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业其他从业人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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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业服务业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教材,125,广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编,,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和监督管理,1.1安全生产法规知识,1.1.1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机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组织之间及其与从业人员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保护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安全生产法规是有国家强制性的。一切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构成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的程序,把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调控及其奋斗目标上升为国家的意志过程。同样,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也与我国国家的基本政策、目标紧密相联系,体现着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1.2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对社会的安全生产管理,已从单纯的行政手段转向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并附之必要的行政手段的方式。通过规范政府、企业、雇员三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各自的责任,用法制的手段来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秩序,从而保证国家整体安全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在当今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已成为现实并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一方面表现在保护的对象是企业的劳动者、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同时,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既具有社会性、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另一方面,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外,为数最多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这些行政规章,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专业技术问题作出的实施性或补充性的规定,具有行政管理法规的性质。,,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还制定和发布了大量的从属性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细则、通知等。这些行政规章和从属性、规范性的文件,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秩序的必要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可以说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加强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权利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1.3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的政治属性。在宪法中又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的这些条款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主要内容可从两层次来归纳。,1.1.4安全生产法,,内容简介,1.理念认识层面安全生产的三大目标任务第一条开宗明义的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安全生产法,我国安全生产的五方运行机制在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政府的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各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如下四个具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2.技术方法层面⑴三套对策体系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⑵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⑶从业人员八大权利①合同保障权,即与单位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依法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以及不得免除或减轻企业对员工因事故伤亡所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②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③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⑷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⑸四种社会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章指挥、强领冒险作业,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纠正;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媒体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⑹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员具有如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排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⑺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纪律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遵守的纪律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应做到保密。,,⑻38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原法第六章其中政府及监管部门可能的违法行为有5种;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有30种;中介机构可能的违法行为有1种出具虚假证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⑼13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8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1.劳动法的作用第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地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予履行的义务,但要把这些规定付诸实施,还必须有相应具体的规定。作为劳动法就将宪法规定的劳动权益进一步予以明确,以便有利于执行和监督。,,第二是调整劳动关系。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是单一的行政调整手段,后来是市场经济供求手段,现在又发展到经济、法律并用,且辅之必要的行政调整手段,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除了公有制以外,还有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及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合资、合作经营等。在后者的劳动关系中,是具有雇佣性质的。