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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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1996-07-05关键字 【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煤层气资源,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国开采陆上煤气资源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对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四、开采陆上煤层气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1990〕第3号令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矿区使用费。 五、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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