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煤安监科字〔2006〕166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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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鲁煤安监科字〔2006〕166 号 关于对全省煤矿禁止使用 设备工艺进行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 年7 月1日发布的禁 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我局已及时予以转 发。根据国家总局要求,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决定九月份在全省 范围内开展一次煤矿禁止使用设备、工艺专项监察活动。现就有关 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一、监察范围 重点监察市、县(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其中每个分局辖区 煤矿的监察数量一般不少于 4-5 个,对市县属、乡镇煤矿的监察比 例按23 掌握。具体矿井名单由各监察分局确定。 山东煤矿安全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察局 2 二、监察标准、依据二、监察标准、依据 重点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 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附后)进行监察,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16、32 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 (附后)抽查相关 设备和工艺。 三、监察方式、方法三、监察方式、方法 这次煤矿禁用设备专项监察由省局科技装备处牵头,以监察分 局人员为主。考虑正值当前监察任务比较繁重,为节省时间和提高 效率,专项监察分南北两组同时进行。具体组成人员另行通知。 专项监察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如设备台账、设备购置清单、 型号、使用年限、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等) 、现场检查使用设备情况 等方法进行。 四、有关问题及处理建议四、有关问题及处理建议 由于有一部分乡镇煤矿已处于临近关闭状态,根据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征求 意见稿) 中的有关要求,对于在专项监察过程中查出的淘汰设备有 关问题处置建议如下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其它矿井采区范 围内使用的国家明令禁止煤矿使用的设备,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并限期改正。 - 3- 2、 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其它矿井采区使用的国家明令禁止煤 矿使用的设备,煤矿企业必须进行有针对行的安全评估,制定淘汰 更新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淘汰期间 必须采取强化管理和监控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3、用于控制 40kW 以上电动机的电磁起动器,经过技术改造已 实现真空化,各种保护齐全,运行状况良好的,可以继续使用,但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淘汰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备案。 4、允许继续使用设备的最迟淘汰期限为2007 年12 月31 日。 5、煤矿企业的淘汰计划,必须于 2006 年10 月10 日前作出并 完成批备手续。 6、对于2006年 12 月31 日前关闭的煤矿不做淘汰更新要 求,但煤矿企业要强化管理和监控,确保关闭前的煤矿安全。 7、其他违法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五、时间安排五、时间安排 专项监察自 2006 年9月中旬开始,力争用2周的时间完成。具 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 禁止井工煤矿使 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6、16、32 4 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一 批、第二批、第三批)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禁用设备监察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规划司,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综合司。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06 年8月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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