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与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试行).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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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与风险 防范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电力市场运营管理, 合理防范山西电力市 场风险,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 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 〔2016〕 2120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 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改运行规 〔2018〕233 号) 、国家 17 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 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 改运行〔2017〕946 号)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16〕113 号) 、 山西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晋政办发〔2020〕87 号) 、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太 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信用承诺应用的实施方案(晋 发改信用发〔2020〕269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建立科学的山西电力市场信用体系, 通过售电公司信 用档案、信用评级加强售电市场信用管理;将信用评级作为风险 防范的决策、 监管依据, 对应风险级别, 以履约保函、 履约保险、 2 风险保证金作为风险防范的措施,形成售电公司风险防范联动机 制。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降低电力市场交易风险,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电力市场交易的规范运作和良 好发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第三条 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完善山西 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体系、风险防控机制。山西电力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 )依据本办法履行相应 管理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山西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制体系 第五条第五条 实行售电公司全周期信用管理, 建立售电公司信用档 案机制,归集售电公司入市签订的信用承诺、业务开展中取得的 信用评价等级、风险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被强制退市或执行联合 惩戒的情形等,动态披露并共享。 第六条第六条 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机制, 年度评定售电公司信用 等级,本办法信用评级为 AAA、AA、A、BB、B、C、D 七个等 级。 第七条第七条 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开展售电公司风险防范管理。 售电 公司风险级别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低风险、 一般风险、 较大风险、 重大风险四个级别,低风险对应信用评级结果为 BB 级及以上或 3 无评级、一般风险对应信用评级结果为 B 级、较大风险对应信用 评级结果为 C 级、重大风险对应信用评级结果为 D 级。 第八条第八条 依据风险级别分别执行履约保函、 履约保险或风险保 证金等风险防范管理措施。低风险售电公司,可选择执行履约保 函、履约保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风险防范管理措施;一般风险、 较大风险售电公司,执行风险保证金制度措施。 第九条第九条 低风险售电公司可选择执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风 险防范管理措施。选择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须按照对应系数递交 不低于未来 3 个月待结算合同电量对应的保函额度,售电公司实 际递交履约保函额度标准额度递交履约保函系数, 递交履约保 函系数为AAA 级 0.1,AA 级 0.3,A 级 0.6,BB 级以及无评级 1.0。选择履约保险的售电公司提供的保险保障额度不低于未来 1 个交易年度内待结算合同电量对应额度,不设系数。 第十条第十条 一般风险、较大风险的售电公司,须按照对应风险级 别系数缴纳风险保证金。 售电公司实际缴纳风险保证金额度风险 保证金标准额度对应风险级别系数。风险级别系数为一般风 险 1.0,较大风险 2.0。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 电力零售用户不得对拟合作 的售电公司就交易合约范围内的业务,在招标、公示、签约等环 节收取保函、保险、保证金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售电公司, 执行强制退市程序。 并按照 国 4 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 〔2018〕 233号) 、 国家 17 部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 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运行 〔2017〕 946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章 信用档案机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售电公司信用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售电公司基本信息; 2.信用承诺书, 含承诺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各项佐证材料; 3.合同履约情况; 4.历年信用评级结果及风险级别,含信用评级依据; 5.现场核查及全过程监管记录; 6.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记录; 7.列入“黑名单”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承诺未履行以及其 他行政认定不良信息;其他需要计入信用档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申请入市进入山西电力市场,按照国家、 省有关要求,对自身遵信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并承担违约责任 作出承诺,并提供从“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信用报告便于政府 管理部门和电力交易机构事前核查。