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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北煤电机[2007]54号 2007-03-04 各单位 现将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分管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和技术工作,机电科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采掘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机电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管理井下电气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机电科(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范围 1、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和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和远端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验算及整定工作。负责井下拆、接线搭火的审批。 3、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4、负责井下电气检查和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 5、负责小型电器、电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矿检修的各种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进行验收,签发合格证。 6、负责签发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联系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二、井下电气基础管理 1、矿应建立完善井下电气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气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电气操作规程。 2、矿每月必须进行二次以消灭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会议内容应留有记录。 3、井下电气设备维修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经常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包括小型电器、矿灯等),应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召开追查分析会议,依据集团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严肃追查处理。 4、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即应升井检修,不准倒装使用。 5、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送电。 6、井下电钳工必需携带同设备额定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上岗证和停电牌。 7、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并有干部跟班。 三、电缆管理 1、各矿设专职电缆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为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2、井下所有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实现微机管理。 3、井下橡套电缆(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MA”标志的阻燃电缆,在入库前,必须对其不延燃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下井电缆必须严格执行矿用阻燃电缆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确保下井电缆的性能安全可靠,在下井前必须对电缆的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 4、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实行电缆化管理。 5、断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两头1.5m--2m间进行压号,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5,最好贴层打号。 6、煤电钻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200-300mm),割掉的一节要送交电管队并进行登记。 7、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应交叉,不得落地。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吊挂,不得受电缆的拉力。 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四小线”)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8、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负责人等内容。 9、加强特殊施工巷道中电缆的防护,施工中应制定完善的电缆防护措施并执行到位。 10、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否则应追究责任。 四、供电系统 1、每一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六个月更新一次报机电处(电子版本),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注明。采区变电所(含综采配电点)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开关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应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 2、新采区供电系统应按标准化设计、施工、安装,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供电系统负荷变化需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无设计擅自进行以上工作。 3、井下供电设计实行档案化管理,运行中负荷变化应及时进行供电计算,计算审批资料及时归档,每一个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档案资料。 4、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空气温度超过34℃时,严禁检修。 5、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采区变电所两路电源从井下中央变电所直供,且做到至少两个电源,采区变电所分段运行(联络开关断开),高压联络开关应制定安全运行措施。 6、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开关、和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 7、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含有瓦斯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装置,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能自动切断探头控制范围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8、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煤巷、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采用双风机双“三专”供电,并做到主、备局扇自动切换。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应每天试验一次并留有记录(检漏试验时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应急处理)。 9、井下局扇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设备检修项目应有记录。 10、如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但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1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井下瓦斯抽放泵应有两回路供电。 12、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低压供电系统使用联络开关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3、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20A,否则必须采取限制措施。应每两年测试一次。 14、井下供电要做到电缆接头(“四小线”)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防爆设备螺丝和弹簧垫圈要齐全并紧固可靠,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图纸资料齐全,绝缘用具齐全。 五、电气保护 1、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包括支路和总检漏),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必须制定配套措施。检查和跳闸试验要做好记录。 2、煤电钻、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严禁停用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保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 3、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 4、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5、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电气保护接地工作,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执行。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应标准敷设,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 6、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①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②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③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④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⑤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7、井下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m2,厚度不得小于5mm。 8、局部接地极的规格、敷设和连接方式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必须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钢板必须浸入水中,钢板与接地导线的连接部分必须采用焊接,焊接长度不小于500mm。焊接部分的接地导线应采用404的镀锌扁钢。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1.5m;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于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0.75m。钢管与接地导线必须采用焊接,焊接长度不小于100mm。焊接部分的接地导线应采用404的镀锌扁钢。 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裸铜线、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镀锌扁钢。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铜线。 接地线的连接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镀锌螺栓加弹簧垫拧紧连接。 禁止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9、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第11条规定执行。检漏保护装置、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电缆。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垂直敷设,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6mm2的橡套电缆。 10、井下总接地网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其绝缘、接地电阻的测定数据必须在投入运行前列入技术资料中。 11、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 12、配套使用JDB综合保护装置的开关每周两次动作试验检查,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检查应留有记录。 13、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保护装置,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报警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低速防滑保护安装在皮带机导向滚筒上,磁铁与传感器间距不大于20mm;堆煤保护传感器吊挂在卸载滚筒的正前方合理有效位置;防跑偏装置可在皮带机头5m-20m内安设1组,应安装在上皮带并用镀锌螺栓固定;温度传感器安装在驱动滚筒上方80-120mm,自动洒水喷头应装设在驱动滚筒后方,喷头朝向驱动滚筒;烟雾报警应安装在驱动滚筒回风侧1-5米范围内,距上皮带600-800mm。非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14、下井胶带必须严格执行矿用阻燃输送带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办法带式输送机托辊所用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滚筒包胶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5、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16、各矿应接合实际制定杂散电流防治制度确保杂散电流值不超规定。井下架线的瓷瓶必须定期清扫,架线的泄漏电流每100m应不大于5mA。架线的泄漏电流值可每季度测试一次。在雾气和淋水较大的地方,必须采用爬电距离较大的绝缘子悬吊架线,以保证架线绝缘;架线与巷道顶或与棚梁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250mm;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绝缘点处应设明显标志。 17、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18、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六、电气设备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电气设备管理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标志牌,并注明型号、编号、整定值、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负责人等项内容,标志牌不得利用设备接合面固定螺丝压接。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各矿应每月组织两次的全面检查。分片负责电工应每日检查一次。各矿应每天安排2-4小时的井下电气检修时间。 3、井下不准带电检查、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和电缆。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不能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检修。 4、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5、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入井合格证应贴在设备内侧便于观察处。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 6、设备外部无积水、无淋水、无油污、无积尘、无杂物,不被煤矸埋压。设备内部洁净。设备要摆放整齐。电气设备要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五小件上板,应有标志牌。 7、井下开关在大巷、主要运输系统和相对固定安装的开关应布置在硐室内或壁龛内,并留有检修空间和安全距离。 8、控制耙矸机和喷浆机的开关应滞后喷浆地点不小于30m,开关应有有效的防污装置。 9、临时停用的设备,其控制开关手柄必须在停电位置,防止误碰造成设备误动作。 10、井下电气设备修复后,矿应组织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验收,确保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规格标准,验收人员签字存挡。 11、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2、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推广使用风煤钻替代煤电钻。 13、井下电气设备不得与瓦斯管路相接触。 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 序号 检查、试验、调整项目 检查周期 1 防爆电气设备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后签发合格证 入井前 2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2次 3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时及时整定) 4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1次 5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每6个月1次 6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度1次 7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1次 8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包括采掘工作面) 每季度1次 9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前 10 检漏保护装置检验 入井前 11 检漏保护装置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每月1次 12 高低压开关的保护装置校验 入井前 13 检漏保护装置跳闸试验 每天1次 14 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跳闸试验必须有整定计算资料 每天1次 15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跳闸试验 每班使用前1次 备注检查、试验、调整项目应分类装订成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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