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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矿井防灭火措施。 分为内在火因和外在火因,对新井公司来说不仅要做好外因火灾的防治工作,同时更要做好内因火灾的防治工作。 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矿井防灭火工作,从人,财,物方面给予保证。配齐防灭火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建立专门的防灭火队伍,配齐人员。 第二条 矿井在安排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灭火工作计划。 第三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采掘工作面和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必须每隔50m设置三通和阀门,在每个三通上配20m长的胶管备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四条 进风井口应按规定装设防火铁门,并保证完好。 第五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有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 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七条 井上及井下每一生产水平均要按规定设立消防材料库。 第八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保证完好,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每季度应对井上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 井下火灾的防治 (一)外因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井下硐室防火。井下硐室包括变电所室,机电硐室,绞车硐室,炸药库必须设在通风良好的进风巷道中,并有单独直通矿井总回风的回风系统。硐室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构筑。硐室的进出口要装设向外开启的铁板防火门每组不少于两道,防火门内要备有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砂箱等.硐室的防爆设备,高压配电开关要选择灵敏可靠的保护装置,并按规定试验维修。当电路发生漏电或短路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预防电器火源。井下一切电气设备都不能超负荷运行,要定期检修低压网络的每条支线都必须按负荷大小装设分支保险或自动跳闸装置,为避免电气设备及电缆漏电,低压网络装置必须安装漏电继电器调整好的电流继电器及热力继电器,在电流增大或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井下电缆的选用,敷设,连接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至第四百其十二条的要求,电缆要悬挂好,防止撞击,挤压,坠落。电缆接头不论高,低电压或信号线都必须用冷补方法或接线盒,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杜绝电气失爆。 加强矿灯管理,严格执行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不合格的矿灯严禁入井,严禁在井下撤卸矿灯。 加强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和维护的管理,严禁带电作业,防止电火花,必须采用矿用本质安全型,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对电气的防爆性能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和修理,否则不准使用。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短路装置,防治好井下杂散电流。局部通风机开关必须设风电,瓦斯电闭锁,捡漏装置。 第十二条 井下焊接防火。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要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井口房或其他地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经理批准,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进行焊接工作地点前后10m范围内,井巷应是不然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两台灭火器。 (3)焊接十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且焊接地点20m内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5,只有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4)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然性材料接收火星。 (5)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十三条 预防摩擦火源。 (1)机械传动的皮带和皮带轮,必须保持正常转动,防止发热燃烧。 (2)急倾斜煤层溜煤筒溜煤时,要做好槽头洒水,润湿煤炭,才准进入溜煤筒。 (3)在打瓦斯抽放钻孔或其它钻孔时,若使用压风排渣,必须在钻机上安设水切换”三通”,并在钻孔口位置使用喷雾或除尘装置除尘。一旦钻孔内出现冒烟着火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并快速将系统切换到供水系统,往钻孔里注水灭火。 (4)在富含磷铁矿结核,石英等物质的煤层进行机采时,应保证足够的风量和良好的通风系统。 (5)斜井提升,无极绳运输,回柱绞车,耙斗即等机械的地滚,导向轮必须保持良好动作。加强提升运输的管理,防止钢丝绳与各种金属产生摩擦和跑车事故的发生。 (6)局扇外壳变形,应停止运转。 (7)使用底封式刮板运输机转载机,并加强链轮和机尾轴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加强综掘机铲煤板及胶带运输机机头机尾的管理,杜绝摩擦火源.井下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皮带运输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刮板运输机包括转载机机头机尾,必须备有灭火器材等设施,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应急救援预案及采掘作业规程中作出规定。并在所有运输转载点设置消防洒水灭尘喷雾。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8)溜子机尾滚筒轴必须有卡板固定,防止轴承损坏时随滚筒旋转,产生机械火花,点燃聚积瓦斯。溜子,皮带机头,机尾下部要清空浮煤,保证空气流畅,防止瓦斯聚积,机械摩擦产生火花,点燃瓦斯引起火灾。 (9)加强掘进巷道的支护质量和支护强度,杜绝支护失效时产生的摩擦火源。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要及时替棚,不得将金属棚,锚杆等支护材料留在采空区内,避免产生摩擦火源。 