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条例释义103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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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1年10月,SERC,,,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内容释义,2021/3/2,电力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对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有着重大意义。,2021/3/2,条例编制的必要性,必要性之一电力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较大。现代社会对电力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电力安全事故虽然可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但会对国民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波及面广,事故后果影响大。对此类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条例没有涵盖,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2021/3/2,条例编制的必要性,必要性之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高。发生电力安全事故,特别是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时,需要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尽快恢复电力供应,最大程度减轻事故损害,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涉及政府、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等多个方面,涵盖电力发输供用各个环节,专业技术难度大,协调联动要求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应急处置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范。,2021/3/2,条例编制的必要性,必要性之三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专业性强,事故追责可能超出属地范围。电力系统运行具有网络特性和发输供用同时瞬间完成的物理特性,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多个省(自治区)、市,也可能涉及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多个行为主体,取证和调查难度大,专业性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有可能超出事故发生地行政区划范围,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规范。,2021/3/2,框架内容说明,电力安全事故条例针对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电力安全事故,明确了事故的等级的划分和标准、报告程序、应急处置职责、调查处理规定以及与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等法规衔接的规定。,2021/3/2,框架内容说明,电力安全事故条例分为六章,全文共三十七条。,2021/3/2,,第一章总则,2021/3/2,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本条例主要内容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是统领全篇内容的总纲。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电力安全事故的定义、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其特殊情况的处理,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和个人在电力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恢复供电和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总体要求。,2021/3/2,第一章总则,【重点把握12-1】电力事故与电力安全事故定义,电力事故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021/3/2,第一章总则,【重点把握12-2】电力事故与电力安全事故定义,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2021/3/2,【重点把握2】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原则,第一章总则,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分级规定,同时与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条例保持一致,本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2021/3/2,第一章总则,说明两点1.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的规定执行。,2021/3/2,第一章总则,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第三条规定,2021/3/2,第一章总则,2.发生本条例规定的电力安全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2021/3/2,【重点把握3】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第一章总则,按照电力安全事故的四个等级,事故的主要判定项包括判定项1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判定项2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判定项3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判定项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判定项5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2021/3/2,,各级事故中不同的事故情形,2021/3/2,第一章总则,判定项1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判定项1根据电网的类型、电网负荷的大小以及减供负荷比例,判定不同的事故等级。以下分别说明区域性电网、省级电网、城市电网的事故等级判定标准。,2021/3/2,第一章总则,判定项1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1.区域性电网,0,4,7,10,30,2021/3/2,,全国六个区域性电网最高负荷情况(2010年),153190兆瓦,166330兆瓦,111570兆瓦,43140兆瓦,40550兆瓦,104360兆瓦,2021/3/2,第一章总则,判定项1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二、省级电网,2021/3/2,,,省级电网负荷单位兆瓦,0,,6,,,,,13,,,,,12,,,,,,,,,,20,,,,减供比例,,,20000,5000,,,10,16,,40,,,25,,30,1000,,,,全国省级电网发生各级事故后的减供负荷情况,,较大事故(减供20以上50以下),2021/3/2,,全国省级电网最高负荷情况(2010年),2021/3/2,第一章总则,判定项1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三、城市电网,2021/3/2,第一章总则,,关于判定项1,有以下两点需要说明,1.电网减供负荷比例的计算方法,2021/3/2,第一章总则,,(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电网负荷计取范围区域性电网负荷应以区域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范围内的电网总负荷计取;省(自治区)电网、城市电网负荷应包括省(自治区)、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全口径统计的电网负荷,包含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地方供电企业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2021/3/2,第一章总则,,(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其中,事故发生期间,是指从事故发生起始时刻至电网恢复电力正常供应截止。电网减供负荷计取范围同电网负荷计取范围同口径。,,2021/3/2,第一章总则,,,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是指电网负荷侧实际减少最大负荷量---主要包括电气接线破坏而损失的负荷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事故过程中切除(或限制)的负荷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需要说明的是未造成用户停电,只发生系统频率变化和电网负荷减少的情形不判定为事故。事故时电网负荷侧自动投切装置正确动作后,因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的,对应的负荷减少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2021/3/2,第一章总则,,,2.一次故障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波及区域性电网、省级电网和城市电网时,分别按区域性电网、省级电网和城市电网统计负荷损失情况,判定各自的事故级别,最终以构成最高事故等级的事故确定事故级别,事故只统计为一次。,2021/3/2,第一章总则,需要强调的是,电网减供负荷类事故的责任单位并不简单对应电网企业。例如2008年9月20日,青海省西宁市某电厂单机运行的1号机组因设备故障跳闸,2号机组又因设备故障无法按计划并网,从而导致全厂对外停电,造成西宁地区减供负荷62万千瓦,达到一般事故标准(依照电监会4号令)。事故最终定性为责任事故,因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此过程中均未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所以,事故责任单位确定为该电厂。