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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密封制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8-09-18公布 2008-11-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非金属密封制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非金属密封制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 5.4 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 (11) 6.1 证书(11) 6.2 标志(12)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 8 监督检查 (13) 9 收费 (13) 10 工作人员守则 (14) 11 附则(14) 附件 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5) 非金属密封制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非金属密封制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非金属密封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非金属密封制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非金属密封制品。(详见表1)。 表1 非金属密封制品产品单元表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规格 1 辊压法密封板 石棉橡胶板 XB450、XB400、XB350、XB300、XB200、XB150 一般工业用耐油石棉橡胶板 NY400、NY250、NY150 航空工业用耐油石棉橡胶板 HNY300 耐酸石棉橡胶板 摩托车发动机用石棉橡胶垫片材料 2 抄取法密封板 石棉胶乳抄取板 硫化板、未硫化板 石棉纸板 A-2、A-1 3 聚四氟乙烯密封材料 聚四氟乙烯板材 SFB-1、SFB-2、SFB-3 聚四氟乙烯棒材 SFB-1、SFB-2 螺纹密封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 SFD-1 4 内燃机气缸盖垫片 内燃机气缸盖垫片 5 缠绕式垫片 缠绕式垫片 PN260、PN160、PN150、 6 石棉密封填料 橡胶石棉密封填料 XS550、XS450、XS350、XS250 油浸石棉密封填料 YS350、YS250 聚四氟乙烯石棉密封填料 7 油浸棉麻密封填料 油浸棉麻密封填料 注产品规格从高等级(牌号)到低等级(牌号)排序,高等级(牌号)覆盖低等级(牌号);“”表示不规定等级(牌号);“”表示按表2执行标准规定等级(牌号)依次向下排序。 2 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擦材料及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非金属矿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非金属密封制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非金属密封制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擦材料及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陕西省咸阳市滨河路5号 邮政编码712021 电话/传真029-33324543 33313596 33374657 13509103867(雷建斌) 网 址http// 电子信箱;sun_ 联 系 人雷建斌 尚兴春 沈小萍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 国家非金属矿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陕西省咸阳市滨河路5号 邮政编码712021 电 话029-33324543 33313596 33374657 13991019313沈小萍 传 真029-33324543 33313596 33374657 网 址http// 联 系 人沈小萍 石志刚 张瑾 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产品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产品类别”填写“摩擦材料和非金属密封制品”,“产品名称”填写“非金属密封制品”;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中的“产品单元”按表1产品单元分别填写,同一产品单元中的“产品品种”按表1产品品种分别填写,产品规格按表1产品规格顺序填写企业申报的最高等级(牌号)(用括号写在产品品种后面)。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地址,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2),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住 所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或车间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1 2 3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全部所属的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产品标准出厂检验的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2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利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http//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非金属密封制品的产品标准(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非金属密封制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1 辊压法密封板 石棉橡胶板 GB/T3985-1995石棉橡胶板 一般工业用耐油石棉橡胶板 GB/T539-1995耐油石棉橡胶板 航空工业用耐油石棉橡胶板 耐酸石棉橡胶板 JC555-1994耐酸石棉橡胶板 摩托车发动机用石棉橡胶垫片材料 QC/T684-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用石棉橡胶垫片 技术条件 2 抄取法密封板 石棉胶乳抄板 JC/T554-1994石棉胶乳抄取板 石棉纸板 JC/T69-2000石棉纸板 3 聚四氟乙烯密封材料 聚四氟乙烯板材 QB/T3625-1999聚四氟乙烯板材 聚四氟乙烯棒材 QB/T3626-1999聚四氟乙烯棒材 螺纹密封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 QB/T3628-1999螺纹密封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 4 内燃机气缸盖垫片 内燃机气缸盖垫片 JB/T7762-2007内燃机气缸盖垫片 技术条件 5 缠绕式垫片 缠绕式垫片 GB/T4622.3-2007缠绕式垫片 技术条件 6 石棉编织填料 橡胶石棉密封填料 JC/T1019-2006 石棉密封填料 油浸石棉密封填料 聚四氟乙烯石棉密封填料 7 油浸棉麻密封填料 油浸棉麻密封填料 JC/T332-2006 油浸棉、麻密封填料 5.2 企业生产非金属密封制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4)。 