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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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书 书 犐 犆犛1 3. 1 0 0 犆7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犌犅1 6 4 2 32 0 2 0 代替GB1 6 4 2 32 0 0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犛 犪 犳 犲 狋 狔狉 犲 犵 狌 犾 犪 狋 犻 狅 狀犳 狅 狉犿犲 狋 犪 犾犪 狀 犱狀 狅 狀犿犲 狋 犪 犾犿 犻 狀 犲 狊 2 0 2 0  1 0  1 1发布2 0 2 1  0 9  0 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书 书 书 目 次 前言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4. 1 基本规定3 4. 2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4 4.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4. 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 4. 5 安全教育与培训5 4. 6 矿山建设5 4. 7 安全生产管理5 4. 8 闭坑6 5 露天矿山 6 5. 1 基本规定6 5. 2 露天开采7 5. 3 矿岩粗破碎8 5. 4 矿岩运输9 5. 5 排土1 2 5. 6 电气设施1 4 5. 7 防排水与防灭火1 9 6 地下矿山 1 9 6. 1 基本规定1 9 6. 2 矿山井巷2 1 6. 3 地下开采2 8 6. 4 提升运输3 3 6. 5 矿岩粗破碎4 3 6. 6 井下环境4 4 6. 7 电气设施4 6 6. 8 防排水5 2 6. 9 防灭火5 4 7 特殊开采 5 6 7. 1 水力开采5 6 7. 2 挖掘船开采5 7 7. 3 饰面石材开采5 8 7. 4 盐湖开采6 0 Ⅰ 犌犅1 6 4 2 32 0 2 0 7. 5 钻井水溶开采6 1 7. 6 井盐开采6 3 7. 7 地下原地浸出6 3 8 应急救援 6 3 Ⅱ 犌犅1 6 4 2 32 0 2 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 12 0 0 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 6 4 2 32 0 0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 本标准与GB1 6 4 2 32 0 0 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2 0 0 6年版中的非强制性条款,修订后的规程全部由强制性条款组成; 修改了防跑车装置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安全出口等术语和定义; 对2 0 0 6年版的条款顺序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修改了部分条款; 取消了“职业危害防治”章条; 增加了“特殊开采”和“应急救援”章条; 删除了2 0 0 6年版引用的若干标准,只引用GB6 7 2 2和GB1 8 8 7 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 6 4 2 31 9 9 6、GB1 6 4 2 32 0 0 6; GB1 6 4 2 41 9 9 6。 Ⅲ 犌犅1 6 4 2 32 0 2 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全过程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的全过程。 本标准不适用于 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开采; 河砂和海砂开采;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 7 2 2 爆破安全规程 GB1 8 8 7 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犿犲 狋 犪 犾犪 狀 犱狀 狅 狀犿犲 狋 犪 犾狅 狆 犲 狀 犮 犪 狊 狋犿 犻 狀 犲 狊 在地表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本标准中简称“露天矿山” 。 3. 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犿犲 狋 犪 犾犪 狀 犱狀 狅 狀犿犲 狋 犪 犾狌 狀 犱 犲 狉 犵 狉 狅 狌 狀 犱犿 犻 狀 犲 狊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 属设施。 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本标准中简称“地下矿山” 。 3. 3 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 犿 犻 狀 犲 狊狅 犳犿犲 狋 犪 犾犪 狀 犱狀 狅 狀犿犲 狋 犪 犾犪 犮 犮 狅犿狆 犪 狀 犻 犲 犱狑 犻 狋 犺犮 狅 犪 犾 开采与煤共(伴)生矿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3. 4 安全出口 狊 犪 犳 犲犲 狓 犻 狋 矿山井下人员安全地离开井下到达地面的通道。 3. 5 主要安全出口 犿犪 犻 狀狊 犪 犳 犲犲 狓 犻 狋 矿山井下人员日常工作时使用的安全出口。 1 犌犅1 6 4 2 32 0 2 0 3. 6 应急安全出口 犲犿犲 狉 犵 犲 狀 犮 狔犲 狓 犻 狋 矿山井下人员不经常使用的安全出口。 3. 7 水力开采 犺 狔 犱 狉 狅犿 犻 狀 犲 利用高压水冲击矿石和围岩,回收矿物的采矿工艺。 3. 8 挖掘船开采 犱 狉 犲 犱 犵 犻 狀 犵 利用挖掘船抽吸含矿泥浆回收有用矿物的采矿工艺。 3. 9 饰面石材开采 狊 犺 犪 狆 犻 狀 犵狊 狋 狅 狀 犲犿 犻 狀 犲 开采大理石等石材的特殊采矿工艺。 3. 1 0盐湖开采 狉 犲 犮 狅 狏 犲 狉 犻 狀 犵狅 狀狊 犪 犾 犻 狀 犲 在盐湖中开采盐类和其他有用矿物的采矿工艺。 3. 1 1钻井水溶开采 狊 狅 犾 狌 狋 犻 狅 狀犿 犻 狀 犻 狀 犵 通过钻井将淡水注入井下,将矿物溶解为溶液并压出地面回收的采矿工艺。 3. 1 2原地浸出采矿 犻 狀狊 犻 狋 狌犾 犲 犪 犮 犺 犻 狀 犵 将溶浸剂从地表压入地下矿层,将有用矿物转化为液相后再抽取至地表的采矿工艺。 3. 1 3排土场 犱 狌犿狆 集中堆放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腐殖表土和岩石等的场所。 