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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开采废水排放量标准DB61/308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开采废水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石油开采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开采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废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饮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CB/Tl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l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Tl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l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3 术语 石油开采废水原油脱出水以及钻井、井下作业等工艺生产排放水。 4 要求 4.1 石油开采废水应进行处理,达到回注标准后回注。不回注必须排放的废水,排放应符合本标准4.3的要求。 4.2 石油开采废水不允许排放GB3838中I、II类水域,排入GB3838III、IV、V类水域的废水执行本标准。 4.3 石油开采废水特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值 单位mg/L 石油类 化学需要量 全盐量 硫化物 ≤8 ≤150 ≤1000非盐碱地区 ≤2000盐碱地区 ≤1.0 DB61/308-2003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在排污单位排水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排污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每4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6小时采样一次。 5.3 测定方法 样品采集与测定方法应执行表2规定。 表2 监测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l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l6488 2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GBll914 3 全盐量 重量法 HJ/T51 4 硫化物 碘量法 HJ/T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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