表4 企业生产非金属密封制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必备生产设备 必备检测设备 1 辊压法 密封板 1.配料称量设备 2.机械混料机 3.炼胶机 4.成张机 5.汽油回收装置 6.裁剪设备 7.印标设备 8.硫化机(耐油、耐酸板专用) 1.量具(游标卡尺、千分尺或其它测厚装置) 2.拉力机 3.天平 4.电热恒温箱 5.压缩回弹试验机 6.柔软性试验柱 7.高温炉(石棉橡胶板专用) 8.老化箱(石棉橡胶板专用) 9.浸渍装置(耐油板、耐酸板、摩托车板专用 10. 腐蚀试验装置(航空板专用 11. 油密封试验机(耐油板、摩托车板专用 12.气密性试验装置(摩托车板专用) 2 抄取法 密封板 1.配料称量设备 2.储浆池 3.打浆机 4.松解设备 5.抄取机 6.裁剪设备 7.水处理设备 1.量具游标卡尺、千分尺或其它测厚装置 2.电热恒温箱 3.天平 4.拉力机 5.高温炉 6.压缩回弹试验机(石棉胶乳板专用) 7.应力松弛测定仪(石棉胶乳板专用) 8.浸渍装置(石棉胶乳板专用) 3 聚四氟乙烯 密封材料 1.成型设备 2.机加工设备 1.量具(直尺、游标卡尺、千分尺或其它测厚装置) 2.拉力机 3.天平 4 内燃机气缸盖垫片 1.裁剪设备 2.硫化设备 3.冲压设备 4.丝网印刷设备 5.各种工装模具 1.量具(游标卡尺、千分尺等) 2.面压测试装置 3.压紧厚度测试装置 5 缠绕式垫片 1.切带机 2.成型机 3.缠绕机 4.点焊机 1.量具(游标卡尺、千分尺等) 6 石棉 编织填料 1.编织机(或卷制机) 2.整型设备 3.浸渍设备(油浸石棉密封填料) 1.高温炉 2.电热恒温箱 3.天平 4.游标卡尺 5.拉力试验机 6.沙浴、冷凝回流器聚四氟乙烯石棉密封填料专用 7.闪点仪(油浸石棉密封填料专用) 7 油浸棉麻密封填料 1.天平 2.游标卡尺 5.3 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规则 每个产品品种抽取企业申报的最高产品规格中的一个型号。样品的型号由审查组在检查企业生产、库存记录后决定。样品应从同批号的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取,采取随机抽样方法。 5.4.1.2 抽样单(见表5)。 表5 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抽样依据 抽样证件 抽样封样样品情况 产品品种 名 称 执行标准 注册商标 产品规格 产品型号 抽样基数 样品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抽样方式 封样标志 抽样组 人员 (签字)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务/职称 审查员证号 企业参加抽样人员 (签字) 被抽样单位 (盖章) 说 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随样品送检验单位,另两份由审查组交审查部。 2.从封样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备 注 5.4.2 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见表6) 表6 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 序号 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抽样数量及判定规则 判定标准 1 辊压法 密封板 外观、厚度、厚薄差、拉伸强度、老化系数、烧失量、密度、压缩率、回弹率、柔软性、应力松弛率、蒸汽密封性、浸20号航空润滑油后性能(拉伸强度、吸油率、增厚率、外观变化)、浸75号航空汽油后性能(拉伸强度、吸油率、增厚率、柔软性)、腐蚀性、浸酸(硫酸、盐酸、硝酸)后的外观和增重率、气密封性、油密封性 以同原料、同规格型(牌)号的产品实际库存为抽样批。外观、尺寸偏差的检查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按GB/T2828,使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执行检查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为6.5,详见下表。具体外观要求和尺寸公差值执行各自标准。 批量 样本数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15 3 0 1 16~25 5 1 2 26~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从抽样批中,随机抽取至少3张,分别裁取300㎜300㎜的小样9张,作为性能检验用样品。3张为检验样品,6张为复验样品。 用检验样品按各自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所有理化、机械性能。若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各自产品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所有性能指标合格;若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用复验样品对该项指标进行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如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不合格;若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仍判定该批产品所有性能指标合格。 所有检验项目全部符合各自标准要求合格,则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GB/T3985-1995 石棉橡胶板 GB/T539-1995 耐油石棉橡胶板 JC555-1994 耐酸石棉橡胶板 QC/T684-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用石棉橡胶垫片 技术条件 2 抄取法 密封板 外观、厚度、厚薄差、抗张强度、烧失量、密度、压缩率、回弹率、含水率、应力松弛率、浸20号航空润滑油后的吸油率和增厚率、浸75航空汽油后的吸油率和增厚率、浸蒸馏水后的吸水率和增厚率 同“辊压法密封板” JC/T554-1994 石棉胶乳抄取板 JC/T69-2000 石棉纸板 表6 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续) 序号 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抽样数量及判定规则 判定标准 3 聚四氟乙烯密封材料 外观、厚度(直径)公差、比重、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耐电压、表观密度、挥发减量 聚四氟乙烯板材同“辊压法密封板”。 聚四氟乙烯棒材一般抽取直径16mm以下的产品,外观、直径公差检查判定同“辊压法密封板”。