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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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20-83567415;83566192传真电话020-83563425,锅炉作业人员培训教材,编制许贤顺,锅炉安全管理,第一节、锅炉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第二节、司炉的条件与职责第三节、锅炉生产环节的安全监察第四节、锅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第五节、锅炉房的安全管理,第一节锅炉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江泽民总书记1月16日晚看到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关于宁夏银川市一家属院发生燃油锅炉爆炸事故的报道后(P467),立即给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打电话,对锅炉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作了重要指示。江总书记的指示体现了党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极大关心,是我们做好安全和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2006年11月26日23时许,308国道临近下王埠(b)的某单位内供暖锅炉发生爆炸,锅炉炉体飞出数百米外砸穿了一处工棚的顶棚。整个锅炉房被炸塌,现场已经是一片废墟,烟囱和炉体的碎片落到了院子里,院子里停放的车辆不同程度地受损。幸亏砸在仓库顶棚上,如果砸到工人宿舍屋顶后果不堪设想。原因因管理不严,锅炉工离岗造成。,锅炉爆炸事故,第二节司炉的条件与职责,通过上述例子证明,司炉的素质高低及责任心强否,对保证锅炉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为此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对司炉的管理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司炉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文化程度要求Ⅰ、Ⅱ类司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Ⅲ、Ⅳ类司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司炉的职责司炉必须持有效证件操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锅炉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和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努力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操作水平。,2009年5月1日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处罚条款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锅炉生产环节的安全监察,锅炉设计安全监察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如锅炉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审核批准才可进行锅炉制造。,锅炉制造的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我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进口锅炉必须经省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锅炉安装的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最近两年的新规定,以前不允许厂家安装,另散装锅炉不论是否自己生产的锅炉都不允许安装。,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在施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在锅炉安装改造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对安装改造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有关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施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锅炉维修的安全监察锅炉维修的安全监察与锅炉安装、改造的安全监察相类似,即实行三种制度资格许可制度、开工告知制度和监督检验制度。所不同的是维修环节只对重大维修工作才进行监督检验。锅炉的重大维修是指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第四节锅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锅炉房是企业生产的心脏,如何搞好锅炉房的综合管理,对防止事故发生、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至关重要。使用单位应按锅炉房的安全技术参数、设备要求等对司炉工进行培训考核,并要求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各种资料与记录,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锅炉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基本要求根据国务院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锅炉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市(地级、或经市级授权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锅炉使用证;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其它锅炉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管理按所依据的设计、制造规范进行划分,并分别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和管理。,锅炉经使用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在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使用。锅炉安全状况变更、过户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对报废的锅炉进行解体或其它处理,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锅炉登记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编制了新锅炉使用登记程序(见附图一)、锅炉变更程序(见附图二),可在使用登记中参照执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锅炉运行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司炉工(作业人员)。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操作证。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司炉工人数应能保证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司炉工应认真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记录,遇有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司炉分为四类,见下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每台锅炉每班持证的司炉一般可按下列数量配备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0.7MW)不少于1人;蒸发量≤6t/h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4.2MW)不少于2人;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7MW)不少于3人;蒸发量≤35t/h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24.5MW)不少于4人;锅炉房内有多台锅炉的,其持证人数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锅炉水处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锅炉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须办理换证手续。资格证书类别、允许工作范围见下表,锅炉定期检验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锅炉的外部检验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锅炉内部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适当调整。,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3)受压元件经重大维修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1年后;(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辅助一些测量手段,对有怀疑的部位及运行一定时间的电站锅炉的主要受压部件,还应增加一些无损检测。锅炉内部检验结论分为四种(1)允许运行;(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人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试验。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电站锅炉的水压试验周期可以按照电厂的大修适当调整。只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当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一般在锅炉检验合格后校验并尽量在现场校验。压力表装用后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检验后应加铅封。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锅炉的其他安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其他管理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管理人员、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4设备的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水质管理制度。,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事故记录。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锅炉水质监测锅炉水质监测工作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主要技术措施,是锅炉管理中最基础的技术管理工作之一,对防止和减少由于水处理不当而导致的锅炉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此,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锅炉水处理。锅炉水质监测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到授权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出具监测报告。对水处理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工业锅炉水质应符合GB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标准要求。,锅炉化学清洗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在用锅炉状况适时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或委托锅炉服务单位清洗。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对其清洗工作质量负责,确保清洗质量。在化学清洗结束后,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检查验收。采用酸洗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且每台锅炉酸洗间隔时间不宜少于2年。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对于无过热器的蒸汽锅炉1mm;对于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0.5mm;对于热水锅炉1mm。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第五节锅炉房的安全管理,锅炉房的位置及工艺要求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要求,这些要求是,锅炉房位置要求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接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锅炉房建设要求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锅炉房地面至少应高出室外地面150mm,以防止积水;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锅炉房建设的安全要求主要如下考虑到锅炉方面发生爆炸事故时,气流能冲开屋面而减弱爆炸的威力。锅炉房应采用轻型屋顶,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过120公斤,否则应开设天窗或在高出锅炉的锅炉房墙上开设玻璃窗,开窗面积至少应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房间和通道相邻。,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但对与锅炉前面操作地带的总长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米,且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shuān住,有的单位采用移门是不对的。锅炉房内的工作室或生活室等直接通向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以煤为燃料的锅炉的锅炉房,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燃油锅炉的锅炉房,还应考虑系统的安全问题,如日用轻油箱的容积一般不能大于1立方米,设置在锅炉房内的日用油箱和油泵应用耐火极限大于2.0大卡的隔墙隔开,并在锅炉房内,油泵间、日用同箱间均应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水喷雾来火系统等。,锅炉房内的工艺布置应满足如下要求工艺布置应保证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安全和方便,使风、烟流程短,锅炉房面积和体积紧凑。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炉前净距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3m;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4m;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5m。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6~65t/h的蒸汽锅炉,4.2~58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3m。,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0.8m;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1.5m;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1.8m。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锅炉前方如装有鼓风机、水泵、仪表箱、操作台等设备时,必须留有1.5m以上通道,并不应妨碍操作和检修。鼓风机、引风机及水泵等周围的通道不应小于0.7m,一般在0.8m以上,过滤器和离子交换器前面的操作通道不应小于1.2m。,锅炉房平面图,作业题,见附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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