顶降落受到阻碍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前产生空峒时,禁止在邻近进路或下部分巷道内工作; (五)顶盘不能自行冒落的缓倾斜矿体,应强制放顶使其崩落; (六)采区采完时应在天井下口铺设加强假顶; (七)整理工作面时,只准由出口处开始逐步向崩落区进行。 第七十一条 采用充填法回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井、放矿井和通风井均必须保持畅通,放矿井应设有格筛; (二)在采场内,禁止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三)回采顺序、炮眼规格、充填要求等,均必须在施工设计中规定; (四)充填井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经常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五)充填采场时,人行井、放矿井的挡帘应密实牢固,以防跑砂。在处理因跑砂堵井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六)分层回采结束后,要及时充填。最后一层的充填料必须充满接顶。 第七十二条 采用壁式充填法回采,用充填废石的方法管理顶板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严格掌握采高和控顶距离。采高、控顶距、支护和充填规格质量等,均必须在施工设计中规定; (二)如采用全面充填法,采空区充满填实。顶板不稳固区域,应增砌石垛;石垛应砌筑牢固,砌接到顶; (三)如采用带状充填法,垒砌石垛带前,应清理底板上的浮渣。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用石块塞紧。 第七十三条 回采矿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节 采掘机械 第七十四条 采掘机械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机械的保护、保险及其它安全设施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司机必须按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第七十五条 采掘机械作业地点必须有良好的照明。工作地点的支架必须牢固可靠。机械停止运转24小时以上者,复用时,必须检查机械电气各部分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十六条 各种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妥加保护,避免遭受碾压、撞击、刮挤、水淋和炮崩造成损伤。操作人员每班应对橡套电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值班电工处理。 第七十七条 严禁手扶、碰撞运行中的钢丝绳或牵引链。 第七十八条 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在每班工作结束或司机离开机械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制动。 第七十九条 采掘机械必须有维修保养制度,固定专人使用和负责维护保养。 第八十条 使用割岩机掏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割岩机的控制开关及传动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 (二)启动前,司机应与周围人取得联系。截割时,截齿数不得少于规定数目。如截盘被卡住,应采取措施处理,不得强行截割; (三)运转时,必须喷雾降尘。无水和喷雾装置损坏时,不准割岩; (四)在倾斜工作面割岩,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五)牵引柱必须打在顶板稳固的地点。拉紧牵引绳时,必须通知周围人员。割岩机到牵引柱之间的牵引绳剩至5米时,必须移动牵引柱; (六)更换截击或检查机械必须切断电源。 第八十一条 使用装岩机装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司机在工作时,必须注意周围人员和自身的安全; (二)铲斗装岩机工作时,应将电缆悬挂于钢丝绳上。扬铲时,禁止人员在铲斗下方工作; (三)耙斗装岩机装岩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行走和进行其它工作。在上山移动耙斗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倾角大于20度时,在司机前方还必须打护身点柱或设挡板。下山使用耙斗装岩机,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禁止用铲斗撬挖浮石。 第八十二条 电耙车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然后开动绞车。电耙运行时,禁止人员进入电耙道或跨越钢丝绳。 第八十三条 使用无轨装运机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械上必须有灯光、喇叭或警铃; (二)运行时与人相遇,应停车让人通过; (三)装运巷道底板应平整、无大块矿岩。巷道坡度、弯道曲线半径应符合机械技术要求; (四)操作一侧,机械距巷壁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五)禁止用铲斗撬挖浮石。 第五节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铁路和水体下的开采 第八十四条 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铁路和水体下面开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十五条 大范围开采前,必须先进行试采,同时建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变形、岩层移动、水文地质等情况,查明冒落带、裂缝带的高度和范围,取得实际考察资料,作为本地区需要保护的建筑物、铁路和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据。 第八十六条 试采前,必须对需要保护的建筑物、铁路和水工建筑进行加固。 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筑物、铁路和水工建筑,必须及时维修。 第六节 井巷的维修和报废 第八十七条 矿山必须切实加强井巷的检查和维修,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行人安全、运输和通风的需要。矿井应根据回采、掘进、运输、通风和维修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制定明确的井巷维修责任制度。 停产在二天以上的井巷,在开工之前应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时,才能作业。 第八十八条 修理、刷大井巷、更换或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防止冒顶片帮伤人和堵塞撤退通道。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连续撤换支架如不能连续施工,每次工作结束后,应有防止人员进入的措施。 修理倾斜井巷,必须停止行车。 翻修独头巷道支架,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第八十九条 修复旧有巷道,必须首先检查巷道空气成分和进行通风。从报废的井巷中回收支架、钢轨,应由里向外进行,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井筒大修理,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十一条 报废的竖井,应填实或浇注钢筋混凝土盖板封闭,并设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和平峒,应在井口(峒口)砌筑封墙。 报废的巷道应封闭。倾角在30度以上的倾斜巷道和天井,其上口应设置坚固的盖板封闭。 报废的井口周围,应设排水沟。 第九十二条 报废的井巷及废采区,必须在地面、井下对照图上注明。 第七节 坠落的预防 第九十三条 竖井、斜井和各水平的联接处必须设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处设栅栏门。栅栏门只有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才能打开。 井筒和水平大巷的连接处应设人行绕道,如井筒中设有梯子间,可用梯子间作人行道。禁止人员从提升间通过。 