其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资,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第三是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国现在正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劳动、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相应的改革举措也必须配套出台。,,2.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几种权利⑴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⑵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⑶休息休假的权利;⑷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⑸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⑹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⑺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种⑴完成劳动任务;⑵提高职业技能;⑶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⑷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3.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⑴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本条款的法律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在劳动生产的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之中,只要存在着劳动生产的活动,就存在着职业危险和职业毒害的可能,就必须得针对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作业特点,建立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保证本企业生产活动顺利地进行。,,根据本法律的要求,凡是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企业和用人单位必须尽快地建立起来。若没有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应该视为违法,并由于“无章可循”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有关组织及其领导人、私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根据本条款的要求,“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具体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以及各工程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②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完好,以及生产活动正常运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标准。目前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分为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得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规程,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标准。,,③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制定是用人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任何职业安全卫生制度若没有劳动者的自觉遵守、执行,并把它贯彻到生产活动之中,就不能有效地消除、制止危险因素,就不能提前预防有害因素。因此劳动者自觉地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是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的关键。为了让劳动者懂得职业安全卫生的意义,明了其严重的后果,知道执行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方法,就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的教育。,,⑵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建设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⑶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本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本条中要求企业提供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主要是对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的要求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相应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⑷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为了真实地掌握情况,有效采取对策,预防或防止事故隐患和职业病的发生,在劳动法中特别提出了“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处理制度”。,,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本条款是国家对各级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特别提出的法律要求。要求对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必须如实上报,妥善处理。对于各种行业的职业病必须在定期检查治疗的基础上,进行统计上报,以保证上级主管部门掌握情况,及时处理。,,⑸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①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有如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培训的教学条件。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②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从事该作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其具体要求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原则上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在现代的劳动生产活动中,除了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从事安全技术培训以外,其他普通的职业操作在上岗前也必须得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相应技术考核。这既是现代化生产的必然趋势,也是安全生产本身的必然要求。用人单位在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即有责任对其进行专业操作训练,并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的教育。,,1.1.6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共七章七十九条,主要介绍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方针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劳动者权利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⑴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⑵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⑶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⑷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⑸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⑹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作业;⑺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劳动者义务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4.