曾作出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 并被计入信用记录,以及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的售电公司, 5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售电公司信用承诺的内容包 含以下方面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遵守电力市场方案、 规则, 全面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 4.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在信用网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严重失信记录。 7.同意接受行政机关、 行业组织、 社会公众、 新闻舆论的监督。 8.如违背承诺, 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及失信惩戒, 并依法承担有 关责任。 9.同意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 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加强对信用承诺全过程监管。售电公司准入过程, 通过交易平台、信用中国(山西) 、政府指定的其他网站等进行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参与电力市场业务过程,每年度通过售电公 司信用评价机制、 “双随机、一公开”售电公司现场核查,对市场 主体践诺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售电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违 背承诺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信用档 6 案的日常管理, 按月汇总报送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 经认定后将违法违规情况、奖惩措施等计入售电公司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通 过电力交易平台实时更新、公开披露,并依法依规共享信用信息 至“信用中国(山西) ”等网站。 第四章 信用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 通过 承诺、公示等环节在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售电公司。售 电公司按照本办法向评价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配合开展 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为山西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售电公司信用 评价体系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售电公司开展信用评价,并对最终 评价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价标准为 山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 体系 (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 (详见附件) 。信用评价 指标体系总分为 100 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依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结果, 信用评价等级 设置为 AAA、AA、A、BB、B、C、D 七个等级。其中,评分分 值大于等于 90 分为 AAA 级;评分分值大于等于 80 分且小于 90 分为 AA 级;评分分值大于等于 70 分且小于 80 分为 A 级;评分 7 分值大于等于 60 分且小于 70 分为 BB 级;评分分值大于等于 50 分且小于 60 分为 B 级;评分分值大于等于 30 分且小于 50 分为 C 级;评分分值小于 30 分为 D 级。 第五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每年度开展一次, 评价周期为 上年 7 月至当年 6 月。对于纳入售电公司目录且在评价周期内未 开展任何交易业务的售电公司,不做评级。根据定期复查和不定 期抽查结果进行等级调整。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售电公司信用评级工作,应包含初评、初评结果 公示、异议受理、结果复核、正式发布等流程。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依据评价资料记录在评价周 期结束后的次月完成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形成评价分值、等级。 评价结果通过山西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网站、山西电力交易平 台面向市场主体公示 3 个工作日, 售电公司对评价结果有疑义的, 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诉,电力交易中心在收 到申诉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答复工作。若售电公司对电力交 易中心给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反馈, 由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最终核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经最终核定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山西电力交易中 心将年度信用评级结果报送政府机构有关部门,经核定无异议后 8 通过相关网站发布最终评价结果。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无评价结果、评价等级为 BB 级及以上,售电公 司风险级别为低风险,可选择执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两种风险 防范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评价等级为 B 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一般风 险,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对其他市场主体发 出风险预警,执行风险保证金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评价等级为 C 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较大风 险,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公告、通知、函件、系统提示等方式 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相关方发出风险预警。