第九十四条 竖井和斜井的上井口,井筒和水平的连接处,下山绞车道上平台,都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九十五条 天井、溜井、漏斗口等处,必须设有标志和照明,并分别设置盖板、护栏及格筛。 第九十六条 设计矿仓、溜井和漏斗,应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设施。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被堵塞的矿仓、溜井和漏斗内处理堵塞。 现有矿仓、溜井和漏斗,如没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设施,在进行检查和处理堵塞时,必须有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严禁从下方进入进行检查和处理堵塞。 第九十七条 在井巷、矿仓和漏斗内进行有坠落危险的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 第九十八条 开凿竖井时,必须有防止从井口、井壁、吊盘、吊桶等处坠落废石、工具及其它材料的安全措施。严禁从悬吊设备上向下投掷工具和材料。 开凿或延深斜井,掘进或延深下山,必须有防止跑车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露天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每个矿山都应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开采设计。进行开拓采准和剥离工作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施工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建矿期间的施工设计报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生产期间的施工设计报主管矿(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施工前,必须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施工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一百条 剥离和采矿工作面,禁止形状伞檐、底根和空洞。台阶工作平盘应保持平整。 第一百零一条 剥离和采矿工作面上有浮石或瞎炮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能工作。 禁止在边帮和台阶坡面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一百零二条 采、装、运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人员上下和进行任何修理调整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械工作范围内。停止工作时,必须把机械设备撤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夜间工作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雷雨、暴雨、大雾天气及夜间无照明时,禁止穿孔机、挖掘机、推土机和汽车作业。如能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报主管矿(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雷雨天可以作业。 第一百零四条 露天矿和地下矿同时开采时,施工中必须测量相互位置,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露天矿进行大爆破时,爆破地震波危害范围内的井下人员必须停止工作,撤到安全距离以外。 第一百零五条 在坡度大于45度的坡面上凿岩、爆破、清除浮石和修理边帮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安全绳。安全带或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 安全带或安全绳应定期检查试验,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 第一百零六条 露天开采必须根据季节及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做好雨季、风季、酷暑、严寒和春融的安全防护工作。风沙地区,要做好防风沙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凹陷露天矿至少要有两个安全出口。出入沟应布置在稳定的边帮地段。如不能设两个出入口时,必须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在露天矿工作范围内(包括废石场)架设的输电线,必须高于各种机械设备的最高部分。高压输电线高于各种机械设备最高部分2米以上,低压输电应高于各种机械设备最高部分0.5米以上。 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应避免与公路交叉,如发生交叉,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节 采场底部及边帮塌落的预防 第一百零九条 矿山开采以前,必须查清计划开采区域下部的旧井巷、采空区的分布情况,并绘于矿山平面图上。已发现的自然空洞也应绘于矿山平面图上。 对露天开采有影响的旧井巷、采空区、自然空洞,必须进行支护、充填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并在地表设置明显标志。 第一百一十条 为保证边邦稳定,上部台阶采完后,必须留有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安全平台的宽度一般可为3~6米。每隔2~3个安全平台设置一个较宽的清扫平台。清扫平台的宽度,根据采用的清扫方式和设备决定。 在软质粘土和含大块容易塌落的岩层中,每隔一定距离还需要留一个较宽的辅助安全平台,其宽度一般可为8~10米。 安全平台作为通行道时,必须有预防落物伤人和作业人员坠落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矿山应经常对采场进行全面检查,当发现台阶坡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进行处理。处理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设备要搬到安全地点。 第一百一十二条 露天矿应有专人负责边帮管理工作。边帮的松石或裂隙有引起塌落或片帮危险时,必须及时处理。暴雨或春融季节尤其应该加强对边帮的检查。 边帮治理工程必须有专门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露天边帮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矿山,必须设立专门观测点,定期观测记录变化情况。 第一百一十四条 露天矿重点边帮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综合或分别采取砌筑挡墙,削坡减载,打抗滑桩等加固措施。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一)边帮境界部分系松软岩层,如薄层灰岩、页岩及砂岩互层;或含有亲水矿物,如膨润土、蒙托石等; (二)硬岩边帮,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三)有多组节理、裂隙结合,力学软弱面内倾于采场或有较大断层切割边帮,构成不稳定的棱体; (四)最终位帮边于岩溶地段; (五)最终边帮处含水层地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最终边帮的爆破,必须采用有减震措施的控制爆破,如光面爆破,预裂爆破、缓冲爆破等。以维护边帮岩体的完整保持边帮的稳固性。 在距最终边帮20米以内,禁止进行峒室爆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禁止在台阶工作平盘边缘堆放矿岩或物件;禁止穿孔机、挖掘机等重型机械设备在距平盘边缘小于2米的地段内行驶、停留和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露天矿工业场地的建筑物、运输枢纽站及排土场等,必须设在采场最终的境界线之外。 对矿区边缘已有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留有稳固的安全矿柱。 第三节 采剥工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露天矿台阶高度和台阶坡面角,必须根据岩石性质、开采方法,采掘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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