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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岩山乡佳山村黄土坑煤矿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安全办公会议和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5、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6、下井人员出入井清点制度 7、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8、地面、井下防火制度 9、瓦斯检查制度 10、矿井测风制度 11、粉尘防治制度 12、粉尘检测制度 13、井巷维修制度 14、交接班制度 15、事故报告、分析及处理制度爆破器材领退制度及电雷管编号管理制度 16、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7、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8、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9、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本矿安全生产具体条件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2、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保证体系。 3、安全目标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目标在经济承包中占重要比重,纳入经济管理的内容中。 4、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必须制订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 5、安全监察科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必须严格按规定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强制培训、考核发证,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2、积极参加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安全教育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岗位教育相结合”。教学内容为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并结合本矿实际和现场操作要领,努力提高安全培训、教育质量。 4、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有严格的考核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计划。 5、安全培训不合格的职工不准上岗,必须再经培训,直到考试合格。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而安排上岗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6、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档案,报煤管所和安全监察部门存档。 安全检查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我矿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活动以外,每月15日、25日对井上、井下进行安全检查活动,每次检查都要有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安全检查组,确定检查重点,每次大检查都要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具体,效果显著,决不能走过场。 2、每月15日、25日下午由各检查组在安全大检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报,进行分类排队,用调度简报下达,各项隐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进行限期整改。 3、检查内容 ⑴、检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 ⑵、检查新工人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情况。 ⑶、检查各项安全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⑷、检查劳动保护设备和仪器的完善、使用情况。 ⑸、检查作业规程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监督力度。 ⑹、检查现场环境污染、尘、毒、水危害的治理情况。 ⑺、对检查发现危及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作业场所和设施,应立即撤出人员,停止作业,上报有关部门和采取有效措施。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隐患排查实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排查负全面责任,矿分管领导、技术主管对矿长负责,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业务部门职责范围的隐患排查工作。 2、安监科、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负责落实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的反馈。 3、各类管理人员按规定,每日下井后到调度室认真填写下井汇报卡,未认真填写或拒绝填写者按规定取消当日下井补贴。 4、调度室必须快速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填写整改通知书并通过值班领导签字,分发到各队。 5、隐患整改由班、队长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积极组织排除各类隐患,拒不执行应没收当日产量、进尺,由于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6、队长对隐患排除情况及时向调度室反馈,如不反馈的每次罚10-50元,队长接到隐患整改卡后,不组织或拒绝整改者一次罚款200元,三次不整改的,撤消其队长职务,不得安排工作。 7、调度室必须按规定做好分类处理工作,不按程序、玩忽职守、延误隐患整改时间,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8、隐患整改必须本着快速、优质、高效的原则,一般隐患不过班,较大隐患不过夜,重大隐患按实际情况尽量缩短整改时间,在整改的期间内必须有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 9、必须按照原煤炭部规定的“三不生产”的原则,按照责任所赋于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抓好隐患整改、排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办公会议和安全活动日制度 1、每月24日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主要总结分析一个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并研究决定下月份的安全生产措施。 2、每月15日、25日定为安全活动日,召开矿长、副矿长、工程师、各科长、技术员、安全员、调度主任、队长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关健问题。 3、安全生产群众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群众大会,主要内容是由矿长负责总结一个季度来的安全生产情况,传达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布置下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及措施,表彰和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有功人员,对违章违纪和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理。 4、安全生产例会和群众安全生产活动日。每月26日为矿安全生产例会,由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主要有各科长、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参加,总结一个月来的安全生产工作,讨论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不安全问题;每周三为安全网员和群众安全活动日,由安监科长主持,分管技术员、安全员、队长组织,主要是传达贯彻矿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决定的措施、安全教育、培训或讲解技术课,充分发动群众总结分析检查一个月来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找漏洞、揭隐患、提措施、开展四查(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活动。 5、安全生产调度会 矿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召集各井口值班人员,总结分析日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班的安全生产任务及措施。 6、班前会 由调度中或队、班长负责,主要在班前布置任务及交待安全生产措施和注意事项。 7、安全生产先进代表会 由安全科负责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先进代表会议,主要任务是抓典型、树标兵、总结交流经验、大表彰和奖励在安全生产上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便调动全矿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应运用经济行政手段,体现重奖重罚。 2、安全奖罚的对象为本矿职工,奖励要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 ⑴、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⑵、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此,避免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⑶、抢救事故有功的。 ⑷、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现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扩大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3、有下列情况的,矿井负责人和当事人应当进行处罚或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⑴、有及时解决安全或危害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责任事故或尘毒危害的。 ⑵、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或事故的。 ⑶、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⑷、由于作业不宗完善或作业环境产生安全事故的。 ⑸、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的。 ⑹、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有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⑺、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对揭发隐患事故真相人员,对安全检查人员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⑻、事故发现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包庇弄虚作假至嫁祸于人的。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各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服从检身人员的检身。 2、井口检身员必须尽心尽职认真细致地对入井人员实行检身,绝不让不安全隐患进入井下。 3、下井人员必须吃饱、睡足、休息好、穿戴好矿鞋矿帽矿灯、工作服。 4、下井人员在下井前严禁喝酒、严禁带烟火下井。 5、如检身员失职除取消当月工资外,还应处以20元罚款。 下井人员出入井清点制度 1、各下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2、下井前按规定穿戴好完整的劳动保护用品,所携带的工具要妥善保护防止自伤或伤人。 3、班组长出入井应认真清点人数,是不相符,发现少人立即向矿部报告。 4、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核实、调查、救护。 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1、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条例。 2、负责检查各种设备的运行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抓好设备的完好与环境卫生工作。 4、对各种设备在运行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布置好防范措施,及时处理。 5、要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 6、对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管理人员应组织、分析、处理。 7、设备如有出现故障,应及时请专业人员排除故障,保证安全生产。 地面、井下防火制度 一、矿井防火制度 1、加强职工防火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防火意识,定期检查,责任到人,限时落实整改措施。 2、每个下井人员必须熟悉煤炭自燃及井下火灾的征兆,能及时识别叛断;一经发现井下火灾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决不迟疑,熟练掌握火灾自救,躲避等基本常识。 3、严禁使用可燃性的电缆、导风筒、油料等;严禁违章放炮,及时处理瞎炮、消除废弃炸药。 4、严禁明火照明、明电放炮;禁止在井下使用明电及明火取和,严禁带烟草、引火物品下井;禁止未经审批违章电焊。 5、机电设备定期保养,防止电器火灾;各机电峒室备足消防灭火大砂,并确保通风条件良好。 6、及时清理采空区可燃物品,并按防火要求进行砌碹密闭,确保通风系统完善。 二、地面防火 1、加强职工防火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防火意识。 2、主、风井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得有杂草和可燃物,不得从事明火或可能产生明火的工作。 3、严禁使用电炉、电焊等,要远离可燃物15米以上,严禁明火取暖。 4、做好个人防灭工作,严禁在室内吸烟。 5、重要库房场所(火工库、油库、材料库、煤台、井口等)要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 6、每月安全活动日,同时对地面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三定”(定员、定措施、定时间)及时落实整改。 瓦斯检查制度 1、要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条例。 2、瓦检员要认真贯彻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不空班漏检,做好交接班工作,发现有瓦斯超限或积聚现象,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3、要真正深入到各采、掘工作面进行测定,测定的数据应准确、可靠,不虚报漏报,瓦斯日记每天都要及时上报并主管领导审核。 4、瓦斯检查要做到“三对口”,即井下瓦斯牌、检查员手册、瓦斯日记“三对口”。 5、经常检查临时停工或报废的采、掘工作面、老塘以及不通风地点的栅栏和警标设置情况。 6、每班应在井口调度室填写通风防尘调度值班记录。 7、凡暂停工作面新开工前,必须进行瓦斯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工。 8、瓦斯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矿井测风制度 1、要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 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条例。 2、按规程要求进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瓦斯、矿尘、温度的测定、检查、分析,并提出改善意见。 3、编制通风瓦斯、矿尘、防灭火系统图填写好各种通风设施台帐、管理牌板。 4、每个工作面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必须根据生产实际要随时进行测风,并将每次测风效果都应写在测风地点记录牌上。 5、矿井测风工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报告矿长。 6、对微风、无风作业及违反规程条文规定的“三违”人员测风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处理。 7、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矿井测风仪器仪表,定期保养、校准。 粉尘防治制度 1、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2、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3、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全防尘措施; 4、采煤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回风巷应安设净化水幕; 5、井下煤仓放煤口,采面溜煤眼放煤口及各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 6、矿井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桨; 7、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及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应按规程规定进行测定。 粉尘检测制度 1、矿井由专人定期进行粉尘监测; 2、粉尘检测结果及时送呈矿长、矿技术负责人 ; 3、定期检查粉尘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井巷维修制度 1、维修前先检查顶邦,撬掉活石,在撬掉时人员站在安全地点,用长把工具处理。 2、施工人员禁止在空棚空顶下作业。 3、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棚距架设支架,整理维修支架应由外向里进行。 4、使用木支架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材质规格,不腐朽,弯木应弓型向上或向邦。 5、维修巷道先扶新棚再拉老棚,运输巷道改棚、修护,注意行人及来往车辆,上下山电绞走钩不准工作。 6、在维修老巷道时,应先通风,待安全员检查确定安全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顺序是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交接班制度 1、采、掘、巷修班、队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监炮员、火工品管理员、各种司机、司炉工、变电工、充电工、打点挂钩工、井口调度员等工种以及临时安装、检修和抢救事故工作的分班作业工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凡执行交接班的工种,都必须在现场实行面对面的交接,不准找他人代理;接班人员应在班前提前10~20分钟到达工作地点,准备接班。 3、交接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如搞好工程和设备质量,搞好卫生,处理好事故隐患,整理好工具和存在哪些问题等。 4、交班时,交班人员会同接班人员作一次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交接内容一项一项详细地进行交班和接班。 5、交接班双方认为妥善后,要履行交接手续,采掘班队的接班人员即可将合格证交给上班人员,上井后交调度室,机电、运输和通风单位的工种应填写交接班簿,并双方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6、交接班后,如因交班人员交待不清或接班人员检查不细而发生事故,根据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事故报告、分析及处理制度 1、矿部和安监科、机电、生产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及劳动部有关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认真调查处理事故,并及时、准确地进行事故统计和报告。 