职业病诊断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⑴病人的职业史;⑵职业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⑶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1.1.7刑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刑法的第131、132、133、137、138、139、397条等都与安全生产有关。,,所谓过失犯罪,依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我们在安全生产方面,切不可疏忽大意或存侥幸心理,以致犯罪。,,我们知道,凡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都会给人民群众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社会上考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对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过失追究刑事责任,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依照司法解释,凡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都属于符合重大安全事故的立案条件,都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2.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有以下含义首先,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没有安全,人就无法生存,那就根本谈不上其他要求了。其次,安全是任何事业发展的基础,安全促进发展,没有安全作保障,任何事业都无法发展。,,第三,安全管理是任何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企业管理不能缺少安全管理。第四,安全要求是任何产品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耐用。”从来都是把安全放在首要的地位。第五,任何基础科学技术的应用,首先要考虑的是能否安全地运行,不能安全运行的科学技术就没有生命力。,,第六,良好的安全环境是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条件。第七,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标志性的体现,是提高人民生活素质的重要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第八,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进步,也要求安全技术水平不断发展进步,安全技术发展滞后就会阻碍其他科学技术发展进步。第九,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政治稳定。,,我国七十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多数城镇居民是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开始进入生产经营活动范畴,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三个家庭、三代人不幸。同时,我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在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线的年轻人的安全显得非常重要。由此可见,“安全第一”并不是一句空话。各级人民政府、各个单位、每个人都要切实把安全放在第一位。,,1.2.2预防为主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在预防,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援引东汉时期政治家荀况的治国方略“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乏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途径。要真正实现预防为主,就要花大力气,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公民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并且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进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企业员工自觉遵章守纪,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要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训练。,,这就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各个单位领导者和从业人员的基本职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到预防工作上来,做到常抓不懈。,,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我国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新格局。,,1.3.1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国务设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地方政府也相应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和综合管理职能。,,1.3.2锅炉、压力容器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和其他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等)安全监察及其检验检测由劳动部门移交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从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实行双重领导,垂直管理。,,1.3.3职业卫生监察,,职业卫生监察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1.3.4消防、交通安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交通安全仍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分工负责监督管理。该条例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包括经贸、公安、质检、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多个部门。,,1.3.5社会公众监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社会、公众安全生产监督的主体及形式包括了各级工会组织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群众自治组织,如城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社区监督及公众监督等。,,第二章防火常识,,2.1燃烧的必备条件燃烧,俗称着火,是指可燃物与氧或氧化剂作用发生的释放热量的化学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和发烟的现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叫做火灾。,,任何物质发生燃烧,都有一个由未燃状态转向燃烧状态的过程。这过程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并且三者要相互作用。,,2.1.1可燃物能与空气中的氧或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称可燃物。按其物理状态还可分为气体可燃物(如氢气、一氧化碳等)、液体可燃物(如汽油、酒精等)和固体可燃物(如木材、布匹、塑料等)三类。,,2.1.2助燃物凡是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称为助燃物(如空气、氧气、氧化物和过氧化物等)。能够使可燃物维持燃烧不致熄灭的最低氧含量即氧指数。空气中氧含量约为21,而空气是到处都有的,因而它是最常见的助燃物。发生火灾时,除非是密闭室内的初起小火可用隔绝空气的“闷火”手段扑灭,否则这个条件较难控制。,,2.1.3着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与助燃物发生燃烧反应的能量来源(常见的是热能源)称作着火源。根据其能量来源不同,着火源可分为明火、高热物体、化学热能、电热能、机械热能、生物能、光能和核能等。此外.可燃物质燃烧所需的着火能量是不同的,一般可燃气体比可燃固体和可燃液体所需的着火能量要低。着火源的温度越高,越容易引起可燃物燃烧。