山西电力交易中心 暂停其交易资格,并将有关售电公司名单报送省省级政府电力主 管部门,该市场主体进入观察期,自最终结果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内为整改期,期限内完成相应问题整改,最终年度评价等级为 C 级, 执行风险保证金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期限未完成相应问题整 改,评价结果修改为 D 级,执行重大风险防范措施,同第二十 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评价等级为 D 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重大风 险,执行重大风险防范措施,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 9 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 运行规〔2018〕233 号)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电力领域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 〔2019〕 33 号)的相关规定,将有关售电公司列入“黑名单” ;并根据国家 17 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 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 〔2017〕 946 号) 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山西) ”等 网站公示。 第七章 风险分级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依据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 认定售电公 司风险级别。售电公司在两个信用评价时间节点期间发生风险事 件,经由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办认定风险等级后, 动态调整相关售电公司风险等级。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 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按照 信用评价结果认定售电公司风险等级, 与信用评价结果一并发布, 发布流程同第二十四条。动态调整形成的售电公司风险分级名单 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报送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经 核定后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面向市场主体公示 3 个工作日,公 示期间,若售电公司有疑义,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 中心提出申诉,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诉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10 复核、答复工作,若售电公司对给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省级 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反馈,由政府管理部门最终核定, 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及各官方网站正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认定为一般风险、 较大风险的售电公司满足以下 所有条件时,自动变更为低风险。 (1)下一周期信用评级达到 BB 级及以上; (2)不存在风险认定的任一情况。 第八章 履约保函、履约保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履约保险,是指经国务院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融、保险许可证且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山西省内)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 公司,应售电公司请求,向电网企业开立的、或签订售电业务保 险合同保证该售电公司履行市场交易、结算义务及电费支付的书 面信用担保凭证或保险合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履约保函标准额度以 50 万元为单位,对应未来 3 个月待结算合同电量额度 1 亿千瓦时;售电公司提供的履约保 函额度应为 50 万元的整数倍,履约保函额度每增加 50 万元,对 应未来 3 个月待结算合同电量额度上限增加 1 亿千瓦时;提供保 函额度达到或超过 2000 万元的, 对应未来 3 个月待结算合同电量 额度不受限制。履约保函额度不得低于未来 3 个月待结算合同电 11 量对应额度;电量不足 1 亿千瓦时的,按 1 亿千瓦时计算履约保 函额度。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采用履约保险方式的售电公司, 可自行与开展该 项业务的保险公司洽谈、签订的售电业务保险合同。履约保险保 障周期为 1 年,保障额度不低于未来 1 个交易年度内待结算合同 电量对应额度。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履约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 3 个月, 鼓励提供有效 期终止日与所参与交易的电费结算终止日期一致的履约保函。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办理时限。 售电公司根据市场化业务预期开展情 况,在每月 10 日之前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办理递交、变更履约保 函、履约保险等事宜。拟参加次年电力交易业务的售电公司,每 年 11 月底之前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递交履约保函或提供履约保 险合同。拟参加年内交易(含多月、月度、月内等各类交易)的售 电公司,至少提前 1 个月递交履约保函或提供履约保险合同。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履约保险符合本办法风险防范要求, 售电 公司与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保险合同前,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山西 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相关机构部门审核确认保险合同的关键条款、 保障范围和额度等。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履约保函的 5 个工作日 内向售电公司开具收取履约保函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履约保函、履约保险受益人为电网企业或相关 12 用户。