第十四条 预防放炮时发生火灾。放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规程,严禁采用糊炮,隔炮和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和装药量应严格遵守规定,未按规定装水炮泥不准放炮。严禁使用失效的火药和雷管。雷管脚线与联接线,联接线与放炮母线必须分别用绝缘胶布包扎并悬空。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并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准乱放乱扔.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禁止香烟,火柴,打火机,汽油等易燃物品带入井下,井口房和扇风机附近20m内,严禁烟火和用火炉,电炉取暖。 第三节 井下火灾处理与灭火 第十七条 打钻孔防火。用钻孔向远离巷道高温度点以及有发火危险的地点打钻,然后向其内注水降温,如空隙较大则可只注沙浆,将空隙堵满,然后在注入泥浆或其它阻燃剂。 第十八条 挖出热源防火法。直接将火源或高温热物挖出来,以根除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 当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风流系统中除采面上偶角发生火灾时,所有作业人员不得惊慌,必须听从当班班队长的统一指挥。当班瓦检员必须迅速检查着火点及其周边的瓦斯情况,若瓦斯不超限,风流稳定,班队长必须迅速组织当班人员,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进行直接灭火,控制和消灭火灾。若瓦斯超限,风流不稳定时,班队长则应迅速带领所有作业人员沿避灾路线撤到地面。采面上偶角发现火灾时,不得直接灭火,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当班班队长对现场灭火直接负责,是第一负责人,班队长在组织直接灭火的同时,必须迅速向采区及矿公司调度室汇报,矿公司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总指挥,副总指挥代表指挥部行使指挥权。现场灭火工作由矿灭火总指挥任命有关人员全权指挥。救灾总指挥,副总指挥是救灾工作的决策人员,对救灾工作全面负责,其他任何人员,包括上级派到救灾现场的代表人员,不得干预他们的决策指令,只能作为决策人的参谋。 第二十一条 抢救人员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测矿井空气成分和井下风流的变化状态,并定时定点将检测结果报告灭火指挥部和现场总指挥。 第二十二条 井下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硐室,井巷中的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禁止使用水等导电物质扑灭电气火灾。 第二十三条 井下处理火灾时,工作地点空气中的各种气体成分必须符合的规定,当瓦斯在2以下或在进风侧工作时,可由非救护队进行。 第二十四条 直接灭火人员应在进风侧进行灭火,如果必须在回风侧灭火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进行灭火工作。否则,应由救护队进行。 第二十五条 火灾处理过程中,严禁改变风量,风流方向和采取调压等方法,只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采取措施降低或减少某一处烟流而设的临时通风设施时,也要严加监视瓦斯的变化。当瓦斯超过2时,必须解除通风设施。 第二十六条 高瓦斯矿井处理火灾时,对灾区进行合理的通风,对防止瓦斯爆炸有决定性的作用。在火灾处理过程中,必须掌握瓦斯的变化,合理调节风流。原则是有助于控制火势,又能冲淡瓦斯,即使排走瓦斯。不能随意减少或中断灾区的供风,必要时瓦斯浓度上升还应增加火区供风量;加强巷道维护,防止冒顶堵塞巷道,以免瓦斯积聚而产生爆炸。 第二十七条 上下山和运输平巷发火时,如果在火源的上风侧有掘进头和废巷,应将积存瓦斯的巷道严密封堵。在火源的下风侧有冒顶,废巷和掘进头积聚瓦斯时,对灭火人员威胁最大,为防止瓦斯爆炸应果断封闭火区,或者进行局部反风,将这些瓦斯封闭后,再组织人员灭火。 第二十八条 独头巷道发生火灾时,不能停风,要在保持正常通风或加大风量的条件下处理火灾。特别是上山独头煤巷发火,如果风机已停转,在无需救人的情况下,严禁进入侦察或灭火,应立即在远距离封闭。对于下山掘进煤巷迎头发火,在通风条件下,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可直接灭火.若在下山中段发火时,无论通风与否,都不得直接灭火,要远距离封闭。 第二十九条 当直接灭火无效或不可能时,应密闭火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高瓦斯矿还是低瓦斯矿,不准先堵回风,后堵进风。否则回造成火烟逆退或发生瓦斯爆炸。 第三十条 当火灾发生在巷道中部时,设法直接灭火。采用水灭火时,水量要充足,要防止水蒸气伤人和水煤气爆炸。火源点以里有遇险人员待救时,灭火的同时,可打开压气管阀们加大压气量或将水管改送压气,以延长遇险人员待救时间,降低瓦斯浓度。但供气量不能过大,以免把高浓度瓦斯吹向火源点爆炸。因人力,物力不足或火势太大,在短期内不能扑灭火灾或火区瓦斯浓度已超过2并继续上升,火源以里瓦斯情况不明时,应在巷道口附近封闭火区。 第三十一条 井下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应及时予以封闭,封闭火区时,应就地取材,水泥砂浆作临时快速封闭,尔后再砌筑不燃性材料的永久密闭。 第三十二条 封闭火区时,先封闭与火区相连而火区供风系统不受直接破坏的密闭,撤出灾区全部人员,然后再由救护队同时密闭进回风巷的密闭,并迅速撤离灾区。 第三十三条 火区封闭的全过程必须有救护待机,单独由救护队员施工抢救时,必须一个小队工作,一个小队待机,一个小队在地面待命,即三个小队。 第四节 火区防爆 灭火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瓦斯积聚,防止风流逆转,并把瓦斯控制在爆炸限度以外,才准进行火灾的扑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尽量减少处理火区的人数,运料人员运完料后,要迅速撤离灾区。各调度室要协助防灭火领导小组将灾区工作人员登记清楚。井下撤离人员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人数向调度室汇报,并做到有次序的撤离灾区。 第三十五条 当火势较大,用水直接灭火时,先从火源周围慢慢向火源中心浇水,切不可直接用水浇注火源中心,以免引起火灾气体散发和水煤气爆炸。 第三十六条 火区密闭后,24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24小时后由救护人员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对火区进行检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第三十七条 火区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先采取防爆措施,先用板闭隔断进风流或进回风流一起隔断的方法或设立防爆砂墙(防爆砂墙的长度不小于4.5米)等综合措施,防爆工作实施24小时后方能进行永久设施的施工。设置防爆砂包墙时要在其保护下同时施工永久密闭。 第三十八条 永久设施的设置必须由救护队进行。永久设施必须安装有取样管,注浆管,放水管和反水池。取样管,注浆管在密闭的上部,放水管和反水池在密闭的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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