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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杨棨,第一章安全监理的概念,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遵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指出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简称叫“安全监理”。,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理是指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和其它相关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监理和巡视监理等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包括管理、技术、行为等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类缺陷),并督促施工及其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从而实现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监理活动。,安全监理就是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第二章,如何正确理解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产生的背景1988年建设部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建设监理制,为了稳重起步,先在少数单位开展,起初是“八市二部”(包括上海市,北京市,南京市,电力部的水电系统和交通部的公路系统。经过十年努力,工程监理制度在全国取得很大成绩。199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把工程监理制度作为我国建设领域里的四项新制度之一,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颁布,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对“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和信息两管理”及工程协调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建筑法对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应起什么作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从2000年起,我国工程建设进入第五次事故高发期,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建筑安装工程事故频发,死亡人数逐年成直线上升。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2001年1004起,死亡1045人;2002年发生事故1208起,死亡1292人;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面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这一严峻形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扭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不良状况,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循环,在2003年末至2004年上半年,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继后又连续颁发了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2004年6月12日)。这些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上升的势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建筑工程伤亡人数逐步呈下降趋势。,温家宝总理针对工程监理曾经说过“工程监理是借鉴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工程监理是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理单位要对项目法人负责,是受项目法人委托的,同时它又是经政府审查认可,并赋予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独立履行其职责,对社会负责。”,由于中国的国情体制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理合同的形式自然派生到监理单位身上,因此也就决定了监理单位有代业主管理工程的相应责任。监理单位对项目法人负责---通过履行法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内容,保证监理合同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监理单位对社会负责--根据安全条例释义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监理单位是经过政府审查认可,并赋于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是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者。国家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是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而违背了社会责任,就要受到社会处罚和道义谴责,使企业的信誉受损,问题严重的,甚至影响企业资质、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力,所以安全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思考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和监理责任是什么,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和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对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设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于2006年10月16日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建设工程若干意见中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㈠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㈡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㈢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㈣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若干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为指导监理单位履行好规定的职责,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应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案例4某电厂钢筋倒排事故中法律责任分析报告XXXX律师事务所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背景描述XXXX年X月X日上午845,某电厂发生一起基础钢筋倒排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工程施工单位为某电力建设公司,项目业主是某发电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和监理单位为某工程管理公司。根据电力建设公司事发后给发电公司和工程管理公司的事故报告称此工程由我公司总承包,远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专业承包。事故原因为施工人员在安装钢筋临时支撑的脚手架施工过程中,部分斜撑被施工人员擅自拆除,造成脚手架失稳钢筋倾倒。目前,工程管理公司的三名员工被X市公安局以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刑事拘留。,二、事故涉及的主要法律主体及关系事故主要涉及四个法律主体发电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电力建设公司、远东公司。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一)发电公司与工程管理公司之间是项目委托管理及监理合同关系,双方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工程管理公司)在本项目管理过程中,须遵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二)发电公司与电力建设公司之间是施工合同关系(三)电力建设公司与远东公司之间是分包关系,三、工程管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的法律依据发电公司与工程管理公司签订了XX发电项目工程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管理公司在承担管理责任的同时承担监理职责。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四.工程监理职责履行情况A.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1、成立了XX工程有限公司XX发电项目部,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了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2、设置了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岗位,明确了监理人员的职责。3、制定并向业主报送了XX发电厂工程监理规划,针对主厂房土建工程编制了主厂房土建工程监理细则。,B.施工准备阶段所做的主要监理工作1.资质审查审查了电力建设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以及三类人员证书。2、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工程管理公司与发电公司、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人员入场管理对电力建设公司申报的项目施工人员进场培训签到和试卷进行审查。4、人员安全培训审核了施工单位的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均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电力建设公司申报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在审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备案。其中伤亡人员中,张XX、高XX、张XX三人为架工,并在2009年6月22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6、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评审7、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在面层钢筋的临时钢管支撑拆除前,要求必须检查“永久性的钢筋支撑稳定性和是否完全受力”,验收合格,方能拆除。8、开工前安全交底督促开工前,对基础施工等重要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其主要管理人员对其下属施工人员进行相应交底。9、安全技术交底监督对施工单位重大风险项目施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了监督。电力建设公司的孙XX、孙XX、郭XX、张XX、汪XX、张XX等16人于XXXX年X月X日接受了主厂房基础钢筋安装作业交底。电力建设公司的张XX、张XX、高XX、庄XX等9人于XXXX年X月X日接受了基础钢筋支架制安作业交底。10、进行现场监理巡视检查根据监理规范的要求对现场的巡视检查,通过每天各专业管理人员在本专业及本项目的检查中进行的,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包单位相关负责人整改或要求加强管理或通过工程协调会议解决。,五.律师意见根据上述情况,本事故涉及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见“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工程管理公司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了全面审查,检查督促基本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了项目管理和监理,履行了约定和法定的监理职责。,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只要履行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应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把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由于本次发生事故系电力建设公司在没有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分包,因此,事故的法律后果由电力建设公司承担。,思考题监理单位如何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第四章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主要工作及工作内容,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第五十八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另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变电工程可聘任兼职安全工程师。,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各监理单位2009年中要充分认识工程监理对于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确保现场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资源配备满足要求,确保安全文件审查、安全旁站、巡视检查等各项监理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主要工作(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工作内容1.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2.在施工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制订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①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制度②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③安全技术交底制度④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三正确行使监理的安全职权思考题建设工程中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权是什么,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略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专项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根据安全条例明确的监理的安全职责,相应的安全职权为1、对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审核权;2、发现安全故事隐患签发整改指令权;3、发现可能发生严重事故时立即签发暂时停工指令权;4、情况严重施工方拒不执行停工令,又不及时有效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权。,第五章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首要工作,回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此,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首要工作是做好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思考题什么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什么是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实施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2009-05-1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2009-5-13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建质〔2004〕213号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㈡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建质〔2004〕213号㈢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支撑系统及特殊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建质〔2004〕213号(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的模板支撑系统(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思考题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查的要求是什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标准一.全文强制性标准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二.条文强制性标准1施工用电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2基础、基坑支护及降水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9锚杆噴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1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1999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1994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1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3市政公用工程16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1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18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与验收规范GBJ141-9019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20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21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4高处作业2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2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199224安全帽GB2811-198925安全带GB6095-200926安全网GB5725-2009,5拆除与爆破2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47-200428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6建筑机械2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3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31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56-963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33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3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35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3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7混凝土工程3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76-923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39钢筋混凝土模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8脚手架工程4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4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42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4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9建筑防火4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版4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10高大模板工程49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50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51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65-8952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53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54钢管扣件水平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5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11设备类56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5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58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59机械式停车场安全规范总则,12文明施工6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61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13季节性施工62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14安全评价6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64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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