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售电公司已递交的履约 保函、履约保险额度、未来 3 个月待结算的合同电量等情况,计 算售电公司当月待结算的合同电量限额,并于每月 15 日(节假日 顺延)发布已经提履约保函、履约保险的售电公司名单、履约保 函(保险)额度、待结算的合同电量限额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售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提供履约保函、 履 约保险的,或超过有效期,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交新的履约 保函、履约保险时,暂停该售电公司参与各类市场交易资格,若 持有待结算合同电量则视同售电公司放弃履行相关市场化交易合 同,风险等级认定为一般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电网企业、零 售用户可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售电公司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当售电公司与代理的零售用户在零售市场中约 定的加权平均价低于其在批发市场的加权平均价时,山西电力交 易中心可以根据其价格倒挂情况及相应合同电量,预计可能出现 的欠费风险,通知售电公司及时追加履约保函、履约保险额度, 追加额度按照 1.0 的系数缴纳。售电公司应在接到山西电力交易 中心通知 5 个工作日内追加履约保函、履约保险额度。 未及时追加履约保函、履约保险额度的售电公司按照第四十 三条执行。由此产生的损失,电网企业、零售用户可按相关规定 或合同约定追究售电公司的违约责任。 13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售电公司未按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 据、合同及时足额的支付相关市场结算费用时,山西电力交易中 心及电网企业向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送使用履约 保函、履约保险清算相关欠费的办理方案,同时提供售电公司未 履约证据。经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山 西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方案向执行履约保函、履约保险事宜的售电 公司发出告知书,由开具履约保函的商业银行或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签订履约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对使用履约保函、 履约保险清算相关欠费的办理 方案有异议的售电公司,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 向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书面反馈。电网企业、电力 用户、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配合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就受理的异议反馈,提供核实情况及有关佐证材料,由省级政府 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做最终核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售电公司使用履约保函、 履约保险清算相关欠费, 且剩余额度低于未来 3 个月待结算合同电量对应额度时,山西电 力交易中心通知售电公司及时追加履约保函额度,或补充签订履 约保险。售电公司应在接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通知 5 个工作日内 追加履约保函额度或提供履约保险合同。逾期未补足信用保证额 度的,按照第四十三条执行。由此产生的损失,电网企业、零售 用户可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售电公司的违约责任。 14 第九章 风险保证金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售电公司风险保证金, 是指为防范已存在风险的 售电公司可能出现的各类违约责任, 由售电公司缴纳的现金保证。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风险保证金标准额度以 50 万元为单位,对应未 来 3 个月待结算合同电量额度 0.5 亿千瓦时;售电公司提供的风 险保证金额度应为 50 万元的整数倍,风险保证金额度每增加 50 万元,未来 3 个月待结算合同电量额度上限增加 0.5 亿千瓦时; 提供风险保证金额度达到或超过 3000 万元的, 未来 3 个月待结算 合同电量额度不受限制。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风险保证金额度不得低于未来 3 个月待结算合同 电量对应额度。电量不足 0.5 亿千瓦时的,按 0.5 亿千瓦时计算履 约保函额度。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当售电公司与代理的各零售用户在零售市场中 约定的加权平均价低于其在批发市场的加权平均价时,山西电力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其价格倒挂情况及相应合同电量,预计可能出 现的欠费风险,通知售电公司及时追加风险保证金,追加额度按 照 1.0 的系数缴纳。 售电公司应在接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通知 5 个 工作日内追加风险保证金额度。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办理时限。 售电公司根据市场化业务预期开展情 况,在每月 10 日之前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办理递交、变更风险保 15 证金事宜。认定为一般风险、较高风险且拟参加次年电力交易业 务的售电公司, 于每年 11 月底之前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缴纳 风险保证金书面申请。拟参加年内交易(含多月、月度、月内等 各类交易)的售电公司,至少提前 1 个月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 出缴纳风险保证金书面申请。原低风险且持有待结算交易合同的 售电公司认定为一般风险、较高风险后,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山 西电力交易中心缴纳风险保证金。售电公司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 风险保证金对应的交易电量规模限额无法覆盖未来 3 个月待结算 合同电量时,应至少提前 1 个月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出追缴风 险保证金申请。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金融机构开通风险保证金 专用银行帐户,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风险保证金 缴纳后,由风险保证金帐户开户银行按活期利率支付利息,每季 度公开发布账户信息,做到每个售电公司账务明晰,风险保证金 活期计息按季度计算,缴存不足 1 个季度则不计息。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缴纳的风险保 证金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售电公司开具收取风险保证金的证明, 在电力交易平台设定售电公司未来 3 个月可结算合同电量限额。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出现售电公司签约的零售用户未按时缴清电费、 售电公司与签约的零售用户在零售市场中约定的加权平均价低于 其在批发市场的加权平均价价格倒挂等情况,且逾期 1 个月未缴 16 清相关费用需使用售电公司风险保证金代付时,山西电力交易中 心拟定风险保证金代付方案报送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经审核通过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代付方案使用售电公 司风险保证金代付相关费用,同时通知相关售电公司在 5 个工作 日内补足风险保证金额度。