,2021/3/2,第一章总则,判定项2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根据城市类型、城市电网负荷以及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判定不同的事故等级。,以下列表说明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的事故等级判定标准。,2021/3/2,第一章总则,判定项2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2021/3/2,第一章总则,,,,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计算方法,1.供电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在本条例用户数统计中,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定义为一个用户。2.城市供电用户总数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电网供电用户,包括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供电企业供电的所有用户。停电供电用户数和供电用户总数统计口径相同。,2021/3/2,第一章总则,判定项3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及持续时间。,较大事故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2021/3/2,第一章总则,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是指故障点周边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设定的同故障点同一电压等级的任一电压监视控制点。,2021/3/2,第一章总则,一般事故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判定项3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及持续时间。,2021/3/2,第一章总则,判定项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及后果,较大事故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一般事故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2021/3/2,第一章总则,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判定项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及后果,2021/3/2,第一章总则,对“大修时间”和“小修时间”的解释,按照目前电力行业广泛执行的DL/T838-2003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发电机组检修按照检修停用时间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针对机组的类型和容量,规定了相应的检修停用时间。,判定项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及后果,2021/3/2,第一章总则,对“大修时间”和“小修时间”的解释,“大修时间”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小修时间”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C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判定项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及后果,2021/3/2,第一章总则,对“大修时间”和“小修时间”的解释,例如对于装机容量600兆瓦的火电机组,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规定机组A修停用时间为60到68天,机组C修停用时间为20到26天,因此在对此类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时,“大修时间”应确定为68天,“小修时间”应确定为26天对于转轮直径为3500毫米的混流式水电机组,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规定机组A修停用时间为45到55天,机组C修停用时间为7到9天,在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时,“大修时间”应确定为55天,“小修时间”应确定为9天。,判定项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及后果,2021/3/2,第一章总则,判定项5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较大事故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2021/3/2,第一章总则,判定项5热电厂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一般事故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的。,2021/3/2,第一章总则,【重点把握43-1】对事故情形特例的说明,,本条例规定了两类事故情形特例。其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2021/3/2,第一章总则,【重点把握43-2】对事故情形特例的说明,,第一类是由独立的省级电网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供电用户停电的情形。独立的省级电网(如目前的西藏电网)是指与其他省级电网没有交流输电线路联系的电网.单一输电线路是指单回路输电线路(一回三相交流输电线路或一回正负双极运行的直流输电线路),或者同杆架设的双回输电线路。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目前有新疆电网和海南电网。,2021/3/2,第一章总则,【重点把握43-3】对事故情形特例的说明,,第二类是指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供电用户停电的情形。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一个城市由唯一一个变电站供电的方式。由一回路或多回路输电线路串联供电的多个变电站的供电方式视同于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2021/3/2,第一章总则,【重点把握5】重大电力科研试验项目和重大电力新技术试验项目事故责任,,为鼓励电力行业科技创新与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升电力装备和电力技术水平,对于国家认定的重大电力科研试验项目和重大电力新技术试验项目,电力企业需向电监会备案并写明试验或试运期限,此类项目在试验或试运期间发生故障并造成事故的,可视事故具体情况给予责任减免考虑。,2021/3/2,,第二章事故报告,2021/3/2,第二章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一章共四条,主要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报告的主体、时限、程序、内容以及事故的现场保护等。事故报告制度是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2021/3/2,第二章事故报告,条例对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电监会为贯彻落实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印发了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1]74号),对电力事故的信息报送提出了详细要求。,2021/3/2,【重点把握1】事故(事件)信息报送范围,第二章事故报告,1.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2.未构成电力事故,但对社会或电力系统造成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不安全事件标准由电监会另行制定)。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2021/3/2,【重点把握2】事故(事件)信息报送单位,第二章事故报告,发生“信息报送范围”中所述事故(或事件)的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其中,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2021/3/2,【重点把握36-1】事故(事件)信息报送程序,第二章事故报告,1.现场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或者其他负责人。,2021/3/2,【重点把握36-2】事故(事件)信息报送程序,第二章事故报告,1.现场报告在情况紧急时,允许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例如企业负责人联系不上,事故情形严重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电力应急处置机构和上一级电网调度机构迅速采取措施或者调集救援力量时。,2021/3/2,【重点把握36-3】事故(事件)信息报送程序,第二章事故报告,2.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这里所说的企业负责人报告,可以是企业负责人本人报告,也可以是企业负责人指定其他工作人员报告事故情况,2021/3/2,【重点把握36-4】事故(事件)信息报送程序,第二章事故报告,3.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于1小时内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2021/3/2,【重点把握36-5】事故(事件)信息报送程序,第二章事故报告,4.四点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涉及电网减供负荷和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应由省级以上电网企业报告,独立的地方电网企业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二、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直接向电监会报告。三、西藏自治区的事故,应直接向电监会报告。