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煤炭企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能源信监发【2021】9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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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 西 省 能 源 局 山 西 省 公 安 厅 晋晋能源信监发〔2021〕92 号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煤炭企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能源局、市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 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贯彻落 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 导意见 ,省能源局会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煤炭企业网络安全 文件 2 等级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公安厅 2021 年 3 月 1 日 3 煤炭企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规范全省煤 炭企业网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智能化工业控制系统等网络在 新技术、新应用情况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 全省煤炭企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炭企业建设、运营、维护、使 用的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的 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洗选加工的企业,包括各煤炭企业的上级集 团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 全省煤炭企业在网络建设和运营过程中, 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实施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 坚持“分级保护、突出重点,常态监督、综合防护,同步建设、 动态调整”的原则,落实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四条第四条 根据国家标准,各煤炭企业建设、运营、维护、使用 4 的网络,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依次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 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 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 益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 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第五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 严重危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煤炭 企业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督促煤炭企业落实网络安 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煤炭企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市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煤炭企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 级对象及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工作进行审核。 5 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 理,依法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卫。 第七条第七条 煤炭企业是网络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的主体,应 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 (一)确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责任人,建立网络安全等 级保护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制度,建立人员管理、教育 培训、系统安全建设、系统安全运维等制度; (三)落实机房安全管理、设备和介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 管理等制度,制定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落实身份识别、防范恶意代码感染传播、防范网络入 侵攻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五)落实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违法 犯罪活动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 6 个月以上可追溯 网络违法犯罪的相关网络日志; (六)落实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七)依法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并落实个人信息保 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窃取、丢失和滥用等; (八)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落实防范违 法信息大量传播、违法犯罪证据灭失等措施; (九)落实联网备案和用户真实身份查验等责任; 6 (十)对网络中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属地 公安机关报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同时向属地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第八条第八条 第三级及以上网络运营的煤炭企业,除履行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外, 还应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确定网络安全管理机构,设立首席网络安全官,明确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工作职责,对网络变更、网络接入、运维和 技术保障单位变更等事项建立逐级审批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总体规划和整体安全防护策略, 制定安全建设方案,并经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通过; (三)对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 景审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四)对为煤炭企业提供网络设计、建设、运维和技术服务 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五)落实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测预警措施,建设网络安全 防护管理平台,对网络运行状态、网络流量、用户行为、网络安 全案(事)件等进行动态监测分析; (六)落实重要网络设备、通信链路、系统的冗余、备份和 恢复措施; (七)建立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并 7 将测评情况及安全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 网络建设、 运营、 维护、 使用的煤炭企业应当按照 网 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 煤炭企业已运营(运行)的网络,须根据国家规定确 定安全保护等级,并组织专家开展定级评审;在专家出具评审意 见后,确定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及以上的网络,须在 30 日内报 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并至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 手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新建网络, 须在网络规划设计阶段根据国 家规定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并组织专家开展定级评审;在专家出 具评审意见后,确定为安全保护等级第二级及以上的网络,须在 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收 到审核意见后, 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 30 日内, 须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办 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煤炭企业网络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建设 8 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信息工程监理单 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煤炭企业跨设区的市或者全省统一联网运行的网 络,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拟定安全保护等级,统一组织定级 评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煤炭企业提交的审核申请后, 依法 对定级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定级准确、评审意见符 合等级保护要求的, 应当在收到审核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 网 络安全等级保护审核意见书 ;对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 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予以改正;发现定级 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重新 确定等级。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收到煤炭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 依法 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定级准确、备案材料符合等级保护要求 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网络安全等级保 护备案证明 ;对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 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重新审核确定等级。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煤炭企业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的功能、服 务范围、服务对象和处理的数据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依法变 更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重新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后,须按照 9 本办法向能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重新申请审核、备案。 