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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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0 年 2 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 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 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 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 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 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目 录录 一、总一、总 说说 明明................................................................................................................................- 1 - (一)调查目的......................................................................................................................- 1 - (二)统计范围......................................................................................................................- 1 - (三)调查内容......................................................................................................................- 1 - (四)调查方法......................................................................................................................- 1 - (五)组织实施......................................................................................................................- 1 - (六)报送要求......................................................................................................................- 2 - (七)统计资料公布与共享..................................................................................................- 5 - (八)质量控制......................................................................................................................- 5 - (九)使用名录库情况..........................................................................................................- 5 - 二、报二、报 表表 目目 录录..........................................................................................................................- 6 - 三、调三、调 查查 表表 式式..........................................................................................................................- 8 -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及附表(1-5)....................................................................- 8 -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23 -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及附表(1-5)..................................................................- 25 -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35 - 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38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40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41 - 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42 -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44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46 - 四、附四、附录录..................................................................................................................................- 47 - (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47 - (二)乡(镇、街道) 、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48 - (三)附则............................................................................................................................- 50 - (四)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51 - (五)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 51 - - 1 -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 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 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街道)政府(办)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农场、林场等单 位灾情报送人员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 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 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对于包括亚灾种(见附录“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的自然灾害,县级应 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亚灾种;地(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须 填报一级灾种;同一灾害过程中多灾种并发时,以主要灾种为准。 (三)调查内容。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 工作开展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情况, 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四)调查方法。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灾害发生初期,通过非全面 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 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核定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 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 导。 2.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 篡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自然灾害统计报表表式、统计指标、报送要求等规定。 3.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 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 - 2 - 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 发布灾情。 4.针对启动国家救灾 IV 级以上(含 IV 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灾情年报,各 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主表)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因灾死亡失踪和倒 塌损坏住房一览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附表)的填报,相关涉 灾部门须及时将数据共享至应急管理部门汇总。 5.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根据灾情情况,分级负责,派出核灾工 作组。针对启动省级救灾Ⅳ级以上(含Ⅳ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须组织核 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核定灾情。重特大灾害稳定后、每月底及每年底,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 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 6.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按照本制度有关要求,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 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遇网络通信中断或灾区条件受限无法登录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特 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报送灾情,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国 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7.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动国家 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按照 特 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 (六)报送要求。 1.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 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 灾害发生、发展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 对于未启动国家救灾 IV 级以上(含 IV 级)应急响应的一般灾害,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 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和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 (1-5) 为选填表; 对于启动国家救灾 IV 级以上 (含 IV 级) 应急响应的重特大灾害, 填报表式须使用自 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 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 报表 。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 门负责填报;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 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 门填报。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并 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应 急管理部门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 - 3 - 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 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 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 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 3 张) 。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 2 小时内,将反映灾害 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 ,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地(市)级应急管理 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 2 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 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 2 小时内审核、汇 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于造成 10 人以上(含 10 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 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 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 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 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 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 30 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 在接到指令后 1 小时内完成。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 、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24 小时零 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 24 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 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 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 5 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 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 3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 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 (含分县数据) 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 (市) 级报表后,应在 2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 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 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 - 4 - 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 10 日续报一 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对于未启动国家 IV 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 为选填表;对于启 动国家 IV 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自然灾害 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 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2) 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 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 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 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 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 3 张) 。 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 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 10 月份和下年 1 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 计年报表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 (1-5)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 并对已有的 因 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进行相应核定。其中, 自然灾害损失情 况统计年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1-5) 由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1)年报初报。 9 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 救灾工作数据,于 10 月 15 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应急 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 10 月 2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 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 汇总数据,于 10 月 2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 理部。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年报初报填报之前应与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进行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 应在当年 12 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 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下年 1 月 10 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 1 月 1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 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 1 月 2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理部。 - 5 -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 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 12 月至下年 2 月, 春荒救助 时段为下年 3-5 月(一季作物区为 3-7 月)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 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每年 9 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 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 情况统计表 (含分乡镇数据) ,于 10 月 15 日前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急管 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 ,于 10 月 20 日前 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 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 ,于 10 月 25 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 并报上一级应 急管理部门备案。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每年 5 月下旬开始(一季作物区为 7 月)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 区域内受灾家庭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 情况统计表 (含分乡镇数据) ,于 6 月 1 日前(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1 日)报地(市)级应急管理 部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 (含分县数据) ,于 6 月 5 日前(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5 日)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 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 ,于 6 月 10 日前(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10 日)报应急管理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更新补充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 并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七)统计资料公布与共享。 本制度所涉及的省级及以上统计数据通过国家减灾委会商制度按月核定,在月初通过互联网 公开发布上期核定数据;依申请向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八)质量控制 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九)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调查制度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 - 6 -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表名报送期别 填报范 围 报送单位 页 码 报送日期 和方式 应急统表 1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快报(初报、 续报、核报) 乡、镇、 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 理部门 8 见总说明 应急统表 1 (附表 1)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 1 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 快报(初报、 续报、核报) 针对启动国家 救灾 IV 级以 上(含 IV 级) 应急响应的重 特大自然灾 害, 为必填表; 达不到国家救 灾应急响应的 其他灾害,为 选填表。 乡、镇、 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 理部门会同相关 涉灾部门 13 应急统表 1 (附表 2)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 2 农林牧渔) 16 应急统表 1 (附表 3)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 3 工矿商贸) 18 应急统表 1 (附表 4)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 4 基础设施) 19 应急统表 1 (附表 5)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 5 公共服务) 21 应急统表 2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快报(初报、 续报、核报) 乡、镇、 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 理部门 23 应急统表 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年报(初报、 核报) 乡、镇、 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 理部门 25 应急统表 3 (附表 1)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 1 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 年报(初报、 核报) 乡、镇、 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 理部门会同相关 涉灾部门 27 应急统表 3 (附表 2)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 2 农林牧渔) 29 应急统表 3 (附表 3)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 3 工矿商贸) 31 应急统表 3 (附表 4)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 4 基础设施) 32 应急统表 3 (附表 5)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 5 公共服务) 34 应急统表 4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年报(初报、 核报) 乡、镇、 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 理部门 35 应急统表 5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年报(初报) 乡、镇、 街道 38 - 7 - 填报说明表号表名报送期别 填报范 围 报送单位 页 码 应急统表 6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统计表 冬春救助 乡、镇、 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 理部门 40 见总说明 应急统表 7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统计表 41 应急统表 8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快报(初报、 续报、核报) 乡、镇、 街道 42 应急统表 9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44 应急统表 10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 口一览表 冬春救助 乡、镇、 街道 46 - 8 - 三、调查表式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表号应急统表 1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19 号 年月有效期至2023 年 2 月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 甲乙丙1 灾害种类A01001 台风编号A01002年/号 地震震级A01003里氏级 灾害发生时间A01004年/月/日/时 灾害结束时间A01005年/月/日 受灾乡镇名称A01006 受灾乡镇数量A01007个 受灾行政村数量A01008个 受淹乡镇名称A01009 受淹乡镇数量A01010个 受灾人口A01011人 因灾死亡人口A01012人 因灾失踪人口A01013人 因灾伤病人口A01014人 其中因灾重伤人口A01015人 紧急避险转移人口A01016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A01017人 其中集中安置人口A01018人 分散安置人口A01019人 集中安置点数量A01020个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A01021人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A01022人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A01023人 其中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A01024人 因灾死亡大牲畜A01025头只 饮水困难大牲畜A01026头只 农作物受灾面积A01027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A01028公顷 农作物成灾面积A01029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成灾面积A01030公顷 农作物绝收面积A01031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A01032公顷 草场受灾面积A01033公顷 - 9 -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续表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 甲乙丙1 草场过火面积A01034公顷 林地受灾面积A01035公顷 林地过火面积A01036公顷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A01037公顷 倒塌房屋户数A01038户 其中倒塌农房户数A01039户 倒塌房屋间数A01040间 其中倒塌农房间数A01041间 严重损坏房屋户数A01042户 其中严重损坏农房户数A01043户 严重损坏房屋间数A01044间 其中严重损坏农房间数A01045户 一般损坏房屋户数A01046户 其中一般损坏农房户数A01047户 一般损坏房屋间数A01048间 其中一般损坏农房间数A01049户 受损工业企业数量A01050个 受损商贸网点数量A01051个 受损学校数量A01052个 受损社会服务机构数量A01053个 受损公路长度A01054千米 阻断公路长度A01055千米 受损水库数量A01056座 受损堤防长度A01057千米 受损通信线路长度A01058千米 受损通信基站数量A01059个 受损电力线路长度A01060千米 受损市政供排水管网长度A01061千米 受损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长度A01062千米 直接经济损失A01063万元 其中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A01064万元 农林牧渔业损失A01065万元 工矿商贸业损失A01066万元 基础设施损失A01067万元 公共服务损失A01068万元 其他损失A01069万元 - 10 - 填报说明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主要指标说明 1.灾害种类见附录(一) 。 2.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3.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4.灾害发生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影响或损失出现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 24 小时标准 计时方式填写。 5.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再扩大的日期,采用公历 年月日填写。 6.受灾乡镇名称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7.受淹乡镇名称因江河洪水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8.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包括因自然灾害 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的人口、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 产生活遭受损失或影响的人口等。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 ,并已在该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包括 户口在该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的人) ;已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该乡 (镇、街道)以外的人;在某受灾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自然灾害发生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 ,常住户口待定的人。非常住人口指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受灾地,但 不属于常住人口的人。以下同。 9.因灾死亡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对 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0.因灾失踪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 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1.因灾伤病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 住人口) 。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其中,重伤指因灾伤病 需要住院治疗才能康复,或虽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多次门诊治疗才可以康复的人员。 12.紧急避险转移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如台风等) ,暂时 转移到安全地区,不需要由政府进行安置或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 1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 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 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 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 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 14.集中安置点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统一安排集中搭建的帐篷区、避难场所、学校、体育场 馆和村(居)委会等集中安置场所数量。 15.集中安置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含非常住人口) ,包括集中安置点内安置的人员数量,以及其他由 政府组织集中安置的人员数量。 16.分散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不是由政府统一安置,而是在政府帮助指导下通过分散搭建帐篷、 借住租住房屋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 17.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 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 - 11 - 口) 。主要包括以下 6 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短缺,无法维持正 常生活;②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 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 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 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 急救治;⑥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 3 天低于 35 升) ,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 。通常情况 下,在同一时刻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与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不存在交集,既需紧急转移安置又需提供生活救 助的只列入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统计。 18.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 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 19.因旱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 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 20.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其中一类。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 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包括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 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 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 15 天 低于 35 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等。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 21.因灾死亡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牛、马、驴、骡、骆驼数量, 不含其它畜类及鸡鸭等家禽。 22.饮水困难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饮用水获取困难的牛、马、驴、骡、 骆驼数量。 23.农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 1 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 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 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 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的总称;经济作物是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 等经济作物的总称;其他作物是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以下同。 24.粮食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 1 成以上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 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25.农作物成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 3 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 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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