四、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2021/3/2,【重点把握36-6】事故(事件)信息报送程序,第二章事故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用户停电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部门,,,上一级调度机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安委会成员电力企业,,省级以上电网企业,,事故涉及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时,,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独立的地方电网企业,2021/3/2,【重点把握42-1】事故现场保护相关规定,第二章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2021/3/2,【重点把握42-2】事故现场保护相关规定,第二章事故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电力设备或者其他物件的,应当是出于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并经过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者事故调查组,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安全生产法规定“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电力设备或者其他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2021/3/2,,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2021/3/2,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以及电力安全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时,各有关方面应急处置工作要求。,2021/3/2,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为有效地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国务院于2005年制定并颁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初,电监会按照国务院要求,牵头编制了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05年6月,国务院印发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作为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纳入国家应急预案体系。,2021/3/2,【重点把握1】电力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国家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中都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电监会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应当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电力企业的应急预案应按照电监会2009年下发的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编制。,2021/3/2,【重点把握22-1】当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紧急处置权限,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5号)和本条例的规定,当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按照相关预案、规程和管理规定,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2021/3/2,【重点把握22-2】当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紧急处置权限,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此时,对设备的操作可在未接到调度指令或未经调度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停运后,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将设备操作情况、设备状态报告调度值班人员,并按照调度值班人员指令开展后续事故处理工作。,2021/3/2,【重点把握32-1】电力调度机构事故处理权限的规定,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2021/3/2,【重点把握32-2】电力调度机构事故处理权限的规定,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在电网运行规则(电监会22号令)第四十二条中规定调度机构在电网紧急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操作。电力调度机构采取拉限负荷措施控制事故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调度规程执行,或者按照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2021/3/2,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关于加强重要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中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定义和分类,其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重点把握42-1】电力用户进行应急处置的规定,2021/3/2,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包含技术指导、人员支持、提供电力设施设备等形式的必要的支援。但是,事故停电情况下,电网企业自身的应急资源首先要满足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且要服从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调配和指挥,可能无法为所有的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广泛的支援。因此,电力用户首先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配置足够的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在电力供应中断情况下可靠投运。,【重点把握42-2】电力用户进行应急处置的规定,2021/3/2,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重点把握5】事故信息发布的主体,依据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本条例相关规定,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时,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预案的具体规定进行事故信息发布。其他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2021/3/2,,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2021/3/2,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事故调查权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时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罚、事故整改和监督检查。,2021/3/2,【重点把握1】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的规定,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2021/3/2,【重点把握22-1】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规定,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是,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标准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2021/3/2,【重点把握22-2】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规定,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例如某电力企业现场作业人员因误操作导致1人死亡,同时造成该企业所在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本条例规定的较大事故标准。此时,应由当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同时对人员伤亡和电网减供负荷的事故情形进行调查。,2021/3/2,【重点把握3】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规定,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电力生产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环节的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性活动。,2021/3/2,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电力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示意图,无论何种事故类型,特别重大等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下事故等级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电力设备损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如下图示意,,,,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监管机构调查处理,一般或较大人身伤亡,重大人身伤亡,,,地方政府及安监部门调查处理,2021/3/2,【重点把握42-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当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和事故调查经验丰富等基本条件。