因网络撤销或变更调整安全保护等级的,须当网络撤销或变 更调整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审核的能源主管部门和受理备 案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撤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煤炭企业新建的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及以上的 网络上线运行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第三方网络安全 等级测评机构,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等级测 评,通过等级测评后方可投入运行;对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 网、工业控制、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应用,测评过程中要在安全 通用要求的基础上满足安全扩展要求。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煤炭企业应当对其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的网络 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对其安全保护等级 为第三级的网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对其 安全保护等级为第四级的网络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 保护测评;对其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五级的网络应当依据特殊安全 需求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对等级测评中发现的安全风险 隐患,煤炭企业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并将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的工作情况及测评结果向审核、备案 的能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备。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煤炭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本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 级保护制度情况和网络安全状况开展一次自查,发现安全风险隐 10 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第三方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应当为煤炭企业提 供安全、客观、公正的等级测评服务;应当与煤炭企业签署服务 协议,并对测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 明确测评人员的安全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等网络服务提供 者应当保守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煤炭企业重要数据;不得非法使用 或擅自发布、披露在提供服务中收集掌握的煤炭企业数据信息和 系统漏洞、恶意代码、网络入侵攻击等网络安全信息。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煤炭企业提供网络建设、 运行 维护、安全监测、数据分析等网络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煤炭企业的生产控制系统与其他系统须做好边 界划分和防护,且采用隔离手段进行隔离,禁止任何穿越边界的 网络服务;实时控制和数据传输的生产控制系统须使用独立的网 络设备组网,与其他系统采用物理隔离;生产控制系统涉及无线 传输的,无线终端须进行唯一标识和鉴别,并采取加密传输的安 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煤炭企业应当采购、 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 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煤炭企业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及以上网络,应当采用与其 11 安全保护等级相适应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对重要部位使用的网络 产品,应当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专项测试,根据测试结果选择 符合要求的网络产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煤炭企业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及以上的网络 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安全产品 (一)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 家投资或者控股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 记录; (四)产品研制、生产单位须声明没有故意留有或者设置漏 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 (五)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危害; (六)对已列入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国家信 息安全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煤炭企业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及以上网络应 当在境内实施技术维护,不得境外远程技术维护;因业务需要, 确需进行境外远程技术维护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评估,并采取 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技术维护,应当记录并留存技术维护日志, 并在公安机关检查时如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 12 安全保护制度;采取保护措施,保障数据和信息在收集、存储、 传输、使用、提供、销毁过程中的安全;建立异地备份恢复等技 术措施,保障重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煤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网络安全 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煤炭企业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保护现场,记录并留存相 关数据信息,并及时向能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煤炭企业依照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管理 和技术保护措施,开展网络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安全建设整改、 安全自查、网络安全防范、重大活动网络安全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对煤炭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防范、网络 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网络安全保护等工作,实行监督 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依法对 煤炭企业开展下列网络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日常网络安全 13 防范工作情况; (二)网络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三)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系统的符合情况,网络安 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四)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情况,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五)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 (六)重大活动网络安全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实行推荐目 录管理,各煤炭企业应当委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第三方网络安 全等级测评机构开展等级测评工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履行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煤炭企业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约谈煤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煤炭企 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 令煤炭企业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依法责令 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构 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 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 的系统。 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 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 运行的状态, 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 保密性、 可用性的能力。 信息系统,是指计算机或者其它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 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 理的系统,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应 用/平台/资源、物联网(IoT) 、工业控制系统和采用移动互联技术 的系统等。 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 各种电子数据。 工业控制系统,是指包括多种工业生产中使用的控制系统, 包括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 、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控制系统。 智能煤矿,是指将人工智能、工业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 机器人、智能装备等与现代煤炭开发利用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 15 知、实时互联、分析决策、自主学习、动态预测、协同控制的智 能系统,实现煤矿开拓、采掘(剥) 、运输、通风、安全保障、经 营管理等过程的智能化运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能源局和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 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6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应急厅。 山西省能源局 2021 年 3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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