3. 1 4矿岩粗破碎 狆 狉 犻 犿犪 狉 狔犮 狉 狌 狊 犺 犻 狀 犵 为使矿石或者岩石的尺寸满足提升运输或后续工艺要求进行的破碎工作。 3. 1 5防跑车装置 犫 狌 犾 犾 斜井提升时,安装在提升线路上防止矿车继续下坠的装置。 3. 1 6岩爆 狉 狅 犮 犽 犫 狌 狉 狊 狋 岩体中聚积的弹性变形势能突然猛烈释放,导致岩石爆裂或弹射出来的现象。 3. 1 7有效风量率 狉 犪 狋 犻 狅狅 犳犲 犳 犳 犲 犮 狋 犻 狏 犲犪 犻 狉狇 狌 犪 狀 狋 犻 狋 狔 各工作面实际得到的有效风量总和与矿井总进风量的比值。 3. 1 8钢丝绳安全系数 狊 犪 犳 犲 狋 狔犳 犪 犮 狋 狅 狉狅 犳狊 狋 犲 犲 犾狑 犻 狉 犲狉 狅 狆 犲狑 犻 狋 犺狊 狋 犪 狋 犻 犮犾 狅 犪 犱 全部钢丝绳的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 3. 1 9制动钢丝绳安全系数 狊 犪 犳 犲 狋 狔犳 犪 犮 狋 狅 狉狅 犳犫 狉 犪 犽 犻 狀 犵狉 狅 狆 犲 制动钢丝绳的最小破断力与制动载荷之比。 2 犌犅1 6 4 2 32 0 2 0 3. 2 0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狊 狋 犪 狋 犻 犮犪 狀 狋 犻  狊 犾 犻 狆狊 犪 犳 犲 狋 狔犳 犪 犮 狋 狅 狉狅 犳狊 狋 犲 犲 犾狑 犻 狉 犲狉 狅 狆 犲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出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设计工况下钢丝绳最大静 张力差的比值。 3. 2 1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犱 狔 狀 犪犿 犻 犮犪 狀 狋 犻  狊 犾 犻 狆狊 犪 犳 犲 狋 狔犳 犪 犮 狋 狅 狉狅 犳狊 狋 犲 犲 犾狑 犻 狉 犲狉 狅 狆 犲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出的,提升系统加速或者减速运行过程中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 力差与设计工况下钢丝绳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3. 2 2织物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 狊 犪 犳 犲 狋 狔犳 犪 犮 狋 狅 狉狅 犳犳 犻 犫 狉 犲犫 犲 犾 狋 狊 每层织物单位宽度的抗拉强度、织物层数、输送带宽度的乘积与输送带承受的最大静拉力的比值。 3. 2 3钢丝绳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 狊 犪 犳 犲 狋 狔犳 犪 犮 狋 狅 狉狅 犳狊 狋 犲 犲 犾犮 狅 狉 犱犫 犲 犾 狋 狊 输送带单位宽度的抗拉强度和输送带宽度的乘积与输送带承受的最大静拉力的比值。 3. 2 4输送带动载荷安全系数 狊 犪 犳 犲 狋 狔犳 犪 犮 狋 狅 狉狅 犳犫 犲 犾 狋 狊狑 犻 狋 犺犱 狔 狀 犪犿 犻 犮犾 狅 犪 犱 输送带的名义破断拉力与计算最大动载荷的比值。 3. 2 5大倾角带式输送机 狊 狋 犲 犲 狆犫 犲 犾 狋犮 狅 狀 狏 犲 狔 狅 狉 上行倾角超过1 5 或者下行倾角超过1 2 的带式输送机。 3. 2 6设计最大排水量 犿犪 狓 犻 犿狌犿犲 狀 犵 犻 狀 犲 犲 狉 犻 狀 犵犱 狉 犪 犻 狀 犪 犵 犲狑犪 狋 犲 狉 矿山设计中采取设置防水门等技术措施后,单位时间内需要排出的最大水量。 4 总则 4. 1 基本规定 4. 1. 1 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 4. 1. 2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各岗位的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和考核标准。 4. 1. 3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1. 4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4. 1. 5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 1. 6 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 1. 7 矿山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 1. 8 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 应 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4. 1. 9 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采场最终境界图; 排土场年末图; 3 犌犅1 6 4 2 32 0 2 0 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防排水系统图。 4. 1. 1 0 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 ; 开拓系统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 通信系统图; 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 采空区和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采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 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井下通信设备位置;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4. 2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4. 2. 1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负责。 4. 2. 2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 能力。 4. 2. 3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 并取得合格证。 4.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3. 