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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 1. 边坡滑落是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保证边坡稳定是煤矿正常生产的前提,露天矿边坡研究与治理工作是煤矿技术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 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 1)开展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各种地质条件及其他因素; 2)为采矿工程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定期发出边坡滑落和变形预报及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 3)地质、测量、设计、施工与安监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不断总结经验,搞好边坡管理; 3. 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监察工作的议事日程,并负有业务保安责任;各矿应在矿长及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应包括地质、测量、采矿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的边坡管理机构,从事边坡科研及管理工作。 4. 露天煤矿边坡不同区段可根据软弱结构面(包括软弱层面、节理面、断层面等)的发育程度、含水情况及与其的空间关系,划分以下三个基本类型 1)Ⅰ型 稳定型 (1)以坚硬岩石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或间距很大(>30m);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大于露天最终边坡角,小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3)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接近; (4)岩体构造简单,含水性差,透水性强,不影响边坡稳定。 2)Ⅱ型 基本稳定型 (1)坚硬岩石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较小(1530m);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等于或稍大于露天矿最终边坡角; (3)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大于30; (4)岩体构造不复杂,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3)Ⅲ型 不稳定型 (1)坚硬岩石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间距很小(<15m); (2)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为030; (3)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小于露天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4)岩体构造复杂,含水性强,或有井工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 5. 各露天矿投产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测绘与勘探工作,确定边坡类型,替报工程、水文地质报告,其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报告的规定。 6. 边坡岩移的观测工作,应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注意引进新技术、新仪器,研究新方法,若采用测量观测方法,其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测量规程的规定。 7. 在雨季及北方解冻前,对有滑动迹象的边坡,要提出预报和处理意见,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及地面永久建筑发生严重威胁的滑坡与滑坡迹象,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 8. 对已出现的滑坡、有滑坡迹象及预计滑坡的危险区,都要进行岩移监测工作,监测可以采取专业小组与群众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Ⅲ型露天矿必须设专门小组进行长期岩移监测工作,及时提供信息,不断总结经验。 9. 各矿的长远设计、间段设计或改造涉及都应包括边坡设计内容及其费用。各业务领导机关审批上述设计时,应一并审批相应的边坡设计。 10. 年度采矿设计和各单项工程设计必须保证边坡稳定。特别是对Ⅱ、Ⅲ型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涉及要包括边坡稳定计算与分析。如不稳定则应做出必要的防滑工程设计,其工程费用要列入工程总概算。 11. 边坡稳定验算,应采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计算方法、稳定系数值及其他参数。 12. 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严格履行会签手续,不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施工,如需修改已批准之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重新进行稳定性计算分析,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方可施工。 13. 排土场设计时,应根据排土工艺和对边坡稳定的要求,做出相应的稳定性分析,尤其是铁路运输、山坡排土场合实行内排的露天矿,都应进行必要的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14. 对于Ⅱ、Ⅲ型露天矿,与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下发必要的图纸,严格按设计规定的程序、境界和方法施工,在实际施工中注意分析。研究边坡稳定状态,工程竣工后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中应写明边坡稳定状态分析意见,经会前后存档,并报告审批单位备案。 15. 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根据设计的要求,提前或同时进行防滑工程施工。 16. 临近最终边坡或到界台阶的最后一个采幅的穿孔、爆破和采掘工作,应做出单项设计或技术措施,各矿都要研究适合本矿条件的爆破参数,推广倾斜孔、小孔径预裂爆破技术或其他减震措施。 17. 工程施工测量应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保证测量数据精度。 18. 水是促进边坡破坏的主要因素,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需进行必要得疏干工作,如开凿疏水平巷,开挖拦截水沟,钻孔放水及群孔抽水等。 19. 在采掘场周围、坑内平盘上及排土场的必要地区,修设完整的防排水系统,并设专人管理,每年雨季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卫星。 20. 为维护边坡完整,防止边坡垮落,禁止在到界边坡上窑掏送道采煤。如需采出部分残留三角煤时,应提出保证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回采。严格杜绝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擅自决定的乱采滥挖现象。如遇因此而发生边坡滑落,要追究当事者个人责任。 21. 对矿内明火,应采取必要得措施予以消除。 22. 对局部不稳定边坡,可以采取弱层炸破、滑体换填、边坡加固(护坡、挡墙、抗滑桩、预应力锚杆、表面喷水泥砂浆)等措施,或不切弱层预留防滑煤柱的方法进行处理。同时各矿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研究新方法,引进新技术。 23. 台阶到界后,要清扫浮石,将台阶修整好,按到界台阶管理办法执行。 24. Ⅲ型露天矿应建立边坡试验室,开展系统的边坡科研工作;Ⅰ、Ⅱ型露天矿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工作。其方法可以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签订合同,实行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或采用互相协作等方式开展边坡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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