在抽样批中,随机抽取至少3根,分别裁取300㎜的小样15根,作为性能检验用样品。5根为检验样品,10根为复验样品。 用5根检验样品分别进行比重、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测试,若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所有性能指标合格;若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用复验样品对该项指标进行加倍复验。复验判定规则同“辊压法密封板”。 螺纹密封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外观和尺寸检查13卷,合格判定数为2,不合格判定数为3。从抽样批中随机抽取9卷,3卷为检验样品,6卷为复验样品。分别进行标准规定的各项性能检验。检验判定规则同“辊压法密封板”。 QB/T3625-1999聚四氟乙烯板材 QB/T3626-1999聚四氟乙烯棒材 QB/T3628-1999螺纹密封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 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 内燃机气缸盖垫片 材料压缩率及回弹率、外观、尺寸公差、面压分布、压紧厚度、适应性、可靠性 适应性可靠性试验结果由企业提供审查日前12个月内的第二方或第三方的测试报告,应符合标准和使用要求。 其它检验项目以同一材料组合、同一规格的垫片100片为一批,随机抽取15片,5片为检验样品,10片为复验样品。如有任1片某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则用复验样品加倍复验,如仍有1片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JB/T7762-2007内燃机气缸盖垫片 技术条件 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表6 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续) 序号 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抽样数量及判定规则 判定标准 5 缠绕式 垫片 外观(包括焊点)、尺寸、压缩率、回弹率、氮气密封性能、水压密封性能 以同材质、同规格的缠绕式垫片的100片为一批。随机抽取5片进行尺寸、外观(包括焊点)质量检验。如有1片某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取加倍数量的垫片对该项进行复验,如仍有1片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另外抽取DN80mm带内外加强环的样品36片、DN32mm带内外加强环的样品9片作为性能检验样品和复验样品。若没有上述规格的试样,则应按同一工艺制造足够数量的试样。先各取3片进行左列物理性能的试验,若所有项目3片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物理性能合格。任一项如有1片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取6片试样对该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1片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不合格;若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仍判定该批产品物理性能合格。 GB/T4622.3-2007 缠绕式垫片 技术条件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石棉 编织填料 外观、尺寸、体积密度、弹性、烧失量、耐温失量、用线(布)烧失量、浸渍剂含量、用线(烧失量、支数、拉伸强度)、用油闪点、耐酸失量、压缩率、回弹率、摩擦系数、磨损量 外观和尺寸检查13盘,合格判定数为2,不合格判定数为3。 从抽样批中,随机抽取9盘,在每盘中分别截取500mm一段作为性能检验用样品。3段作为检验样品,6段作为复验样品。 橡胶石棉密封填料再抽取生产该产品所用的线30m(或用布0.5㎡)作为用线(布)烧失量检验样品。 油浸石棉密封填料再抽取生产该产品所用的线3绞,从每绞中各取30m作为用线烧失量、支数、拉伸强度检验样品;再抽取生产该产品所用的润滑油3份(每份不少于100g)作为润滑油闪点检验样品(为邮寄样品方便,润滑油闪点检验尽量在抽样现场进行)。 用检验样品进行性能检验,若各项均符合各自的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性能合格;若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用复验样品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如任一项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不合格;若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仍判定该批产品性能合格。 JC/T1019-2006 石棉密封填料 所有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油浸棉麻密封填料 外观、尺寸、体积密度、弹性、浸渍剂含量 同“石棉编织填料” JC/T332-2006 油浸棉、麻密封填料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企业获证的各个产品品种及允许生产的最高规格。 例如某企业申请最高规格为XB450的石棉橡胶板、NY250的一般工业用耐油石棉橡胶板和PN40的缠绕式垫片三个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则生产许可证副本填写 ①石棉橡胶板 (因为XB450是产品标准规定的最高规格,故不写“XB450及其以下”) ②一般工业用耐油石棉橡胶板(NY250及其以下) ③缠绕式垫片(PN40及其以下)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程序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只是产品规格升级时,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应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8-004-。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 8.3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8.4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5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6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7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应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坚决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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