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 具有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并熟悉本矿山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接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4. 3. 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岗位 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3.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组织矿山从业人 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及外来人员入矿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4. 3. 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4. 3. 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 及时排 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检查、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及整改情况应由检查人员记 录,并由各级责任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4. 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 4.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犌犅1 6 4 2 32 0 2 0 4. 4.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4. 5 安全教育与培训 4. 5. 1 矿山企业应对矿山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准许上岗。 4. 5. 2 新进露天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 2h的安全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 5. 3 新进地下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 2h的安全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由从事地下矿山 作业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4. 5. 4 调换工种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新岗位的安全操作培训, 考试合格方可进行新工种操作。 4. 5. 5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应接受2 0h的职业安全再培训, 并应考试合格。 4. 5. 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 4. 5. 7 入矿参观、考察、实习、学习、检查等的外来人员, 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系 统的从业人员带领进入作业场所。 4. 5. 8 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应记录存档。 4. 6 矿山建设 4. 6. 1 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 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设在受 尘毒、污风影响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 4. 6. 2 矿山企业的加油站、加气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 4. 6. 3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应该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6. 4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4. 6. 5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该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进行验收。 4. 7 安全生产管理 4. 7. 1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 不应将酒类饮料带入矿山作业场所;紧急医疗除外。 4. 7. 2 矿山井下禁止吸烟。 4. 7. 3 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 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 使用期间保持完好。 4. 7. 4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维护和保养,记录结果并存档,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安全设施在用期间,不得拆除或者破坏。 4. 7. 5 矿山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矿山生产期间,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 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4. 7. 6 矿山采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将相 关文件存档。 4. 7. 7 矿山设备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或加气。 4. 7. 8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登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符合安全 要求的照明灯具和自救器。 4. 7. 9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小 损失。 5 犌犅1 6 4 2 32 0 2 0 4. 7. 1 0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 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4. 