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监区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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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监区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打眼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 第2条 在班组长带领下干好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施工前,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熟悉、掌握工作面炮眼布置方式、爆破说明书、支护等有关技术参数和有关规定,严格按规程作业,杜绝“三违”。 第4条 熟悉煤电钻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 第5条 打眼前,认真检查机具各部位,机件及煤电钻综合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正常,打眼地点安全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钻打眼。 第6条 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作好,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条 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8条 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努力提高操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打眼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 未按照作业规程打眼和按照煤矿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打眼前未认真检查煤电钻情况,导致事故的,打眼工负直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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