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若售电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风险保证金, 或 风险保证金额度使用完毕且逾期未补足风险保证金额度时,属违 反市场规则行为。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可采取市场 相关处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拍卖后续合同等强制处置措 施。处置过程中对利益受损主体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被处置售电 公司承担,必要时相关主体可诉诸法律程序。 第十章 履约保函、保险、风险保证金变更、退还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原低风险售电公司经认定风险等级变更为一般 风险、较高风险后,应执行风险保证金管理措施。原信用保证方 式为履约保函的,自售电公司缴纳足额风险保证金之日起,山西 电力交易中心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认定为一般风险、 较高风险 前递交的履约保函退还;原信用保证方式为履约保险的,售电公 司应在必须保证额度扣除履约保险额度后,补足风险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等级提升认定为低风险, 且参 与后续市场化交易业务,自售电公司递交足额履约保函、履约保 17 险之日起,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风险保证金 退还。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售电公司按照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 据,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后,可根据剩余合同电量,申请变 更履约保函额度或风险保证金额度。履约保函额度和风险保证金 额度变更按季度申请, 售电公司可于季度结束后的次月 15 日前提 出变更申请。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售电公司按照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 及时、足额结算完当年所有合同相关费用,且不再参与当年剩余 期间市场交易时,可申请全额退还相应履约保函或风险保证金及 利息。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售电公司自愿或者被强制退出市场后, 山西电力 交易中心在完成该售电公司相关的全部结算程序后,应当全额退 还相应的履约保函或风险保证金及利息。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售电公司申请退还履约保函或风险保证金时, 需 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电网企业对于该市场主体已 完成费用结算的相关依据;申请退还履约保函/风险保证金的书面 申请,须加盖单位公章;履约保函领取人(或风险保证金退还申 请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须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签 字,加盖单位公章。 18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按职能履行监 管职责,并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2023 年 11 月 14 日失效。 附全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9 附 全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目的 评价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基础 管理 真实性 引导售电主体 关注资质有效 情况,持续更 新注册、备案 资料。 注册及备案信 息的完整性、 准确性、及时 性等。 6 注册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相关要求时间及时更新,发生一项(次)扣 2 分,最多扣 6 分;1 个月内未完成整改,评价等级不能高于 BB 级。 与省能源局 售电公司准 入目录比对 信息报送 引导售电公司 关注通知公 告,按时开展 资料报送及信 息披露工作。 是否按照要求 及时、准确、 全面报送相关 信息或资料。 6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或发布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发布相 关信息,或者报送或发布的信息、资料中存在错误,每发生一次扣 3 分,最多扣 6 分。 交易平台收 集材料、信 息、数据等 统计。 20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目的 评价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售电公司 现场核查 深入实际现场 发现售电业务 开展中存在的 问题。 售电公司自查 及专项核查情 况。 10 售电公司现场核查等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现场核查时未按要求提供需留存的检查资料复印件,缺 1 项资料扣 1 分。 2.法人代表、至少一高三中职称人员未到场,缺 1 人扣 1 分。 3.现场核查时没有提供从业人员职称证书、社保证明等材料等原件,缺 1 人的任一 项材料,扣 1 分。 4.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地址不符,未及时在交易平台变更信息者,扣 2 分。 5.现场核查中发现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存在 1 项扣 2 分。 6.该项得分为 0 的售电公司,评价等级不高于 B 级;拒不配合现场核查的售电公 司,评价等级不高于 C 级;收到整改通知单未在要求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评价等 级不高于 C 级。 7.现场核查中被抽查的售电公司未发现任何问题,且配合良好的售电公司加 5 分, 该项得 15 分;未被抽查的售电公司该项得 10 分。 现场核查专 项工作。 21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目的 评价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零售 客户 权益 信息 对称度 保障零售用户 知情权,提升 各类主体参与 电力市场水 平。 售电公司是否 向零售用户介 绍应了解的政 策、应享受的 权益等。零售 用户是否可以 有效接收政府 部门、交易中 心的调研、回 访等。 8 评价周期内以问卷的方式,从售电公司所绑定的零售用户中随机选取 5的零售用 户(零售用户不足 20 家的售电公司至少调查 1 家零售用户)开展 10 分制调研测 试,取零售用户得分平均值形成调查结果。调研范围一般不超过以下方面 1.零售用户是否知晓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网址,是否知道电力交易中心服务电话,在 交易平台留存的联系人是否为零售用户企业指定的本公司联络人。 2.是否清楚自身在电力交易平台的帐号及密码,是否清楚如何找回密码,是否清楚 通过帐号及密码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3.