7. 1 1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地下矿山停产6个月以上, 恢复生产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4. 8 闭坑 4. 8. 1 露天矿山闭坑应对周围安全无不良影响; 露天坑入口、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 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4. 8. 2 地下矿山闭坑时,应对进入矿山地下的入口进行封闭, 并沿划定的崩落区范围设置围栏和警示 标志,防止人员坠入。 5 露天矿山 5. 1 基本规定 5. 1. 1 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 排洪设施。 5. 1. 2 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 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 1. 3 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 剖面对照图上; 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 中处理。 5. 1. 4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露天 和井下同时爆破影响安全时,不应同时爆破。 5. 1. 5 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 受露天爆破威胁区域; 储存爆破器材的危险区域; 矿山防洪区域; 受岩体变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区域。 5. 1. 6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给深部开采和邻近矿山造成水害或者其他危害。 5. 1. 7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5. 1. 8 露天坑入口和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 1. 9 采矿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 不应与金属材料和其他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 1. 1 0 露天采矿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设备最突出部分与架空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 规定 3kV以下,不小于1. 5m; 3kV~1 0kV,不小于2. 0m; 1 0kV以上,不小于3. 0m。 5. 1. 1 1 不应采用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穿孔设备。 5. 1. 1 2 露天爆破应遵守GB6 7 2 2的规定。 5. 1. 1 3 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人员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作业人员 应佩戴安全带。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进行高处作业和露天起重作业。 5. 1. 1 4 不良天气影响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6 犌犅1 6 4 2 32 0 2 0 5. 2 露天开采 5. 2. 1 一般规定 5. 2. 1. 1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产台阶高度 矿岩性质作业方式台阶高度 松软的岩土、砂状的矿岩 坚硬稳固的矿岩 机械铲装 不爆破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爆破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 5倍 5. 2. 1. 2 露天矿山应该采用机械方式进行开采。 5. 2. 1. 3 多台阶并段时并段数量不超过3个,且不应影响边坡稳定性及下部作业安全。 5. 2. 1. 4 露天采场应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人工清扫平台宽度不小于6m, 机械清扫平台宽度应满 足设备要求且不小于8m。 5. 2. 1. 5 采场运输道路以及供电、通信线路均应设置在稳定区域内。 5. 2. 2 穿孔作业 5. 2. 2. 1 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穿凿第一排孔时, 钻机的纵轴线与台阶坡 顶线的夹角不应小于4 5 。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 断机上电源。 5. 2. 2. 2 移动钻机应遵守如下规定 行走前司机应先鸣笛,确认履带前后无人; 行进前方应有充分的照明; 行走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前方应有人引导和监护; 不应在松软地面或者倾角超过1 5 的坡面上行走; 不应9 0 急转弯; 不应在斜坡上长时间停留。 5. 2. 2. 3 遇到影响安全的恶劣天气时不应上钻架顶作业。 5. 2. 3 铲装作业 5. 2. 3. 1 铲装工作开始前应确认作业环境安全。 5. 2. 3. 2 铲装设备工作前应发出警告信号,无关人员应远离设备。 5. 2. 3. 3 铲装设备工作时其平衡装置与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m。 5. 2. 3. 4 铲装设备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悬臂和铲斗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员停留; 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人员不应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停留; 不应调整电铲起重臂。 5. 2. 3. 5 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汽车运输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 0m; 铁路运输不小于2列车的长度。 5. 2. 3. 