2、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矿长或调度主任、安监部门、技术主办必须亲自参加抢救和处理工作,在抢救事故过程中,要求尽最大努力,做到正确指挥,防止扩大灾害。 3、当事故发生以后,矿领导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亲自主持。进行调查处理,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发动群众,进行讨论,认真接受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继续发生;凡是多人死亡事故,必须在全矿职工中组织讨论、接受教训;死亡和重任事故,必须在全矿职工中组织讨论、接受教训;轻伤事故、应在队内组织讨论、接受教训。 4、为了调动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矿应及时对模范遵章守纪、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处理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抢救事故有功、创造革新安全设备效果良好的队和个人各给予大表彰和适当奖励。 5、对违章作业、打骂检查人员、任意摘除“停止工作牌“,造成事故责任者;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隐瞒事故不报、听到群众反映不安全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滥用职权指挥违章和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责任者;必须根据情节的轻重和损失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处分,直至提请法院给予刑事处分。 6、对于受处分人员的审批手续,分别按干部和工人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并将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提级、奖励和考核干部或工人的参考,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应在全体职工中公布。 爆破器材领退制度及电雷管编号管理制度 1、必须遵守爆炸危险物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必须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不许虚报多领占为已有,更不许与安全监察员等人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爆炸物品。 3、领退爆破的电雷管必须登记造册,建立明细账,做到进仓与储存,出仓账目平衡。 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严禁转借、转卖、私存火工品,严禁不按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入库、借用、储存、出仓等。违者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处理。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煤矿在新建工程时,必须向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送交设计说明书或其摘要及主要附图,设计主要技术决定的有关文件和依据。 2、在新建、改造、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将其设计中的工程完成情况提出报告,送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3、未经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不得据以施工;未经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竣工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 4、井下工程按每月验收数为准,巷道质量按规程规定的要求验收。不按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煤矿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企业生产财务计划同时编制。 2、煤矿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纳入煤矿企业的主要议事日程。 3、煤矿在每年第三季度开始编制下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同时应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中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预算。 4、每年在企业提取的固定资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一部分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一、矿井负责编制和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 (一)、矿井负责编制和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有 1、设计方案类采区设计方案、采区设计、矿井或采区改扩建、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设计方案及设计、井巷工程设计、矿井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采、掘接替计划、科技推新计划和方案、设备安装设计、与生产建设有关的其他技术设计和方案。 2、安全技术措施类 (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矿井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措施、反风演习方案及其他防灾减灾预案、设备维修安全措施计划、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 (2)、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采掘工作面技术论证、其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巷道不设支护(裸体)的确良安全措施、井巷支护的安全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采区(含水平、区段、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测预报。 (3)、主要通风机停风措施、矿井、采区或工作面通风设计、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措施及计划、矿井综合防尘措施。 (4)、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综合防治水措施、雨季“三防“措施、井底车场防水闸门耐压试验安全措施、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和施工组织措施、地质水害预报。 (5)、井巷维修安全措施、井筒大修的施工组织设计、矿井各类回收安全措施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二)、编制和审批程序 1、编制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安监、通风、供电等部门人员编制。在编制过程中技术方案的编制应征求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安全措施的编制应征求有关区(队)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安监人员的意见。各类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因条件变化与现场实际不符时,必须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审批。 2、审批方案或措施编制后,矿总工程师组织上述有关部门会审,提出会审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会审后由总工程师批准。 其中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矿井或采区改建、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设计方案要在矿井初审的基础上呈报矿负责人审批。 二、报矿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一)、报矿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1)、采煤工作面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2)、全矿井通风系统改变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3)、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4)、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采掘设计。 (5)、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的开采设计。 (6)、“三下“开采的开采设计和技术措施。 (7)、瓦斯等级矿井鉴定报告。 (8)、相邻矿井分界处的防水煤柱尺寸变动设计。 (9)、矿井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必须制订的安全措施。 (二)、编制和审批程序报矿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生产技术、机电、安监、通风、供应等部门人员编制、初审后呈报矿负责人批准。 三、有关要求 1、矿井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安全技术设计、方案或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遵守本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2、矿负责人或矿井各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应参加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并监督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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