,2021/3/2,【重点把握42-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的构成的原则一般有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人员结构要精简、高效。2.事故调查组设组长1名,设副组长1至3名,一般事故可只设组长,不设副组长,组长人选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指定。3.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进行调查时,可设置具体工作小组。4.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与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2021/3/2,【重点把握54-1】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要求,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2021/3/2,【重点把握54-2】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要求,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其他原因。事故原因是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事实依据,要分析完整、准确、客观。,2021/3/2,【重点把握54-3】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要求,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性质的分析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相关人员或单位在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背自然规律,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不安全行为,并因此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2021/3/2,【重点把握54-4】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要求,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结束。,2021/3/2,【重点把握63-1】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企业开展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1.委托前提对于未造成电力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在事故发生单位单一明确、不涉及到其他单位(例如事故只发生在一个发电厂或一个供电公司范围内,没有影响其他单位或电网),且事故影响较轻的情况下,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进行调查处理。,2021/3/2,【重点把握63-2】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企业开展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2.调查组组成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其事故调查组人员可由本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和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人选需报经委托事故调查的电力监管机构同意。,2021/3/2,【重点把握63-3】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企业开展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3.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内容按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受委托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事故调查报告报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事故调查报告得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后,事故调查结束。,2021/3/2,,第五章法律责任,2021/3/2,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共七条,主要是对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2021/3/2,第五章法律责任,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其条文具有强制性。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同以往电力系统的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规程和办法相比,有着本质的不同。,2021/3/2,【重点把握14-1】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种情况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2021/3/2,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种情况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把握14-2】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的法律责任及处罚,2021/3/2,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指电力企业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重点把握14-3】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的法律责任及处罚,2021/3/2,第五章法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第二种情况虽然规定对电力企业根据事故等级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但并不属于单纯的“事故罚”,即电力企业一出事故就罚款,而是在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处以罚款,例如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就不对电力企业处以罚款。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加大事故成本,促使电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把握14-4】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的法律责任及处罚,2021/3/2,【重点把握26-1】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种情况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2021/3/2,【重点把握26-1】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有领导责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指挥权的人。,2021/3/2,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种情况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主要负责人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把握26-2】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2021/3/2,第五章法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重点把握26-3】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2021/3/2,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种情况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把握26-4】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2021/3/2,第五章法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重点把握26-5】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2021/3/2,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种情况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点把握26-6】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2021/3/2,【重点把握33-1】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3/2,【重点把握33-2】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2021/3/2,【重点把握33-3】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不包括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等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对事故发生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员。,2021/3/2,【重点把握44-1】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3/2,【重点把握44-2】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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