,,练上所述,只有在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三个条件同时具备,而且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前提下,互相结合,互相作用,燃烧才能发生。否则,燃烧不能发生。可见,不论采用什么措施,只要能破坏已经产生的燃烧条件,去掉其中任何一个,火灾即可扑灭。,,此外,也可运用现代灭火理论,用灭火剂或阻燃剂加入燃烧的链反应中,消灭自由基,使链增长中断,从而取得比传统的灭火手段更为有效的灭火效应。,,燃烧可分为闪燃、自燃和点燃等几种类型,每种类型的燃烧都有其特点。,,2.2燃烧类型,2.2.1闪燃闪燃是可燃性液体的特征之一。各种液体的表面都有一定量的蒸气存在,蒸气的浓度取决于该液体的温度。对同种液体,温度越高,蒸气浓度越大。液体表面的蒸气与空气混合会形成可燃性混合气体。当液体升温至一定的温度,蒸气达到一定的浓度时,如有火焰或炽热物体靠近此液体表面,就会发生一闪即灭的燃烧,这种燃烧现象叫闪燃。,,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闪点。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根据。液体的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2.2.2着火着火亦称强制点燃。即可燃物质和空气共存条件下,达到某一温度时与明火直接接触引起燃烧,在火源移去后仍然保持继续燃烧的现象。物质能被点燃的最低温度叫燃点,也叫着火点。对固体和高闪点液体,燃点是用于评价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依据。在防火和灭火工作中,只要能把温度控制在燃点温度以下,燃烧就不能进行。,,2.2.3自燃自燃包括本身自燃和受热自燃。某些物质在没有外来热源影响时,由于物质内部所产生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化学过程产生热量,这些热量在某些条件下会积聚起来,导致升温,又进一步加快上述过程的进行速度,于是可燃物温度越来越高,当达到一定的温度时,就会发生燃烧,这就叫本身自燃。,,由外来热源将可燃物加热,使其温度达到自燃温度,未与明火接触就发生燃烧,这叫热自燃。本身自燃与受热自燃的区别在于热的来源不同。常见的自燃现象有堆积植物的自燃、煤的自燃、涂油物(油纸、油布)的自燃、化学物质及化学混合物的自燃等。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自燃点。自燃点是判断、评价可燃物质火灾危险性的重要指标之一,自燃点越低,物质的火灾危险性越大。,,2.2.4爆炸爆炸可分为化学爆炸、物理爆炸和核爆炸。化学爆炸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由于可燃物和爆炸物品发生化学反应而引发的瞬间燃烧,同时生成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物理爆炸是一种纯物理过程,如蒸气锅炉爆炸、轮胎爆炸等,多数是由于物质受热、体积膨胀、压力剧增、超过容器耐压而引起的。爆炸时没有燃烧,但有可能引发火灾,而化学爆炸的火灾危险性要大得多。,,可燃气体(或蒸气、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遇火源才能发生爆炸。这个遇火源能发生爆炸的可燃气体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浓度极限。爆炸浓度极限可用来评定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大小,作为可燃气体分级和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标准。,,2.3火势发展的阶段,2.3.1初起阶段起火后,燃烧根据物质形态不同而各具特点,固态物质由着火点开始逐步扩大范围;液态物质火焰占自由表面后而形成稳定燃烧;气态物质泄漏之后遇火源起火,火焰迅即顺着气云或气流烧到泄漏点呈“火炬”状燃烧。,,不论是哪类物质,在刚起火后的最初几分钟里,燃烧面积都不大,烟气流动速度较缓慢,火焰辐射出的能量还不多,但也能使周围物品开始受热,温度逐渐上升,这是火势发展的初级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能及时友现,并正确扑救,就能用较少的人力和简单的灭火器材将火控制住或扑灭。,,2.3.2发展阶段由于燃烧强度增大,载热500℃以上的烟气流加上火焰的辐射热作用,房间内的温度进一步上升,周围可燃物品和建筑结构,特别是易燃的内装饰材料受到加热,开始分解出大量可燃气体。气体对流加强,燃烧面积扩大,燃烧速度加快,整个房间内将呈现发生轰燃的一触即发的局势,这是火势发展阶段。,,火灾的发展阶段,也称为自由燃烧阶段。在这个阶段,由于辐射热急剧增加,辐射面积不断增大,所以需要投入较强的力量和使用较多的灭火器材才能将火扑灭。,,2.3.3猛烈阶段由于然烧面积扩大,大量的热释放出来,空气温度急剧上升,发生轰燃,使周围的可燃物、建筑结构几乎全面卷入燃烧。此时,燃烧强度最大,热辐射最强,温度和烟气对流达到最大限度,可燃材料将被烧尽,不燃材料和结构的机械强度受到破坏,以致发生变形或倒塌,火突破建筑物再向外围扩大蔓延,这是火势的猛烈阶段。,,在这个阶段,扑效最为困难,起火处的房屋已保不住,需要有足够的力量和器材用于及时控制火势,阻止它向周围建筑物蔓延。,,2.3.4熄灭阶段火势被控制以后,由于可燃材料已被烧尽,加上灭火剂的作用,火势逐渐减弱直至熄灭,这是火势的熄灭阶段。,,2.4影响燃烧发展变化的因素,2.4.1可燃物数量及空气流量可燃物愈多,燃烧荷载密度愈高,则势发展愈猛烈。如果可燃物较少,火势发展较弱,并且可燃物之间相隔较远,则一处可燃物烧尽后,会自行熄灭。另外,燃烧所需的空气量足够时,只要有充足的可燃物,燃烧就会不断发展。如果空气供应量不足,火势也会进人熄灭阶段。,,2.4.2可燃物的蒸发潜热可燃固体和可燃液体,是靠它们受热后蒸发出来的气体来进行燃烧的。所以,它们就需要吸收一定的热量才能达到蒸发的目的,这热量便叫蒸发潜热。不同的可燃固体和可燃液体,其蒸发潜热是不一样的。一般是固体大于液体。蒸发潜热愈大的物质,蒸发时所需要的热量越多,燃烧发展的速度越慢。所以,一般液体的燃烧比固体快,气体因不需要蒸发就直接燃烧,所以燃烧速度量快。,,2.4.3爆炸的冲击作用化学爆炸时的火焰是以一层层同心圆的形式向周围蔓延的,其产生的冲击波能将燃烧着的可燃物抛到空中,如果落到其他可燃物上,会成为新的着火源,使燃烧范围扩大。同时,爆炸能够使建筑结沟遭受破坏,增加孔洞和敞露部分,让大量的新鲜空气流入燃烧区,加速气体对流,促使火势发展。所以,在灭火过程中防止爆炸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2.4.4气象气温越高,可燃物的温度也随之升高,与着火源的温差减小、物质更易着火;气温愈低,着火源与坏境温度的温差增大,能使空气对流速度加快,使火势扩大。相对湿度愈低,环境愈加干革命燥,物质的含水量愈低,愈容易着火。反之,不易发生燃烧。风对燃烧的发展也有决定性影响,风大可以加快空气对流、改变火势蔓延方向和迅速扩大燃烧范围。总之,秋冬季节,特别是刮北风的干燥气候最容易着火并扩大火灾,所以每年“冬防”都是防火的重点。,,2.4.5扩散在很多燃烧现象中,燃烧的速度是由气态物质的扩散速度决定的。在单位时间内扩散出来的可燃物愈多,燃烧范围愈大。如气体和液体蒸气的燃烧一般呈扩散燃烧形式。,,2.5预防火灾的基本措施预防火灾,就是要消除产生燃烧的条件,可以按下面的措施破坏燃烧的必备条件,最终达到防火的目的。,,控制可燃物如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建筑,采取局部排风或全部通风的办法,以降低房内可燃、易燃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使之下超过爆炸浓度极限;以难燃或不燃材料代替易燃或可燃材料;用砖石水泥代替木料建造房屋;用防火涂料浸涂可燃材料;将性质上会发生相互作用的物品分开存放等等。,,隔绝助燃物如将易燃、易爆物质生产置于密闭的设备中进行;容易自燃的物品必须隔绝空气存放等等。,,消除着火源一方面,采取控温、遮阳、防雷、安装防爆装置等措施避免产生火源;另一方面在建筑物之间构筑防火墙,留出防火间距,在能形成可爆介质的厂房设泄压门窗、轻质屋盖,在可燃气体管道上装阻火器、安全水封等。,,除了从物质上、客观环境上做好防火工作外,强化人们的防火防灾的主观意识更为重要。只有让人们懂得了怎样防火,并重视防火,才能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杜绝火源,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消除产生火灾的条件。,,第三章灭火常识及应急措施,,3.1火灾发生后怎么办,3.1.1初起火报警的重要意义火灾的起因是多种多样的,但熔炉初起时,一般燃烧面积较少,火势较弱,此时是扑灭的有利时机。,,,经验告诉我们,在起火5~7分钟内,能否将火扑灭,这是个关键,把握这个关键有两条一是利用灭火器材扑救;二是同时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火灾发生后,火势蔓延的速度是相当决的。,,,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般公安消防队要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左右才能赶到现场,而且对一些远离城镇或不在公安消防队覆盖范围内的地区,.则难以在有效时间内到达现场。这就需要现场群众在火灾初期迅速地作出正确反应,一积极主动地组织自.救,合理使用灭火器、灭火剂和采取其他手段,使火势得到控制或扑灭。据统计,以往发生的火灾70%以上是由现场群众扑灭的。,,但不论火势大小;自己是否有能力将火灾扑灭,报警都是必要的,是与自救同时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调动足够的力量,包括公安消防队、本单位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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