6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 超前距离不小于铲装 7 犌犅1 6 4 2 32 0 2 0 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 0m。 5. 2. 3. 7 铲装时铲斗不应压、碰运输设备;铲斗卸载时, 铲斗下沿与运输设备上沿高差不大于0. 5m;不 应用铲斗处理车箱粘结物。 5. 2. 3. 8 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铲装作业, 并将设备转移至安全地带。 5. 2. 3. 9 铲装设备穿过铁路、电缆线路或者风水管路时, 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电缆、风水管和铁路 设施。 5. 2. 3. 1 0 铲装设备行走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 上、下坡时铲斗应下放并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5. 2. 4 边坡 5. 2. 4. 1 露天边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边坡整体的安全稳定。 5. 2. 4. 2 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5. 2. 4. 3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于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 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5. 2. 4. 4 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不应在边坡底部作业; 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5. 2. 4. 5 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 2. 4. 6 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1次; 边坡出现 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高度超 过2 0 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5. 2. 4. 7 矿山应制定针对边坡滑塌事故的应急预案。 5. 2. 5 溜井、溜槽 5. 2. 5. 1 溜井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矿岩中;溜井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 2. 5. 2 溜井井口应高出周围地面,防止地面汇水进入溜井; 井口周围应有良好的照明,并设安全护栏 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溜井卸矿口应设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3的车挡;卸矿时应有监控或者专人 指挥。 5. 2. 5. 3 溜井底部放矿硐室应设安全通道。放矿口两侧均应联通地表。 5. 2. 5. 4 不应将杂物卸入溜井,溜井不应放空。 5. 2. 5. 5 在溜井口及其周围进行爆破,应有专门设计。 5. 2. 5. 6 溜井检修时,无关人员不应在附近逗留。 5. 2. 5. 7 溜井发生堵塞、垮塌、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查明事故的位置和原因, 再进行处理;事故 处理人员不应从下部进入溜井。 5. 2. 5. 8 溜井积水时应妥善处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放矿, 且不应卸入粉矿。 5. 2. 5. 9 溜槽高度不大于1 2 0m,倾角不超过5 0 ;溜槽卸矿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高度1 /3的车挡, 溜槽底部应设接矿平台和防滚石挡墙;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严禁人员靠近溜槽。 5. 3 矿岩粗破碎 5. 3. 1 矿岩粗破碎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8 犌犅1 6 4 2 32 0 2 0 破碎站应避开有沉降、塌陷、滑坡危险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地段; 应设照明设施、卸料指示和报警信号装置; 破碎机受料仓和缓冲仓排料口应设视频监视; 矿仓口周围应设围挡或防护栏杆;卸车平台受料口应设牢固的安全限位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 车轮轮胎直径的1/3; 矿仓口卸料时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 5. 3. 2 铁路车辆卸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翻车机及周围无人、无障碍物,方可翻车卸矿; 检修翻车机或在矿槽内工作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粗破碎机和给料设备处于停车状态时,不应直接向破碎机卸矿。 5. 3. 3 用起重机吊运大块物料时,应将物料绑好挂牢, 由专人指挥缓慢起吊。 5. 3. 4 用起重机吊运大块物料或用破碎锤处理大块时, 非作业人员应撤到安全地点。 5. 3. 5 处理给料设备堵塞和蓬矿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并有专人监护; 人员应在安全位置作业。 5. 3. 6 清除破碎机内部物料时,应断开设备电源, 并有专人监护;先清除给矿机头部的矿石,然后从破 碎机上部开始处理;不得从排矿口下部向上处理。 5. 3. 7 处理破碎机下部矿仓问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排人员监护破碎站卸矿平台,防止运输设备卸料; 断开破碎机和给料设备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清空破碎机内的物料;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绳或者安全带。 5. 4 矿岩运输 5. 4. 1 铁路运输 5. 4. 1. 1 铁路运输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线路坡度不大于4 5‰;曲线段坡度不大于3‰; 平面连接曲线长度不小于3 0m; 线路的平曲线段轨距应加宽半径小于3 0 0m时,加宽1 0mm;不小于3 0 0m时,加宽5mm; 轨距加宽段与正常段之间的连接线长度不小于3 0m,坡度不大于3‰; 竖曲线半径不小于30 0 0m,连接线长度不小于2 0 0m; 道床边坡坡度不大于1∶1. 