是否清楚市场化结算方案,是否清楚市场化电量电费的计算方式,是否清楚签约 售电公司后电费的减少或增加情况。 信息对称度<7 分,不得分; 7 分≤信息对称度<8 分,得 1 分; 8 分≤信息对称度<9 分,得 3 分; 9 分≤信息对称度<10 分,得 5 分; 10 分信息对称度,得 8 分。 调研过程中,发现零售用户在交易平台留存联系人或联系电话为售电公司人员 的,存在一起扣 1 分;由于零售用户联系电话号码停机、非用户企业人员等原因 无法取得联系,或取得联系后零售用户不清楚合作的售电公司,每记录 3 家上述 情况的,在评分中扣 1 分;该项最多扣 8 分。 交易平台开 展的线上调 研。 零售用户 满意度 建立评价反馈 机制,了解零 售市场客户满 意度状况。 零售用户对合 作售电公司满 意度评分情 况。 8 评价周期内主要以电话问询方式,交易中心随机选取每个售电公司 5的零售用户 (签约零售用户不足 20 家的售电公司调查 1 到 5 家零售用户),从售电公司协助办 理市场注册、签约电量、用能指导、电费降低等方面开展 10 分制满意度调查,一 般调查题目不超过 3 项,取零售用户所有调研题目打分平均值形成调查结果。 满意度<7 分,不得分; 7 分≤满意度<8 分,得 1 分; 8 分≤满意度<9 分,得 3 分; 9 分≤满意度<10 分,得 5 分; 10 分满意度,得 8 分。 交易中心开 展的零售用 户满意度调 研。 22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目的 评价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市场化 业务能力 规范 操作能力 引导售电公司 有序规范开展 各类交易业 务。 参与山西电力 市场交易的能 力。 8 在参与市场交易时发生不按要求申报、错误申报等行为时,发生一次扣 4 分,最 多扣 8 分。发生三次及以上,评价不高于 B 级。 存在虚假申报、操控市场等行为,经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认定严重影响 市场秩序的情形,评价结果为 C。 交易平台申 报记录。 交易 参与度 评价售电公司 参与电力交易 的积极性和成 功率。 售电公司市场 化成功交易次 数与交易组织 次数的对比情 况。 6 交易参与度售电公司成功参与市场化交易次数/各售电公司成功参与本省市场化交 易次数平均值。 40>交易参与度,不得分 80>交易参与度≥40,得 2 分; 120>交易参与度≥80,得 4 分; 交易参与度≥120,得 6 分。 交易平台数 据采集。 23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目的 评价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负荷预测及 电量履约能 力 提升用电负荷 精准预测的水 平,防范偏差 过大带来的用 户风险。 月度电量偏差 超过 5的月 数与市场平均 偏差超过 5 平均月数的比 率。 15 负荷预测及电量履约能力售电公司偏差超过 5的月数/售电公司偏差超过 5的 平均月数。 300﹤负荷预测及电量履约能力,不得分 240﹤负荷预测及电量履约能力≤300,得 2 分; 160﹤负荷预测及电量履约能力≤240,得 6 分; 80﹤负荷预测及电量履约能力≤160,得 10 分; 负荷预测及电量履约能力≤80,得 15 分。 负荷预测及电量履约能力红线指标被评价售电公司单月合同执行率红线系数< 50,计算结果低于红线指标,评价结果为 C。 红线系数为单月合同电量≤1 亿千瓦时,系数为 1;1<单月合同电量≤3 亿千瓦 时,系数为 1.5;3<单月合同电量≤5 亿千瓦时,系数为 1.7;5<单月合同电量, 系数为 1.8。 交易平台数 据采集。 结算管理 偏差考核 促进售电公司 主动降低被偏 差考核。 售电公司存在 被偏差考核的 月数与市场平 均被考核月数 的对比情况。 12 售电公司被偏差考核情况售电公司存在偏差考核的月数/平均存在偏差考核的月 数。参评售电公司被偏差考核从低到高排序,前 15的水平为行业优秀值,前 35的水平为行业良好值,前 60的水平为行业较好值,前 90为行业一般值。 行业一般<售电公司被偏差考核情况,不得分 行业较好<售电公司被偏差考核情况≤行业一般,得 2 分; 行业良好<售电公司被偏差考核情况≤行业较好,得 5 分; 行业优秀<售电公司被偏差考核情况≤行业良好,得 8 分; 售电公司被偏差考核情况≤行业优秀值,得 12 分。 交易平台数 据采集。 24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目的 评价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率 通过资产负占 率判断售电公 司偿债能力。 售电公司资产 负债率相对于 行业平均值的 水平。 6 售电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从低到高排序,前 30的水平值为行业良好值;前 70的 水平值为行业一般值。 不提供数据的,不得分; 资产负债率>行业一般值,得 2 分; 行业良好值<资产负债率≤行业一般值,得 4 分; 资产负债率≤行业良好值,得 6 分。 资产负债率超 100,评价等级不高于 B 级。 合规机构出 具的审计报 告 市场秩序 违规记录 及时发现售电 主体的违规行 为,维护良好 市场环境。 是否存在不良 市场行为,扰 乱市场秩序。 5 1.经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认定的相关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拖欠费用支 付、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发生 1 起扣 5 分,发生 2 起以上的,评价等级不高 于 B 级。被市场主体起诉并最终承担法律责任,拖欠各类费用且无力偿还,经省 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认定的违反电力市场政策、方案情形,评价等级 不高于 C 级。 2.在其他政府机构公开发布的信息中存在不良记录,评价等级不高于 B 级;被其他 政府机构公开予以惩戒,评价等级不高于 C 级。 3.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补充提供缴履约保函、保险,评价等级不高于 B 级。未在规 定时间内足额补充缴纳履约保证金,评价等级不高于 C 级。 省级政府电 力主管部 门、监管机 构网站公示 信息、正式 发布的文 件。 25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目的 评价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信用记录 不良记录 及时发现各机 构、各行业对 涉及售电业务 主体的惩处情 况。 受到政府、相 关授权机构处 罚的情况或市 场运营机构相 关负面评价情 况。 5 1.企业法人代表存在信用不良记录的,依据不良记录每人次扣 2 分。 2.企业受到能源、环保、司法、工商、质检、安监、金融、海关、税务、法院等部 门处罚的不良行为,依据处罚书发生一次扣 5 分。 3.发生上述 2 项以上负面记录,评价等级不高于 C 级。 各政府机构 官方网站公 布信息、正 式发布的文 件。 售电公司提 供的法人代 表个人征 信报告 。 “信用中 国”网站下 载的信用报 告。 金融信用记 录 维持良好信用 记录。 通过资信报告 评价售电公司 信誉状况。 5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记录的不良信贷记录,民事判决 或强制执行记录等。 未提供材料、或出现一条不良记录,扣 5 分,出现 2 条不良记录,评价等级不高 于 B 级。 售电公司提 供的企业 信用报告 。 分值总计分值总计 100 关键名词注解 1.电量履约能力。指售电公司合约电量执行率,计算方式为“月执行率月用电量/月中长期合约电量” ,以此计算结果得到月偏差值进 行指标运算。 2.负荷预测及电量履约能力红线指标。 指售电公司单月合约电量执行率的最低值, 计算结果低于红线指标值, 将直接影响到整体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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