7 5; 路肩宽度不小于1m。 5. 4. 1. 2 固定线路的曲线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准轨铁路曲线半径不小于1 2 0m; 窄轨铁路曲线半径6 0 0mm轨距时,不小于3 0m;轨距大于6 0 0mm时,不小于6 0m; 在曲线内侧设护轨。 5. 4. 1. 3 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让线、安全线和故障车辆停车线。 5. 4. 1. 4 窄轨铁路接触线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型电机车架线应遵守6. 4. 1. 1 3的规定; 露天型电机车架线高度不低于3. 0m,并符合设备安全要求; 接触线与公路交叉处的架线高度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要求确定。 9 犌犅1 6 4 2 32 0 2 0 5. 4. 1. 5 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轨 桥梁范围内; 路堤道口铺砌的范围内; 准轨线路中心到桥墩距离小于3m的桥下线路。 5. 4. 1. 6 铁路道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流和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口应实行立体交叉; 站场内不应设平交道口; 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并设专人看守。 5. 4. 1. 7 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网; 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石坠落的防 护网。 5. 4. 1. 8 装、卸车线应保证车辆不能自由滑行。线路尽头应设安全车挡与警示标志。 5. 4. 1. 9 准轨列车制动距离不大于3 0 0m;窄轨列车制动距离不大于1 5 0m。 5. 4. 1. 1 0 同一线路上不应有两列或者两列以上列车同时调车; 不应采用自溜方式调车。 5. 4. 1. 1 1 列车运行时,人员不应攀登机车或车辆;电机车升起受电弓后, 人员不应登上车顶或进入侧 走台。 5. 4. 1. 1 2 铁路起重机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起重机意外移动。 5. 4. 2 道路运输 5. 4. 2. 1 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5. 4. 2. 2 自卸汽车装载应遵守如下规定 停在铲装设备回转范围0. 5m以外; 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不在装载时检查、维护车辆。 5. 4. 2. 3 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 陡坡、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 5. 4. 2. 4 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 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 5. 4. 2. 5 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交角应不小于4 5 ; 交叉道口应设置警示牌。 5. 4. 2. 6 汽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室外禁止乘人; 运行时不升降车斗; 不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 不空挡滑行; 不弯道超车; 下坡车速不超过2 5km/h; 不在主运输道路和坡道上停车; 不在供电线路下停车; 拖挂车辆行驶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减速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不超载运行。 5. 4. 2. 7 现场检修车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 4. 2. 8 夜间装卸车应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5. 4. 2. 9 雾霾或烟尘影响能见度时,应开启警示灯,靠右侧减速行驶, 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 0m,视距 不足3 0m时,应靠右停车。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湿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 0 1 犌犅1 6 4 2 32 0 2 0 于4 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5. 4. 3 带式输送机运输 5. 4. 3. 1 使用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物料不应从输送带上向下滚落; 带式输送机倾角向上不大于1 5 ,向下不大于1 2 ,大倾角带式输送机除外; 任何人员均不应搭乘非载人带式输送机; 在跨越输送机的地点设置带有安全栏杆的跨越桥; 清除附着在输送带、滚筒和托辊上的物料,应停车进行; 不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理物料; 输送机运转时不进行注油、检查和修理等工作; 维修或者更换备件时,应停车、切断电源,并由专人监护,不准许送电。 5. 4. 3. 2 使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应遵守6. 4. 3. 8的规定。 5. 4. 3. 3 钢丝绳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小于7;棉织物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小于8; 其他织 物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小于1 0。 5. 4. 3. 4 各种输送带的动载荷安全系数不小于3。 5. 4. 3. 5 带式输送机应设如下安全保护装置 装料点和卸料点的空仓、满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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